生態環境部日前發布關于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工作的通知,環環評〔2022〕39號,環環評〔2022〕39號,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光伏發電、陸上風力發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保供煤礦項目,在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環評審批可不與污染物總量指標掛鉤。
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擴大國內需求,發揮有效投資的關鍵作用,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重大投資項目環評服務保障,現就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統一認識,提高站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財經委會議等重要精神,深刻認識穩經濟、擴內需的重要意義,心懷國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依法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保障,全力推進“十四五”規劃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礎設施、煤炭保供、涉及補鏈強鏈的高技術產業等重大投資項目落地見效。
(二)優化審批,提高效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持續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為重大投資項目提供從環評文件編制到環評審批的全過程保障,不斷優化審批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升環評審批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線,強化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履職盡責,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守住依法依規和生態環境底線,確保環評審批質量,確保重大投資項目不發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防范“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環評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保措施落實到位。
(四)加強統籌,做好協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統籌,暢通信息渠道,與重大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為基層和企業做好指導服務,形成推動重大投資項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環評服務
(五)建立環評管理臺賬。生態環境部持續完善環評審批“三本臺賬”(國家、地方、利用外資等三個層面重大項目臺賬),積極服務重大投資項目落地。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摸清底數,參照“三本臺賬”內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資項目環評管理臺賬,重大投資項目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范圍執行。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能源等主管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動態調整、及時更新臺賬,定期跟蹤調度,準確掌握項目基本信息和環評編制及審批進展情況。
(六)指導優化簡化環評文件編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建設單位運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對照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做好項目前期方案論證,優化選址、選線,預防出現觸碰法律底線的“硬傷”。指導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的入園建設項目,簡化政策和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共享園區基礎設施的相關評價內容。指導建設單位共享共用當地生態環境質量的監測數據和產業園區的環境監測數據,便利環評文件編制。指導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簡化優化編制內容和技術要求。
(七)提供精準服務。對臺賬內當年開工的重大投資項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為建設單位提供“環評審批服務單”(見附件),載明對接聯系人、服務措施等,確保政策傳達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審批服務到位。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重大投資項目,指導建設單位及早啟動、加快編制環評文件;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指導建設單位在建成投產前完成網上備案;依法無需開展環評的,明確告知建設單位。
(八)發揮專家優勢解決技術難題。生態環境部和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咨詢平臺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發揮部、省級技術評估機構和行業專家優勢,對建設單位和基層環評審批部門有關咨詢即收快辦,及時予以回復或組織遠程會診,協助解決項目環評技術難題。對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地方,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大技術幫扶指導力度。
三、提高環評審批質量和效率
(九)建立綠色通道。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即報即受理即轉評估,在法定審批期限內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要求,加快制定環評審批實施規范并完善辦事指南,推進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應用,加強與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信息共享。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認定后實施;對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擴建項目,按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環評分類,不得擅自提級或改變。對2022年擬開工的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做好聲環境、生態影響等新舊環評技術導則的統籌銜接。
(十)深化改革創新。積極開展環評審批方式改革試點,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等級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等項目,位于相同市級或縣級行政區且項目類型相同的,可“打捆”開展環評審批;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光伏發電、陸上風力發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保供煤礦項目,在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環評審批可不與污染物總量指標掛鉤;對不涉及禁止開發區域、環境影響簡單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項目,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統籌推進、壓茬審查審批;對于跨省的不含水庫的防洪治澇工程、不含水庫的灌區工程、研究和實驗發展項目、衛生項目,探索開展環評審批改革試點。有關試點有效期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守住審批底線。在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審批中要嚴格把關。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要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法定規劃;項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達標排放,項目位于環境質量未達標區的,其措施要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項目要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環評文件要數據真實,內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遺漏,結論明確合理。
(十二)突出審批重點。重點關注事關群眾環境權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問題,應就項目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和各類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做重點分析。嚴格審核環境風險評價內容,避免出現遺漏主要風險源或環境保護目標、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符合要求等問題,防范重大環境風險。嚴格“兩高”項目環評審批,重點審核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有效性,推進減污降碳協同控制。鼓勵地方細化“兩高”項目范圍,重點關注規模大、能耗高、排放量大的基礎原材料加工項目,更加精準地管控“兩高”項目。
四、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
(十三)督促落實環評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環評批復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措施落實到位,污染防治措施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生態環境部將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檢查,對有關重大投資項目環評要求落實情況開展抽查,生態環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十四)防范“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違法行為。重大投資項目的關鍵在前期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推進,“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風險很大,必須在工作中克服隨意性和盲目性,確保重大投資項目穩妥實施、取得實效。對納入臺賬的擬建重大投資項目,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對接、及時提醒建設單位落實環評主體責任,掌握項目環評進展,防范“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發生。
生態環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各流域(海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5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