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公告,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
問:發布《公告》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煤電在我國總發電量中的占比約60%,穩煤價對于穩電價、穩經濟意義重大。去年秋冬季,煤炭價格大幅上漲,影響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經濟運行成本。為促進煤炭價格合理回歸,今年2月,我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以下簡稱303號文件),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提出了煤炭(國產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其中,特別強調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及囤積居奇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哄抬價格被認為是此輪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從多年實踐看,現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哄抬價格行為的表述較為原則,缺乏具體規定,這就造成市場主體對違法邊界認識不清,起不到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的作用,同時也造成對違法行為認定困難。鑒于此,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的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引導煤價運行在合理區間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門力量,系統梳理了國內外有關價格違法行為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多次召開經濟、法律方面專家座談會進行研究論證,反復聽取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意見,并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深入了解各方關切,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公告》。《公告》突出問題導向,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與國家相關政策緊密銜接,明確了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的四種具體行為表現,為相關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明確指引,有利于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
問:煤炭領域哄抬價格具體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公告》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煤炭領域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明確了煤炭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以及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四種哄抬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綜合考量因素。具體如下:
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虛構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二是散布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以及散布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三是囤積居奇。主要表現為:未及時銷售生產或者購進的煤炭,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存儲。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主要表現為:在煤炭生產、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水平對外銷售煤炭;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以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采購高價煤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
問:上述提到的“大幅度提高價格”如何判斷?
答:在聽取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意見時,各方面均認為,對如何判斷哄抬價格中的“大幅度提高價格”,需要明確相對量化的指標,以便企業有所遵循。鑒于303號文件已明確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這一區間是在充分考慮成本基礎上,兼顧煤、電上下游利益,并與煤電市場化電價機制妥善銜接后確定的,因此,《公告》以上述合理區間上限為基礎,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一般可視為哄抬價格行為:(1)經營者的煤炭中長期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的;(2)經營者的煤炭現貨交易銷售價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文件明確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對此,煤炭、電力行業有關企業和協會認為,上述判斷標準符合煤炭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符合煤電雙方長遠利益。
問:《公告》將發揮什么積極作用?
答:《公告》發布后,我們認為會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規范企業行為,《公告》明確了監管紅線,為煤炭企業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煤炭企業應當主動遵循,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二是有利于社會監督,社會各方面可以依據《公告》要求,向執法部門舉報經營者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有利于加強執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密切關注煤炭市場情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煤炭領域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促進煤炭市場回歸理性、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穩定下游企業用能成本,促進經濟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