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媒報道,印度電力部日前修改了4月份發布的招標 、意向書,并計劃建設電力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園區。
根據這份修正案,在詳細項目報告(DPR)獲得批準后,中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將與印度中央電力研究所、印度國家太陽能研究所、印度國家風能研究所開展合作,開始實施與公共基礎設施或公共測試設施有關的建設工作。
與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工程必須在詳細項目報告(DPR)批準后的18個月內完成,而公共測試設施必須在36個月內完成。而在早些時候,其完成時間定為詳細項目報告(DPR)批準后的48個月。
提交投標的最后日期是2022年6月8日,現已延長至6月26日。 而印度電力部在上個月為此進行了招標。
招標意向書的一項新條款規定,特殊目的公司(SPV)應以直接出售的方式或長期租賃的方式將土地分配給制造商,期限至少為35年。如果制造商提出要求,則期限更短。特殊目的公司(SPV)將根據提交的提案中商定的租賃費率和條款和條件分配土地。
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園區將生產可再生能源設備,例如光伏組件、逆變器、硅錠、背板、組件安裝結構以及風力組件等(例如葉片、輪轂、軸和機艙)。
印度電力部表示,與地方政府合作的私營實體或中央公共部門企業(CPSU)可以提交在其所在的邦設立制造區的提案。
私營實體或中央公共部門企業(CPSU)和地方政府應該合資成立公司,其中政府部門應持有至少26%的股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對印度各邦來說不是強制性的要求。各邦政府、政府實體或公共部門企業(CPSU)可以提交與邦政府合作建立制造區的提案。
印度電力部澄清說,在50%以上的指定區域或授予后十年建立制造區之后,私營實體可以退出該項目。
在回答利益相關者詢問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在園區內(包括私人)以即插即用模式開展制造活動時,印度電力部表示,制造園區將可供任何投資者使用。
對于另一個關于公共測試設施需要劃定的最小土地范圍的問題,印度電力部表示將為各個制造實體提供150英畝的土地。對于開發公用測試設施,應提供足夠的土地用于制造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和電力設備可能需要的測試設施。
在印度2022`2023財政年度(FY)的預算公告中,印度財政部長宣布為生產關聯激勵(PLI)計劃追加1950億盧比(約26億美元)的資金,此前該計劃為450億盧比(約5.9065億美元),用于支持垂直集成的吉瓦規模的高效光伏組件制造。
根據這份修正案,在詳細項目報告(DPR)獲得批準后,中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將與印度中央電力研究所、印度國家太陽能研究所、印度國家風能研究所開展合作,開始實施與公共基礎設施或公共測試設施有關的建設工作。
與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工程必須在詳細項目報告(DPR)批準后的18個月內完成,而公共測試設施必須在36個月內完成。而在早些時候,其完成時間定為詳細項目報告(DPR)批準后的48個月。
提交投標的最后日期是2022年6月8日,現已延長至6月26日。 而印度電力部在上個月為此進行了招標。
招標意向書的一項新條款規定,特殊目的公司(SPV)應以直接出售的方式或長期租賃的方式將土地分配給制造商,期限至少為35年。如果制造商提出要求,則期限更短。特殊目的公司(SPV)將根據提交的提案中商定的租賃費率和條款和條件分配土地。
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園區將生產可再生能源設備,例如光伏組件、逆變器、硅錠、背板、組件安裝結構以及風力組件等(例如葉片、輪轂、軸和機艙)。
印度電力部表示,與地方政府合作的私營實體或中央公共部門企業(CPSU)可以提交在其所在的邦設立制造區的提案。
私營實體或中央公共部門企業(CPSU)和地方政府應該合資成立公司,其中政府部門應持有至少26%的股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對印度各邦來說不是強制性的要求。各邦政府、政府實體或公共部門企業(CPSU)可以提交與邦政府合作建立制造區的提案。
印度電力部澄清說,在50%以上的指定區域或授予后十年建立制造區之后,私營實體可以退出該項目。
在回答利益相關者詢問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在園區內(包括私人)以即插即用模式開展制造活動時,印度電力部表示,制造園區將可供任何投資者使用。
對于另一個關于公共測試設施需要劃定的最小土地范圍的問題,印度電力部表示將為各個制造實體提供150英畝的土地。對于開發公用測試設施,應提供足夠的土地用于制造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和電力設備可能需要的測試設施。
在印度2022`2023財政年度(FY)的預算公告中,印度財政部長宣布為生產關聯激勵(PLI)計劃追加1950億盧比(約26億美元)的資金,此前該計劃為450億盧比(約5.9065億美元),用于支持垂直集成的吉瓦規模的高效光伏組件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