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煤炭生產流通企業不得通過對外公開報價超出合理區間等方式,散布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解讀稱,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460元/噸,如當地某煤礦對外公開報價500元/噸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即使未成交,但由于該報價超出當地價格合理區間上限,可能會產生市場對煤炭價格上漲的預期,因此,存在涉嫌哄抬價格的行為。
據悉,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包括:
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虛構本地區煤炭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的;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高煤炭價格的信息的;虛構煤炭購進成本信息的;虛構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是散布漲價信息。包括散布捏造的煤炭漲價信息的;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的;散布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是囤積居奇。生產或者購進煤炭后,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囤積的。
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在煤炭生產成本或者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對外銷售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幅度對外銷售的;通過向關聯方轉售,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的;以煤炭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采購高價煤炭的;在銷售煤炭過程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