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簽發的總河長令《關于開展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清理整治的決定》要求,全面排查妨礙河道行洪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暢。包括光伏電站在內的阻水建筑物被列為主要排查整治對象。山西省第01號總河長令《關于深入開展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決定》明確,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堅持“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光伏電站等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由所有人負責拆除或搬遷。
光伏電站不得影響河道行洪
記者注意到,此次河南、山西兩省在總河長令中對光伏電站的排查和整治主要著眼點在于電站對河道行洪的影響。
據隆基股份中國地區部解決方案專家馬競濤介紹,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光伏電站一般包含兩大類。一類電站的建設用地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但地面性質為陸地。“具體而言,有的是沿河道邊緣道路兩側建設;還有的雖然在河道內部,但組件電站下方通常是土地、淤泥和淺水,組件是通過混凝土樁基及鋼支架進行安裝的。”另一類電站則完全建設在河道水域內,通過樁基支架或塑料浮筒等作為載體,將光伏電站直接安裝在水域上部。”
就更廣義的“水面光伏”而言,馬競濤表示,行業并沒有嚴格的界定條件,一般將光伏電站下部長期為水域的電站視為水面光伏。“而且大部分水域較淺的水面光伏電站和平地、山地光伏在安裝方式上無本質區別,仍舊是采用較長的混凝土樁作為基礎,使用鋼結構支架安裝光伏組件發電。”
“早年間,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光伏電站大多采用的是‘樁基式’,通常都會在河道內打很多根混凝土樁。對于河道行洪而言,水利部門對河道在固定時間能通過的徑流量有一套詳盡的評估方案,一旦樁基過密,勢必會產生阻水問題,流量降低就會對河道行洪帶來風險。”國內某水面漂浮光伏電站開發企業相關負責人吳某指出,在光伏電站選址建設之初,相關主管部門就會對電站進行系統評估,妨礙河道行洪的發電項目將被嚴格禁止。
2021年11月,水利部曾對山東省徒駭河灘地違規建設光伏電站進行過公開通報。根據通報,這一項目光伏陣列布設在河道灘地內,非法占用水域岸線長度3.4公里、面積1021畝,對河道行洪、防洪安全造成很大影響,現已依法拆除。
與“樁基式”電站相比,吳某認為,采用“漂浮式”安裝的光伏電站對于河道行洪的影響會大大降低。“我們公司在做第一個河道內漂浮電站的時候,就和水利部門進行過深度溝通,并且做了詳細的試驗和評價預測,漂浮電站幾乎不會對河道行洪產生妨礙。”
生態環境影響不可一概而論
除防洪要求外,吳某指出,對于涉及水域水體的光伏電站,在生態和環境保護方面也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
馬競濤告訴記者,水面光伏的環評,除土地規劃、電力規劃的符合性分析,建設及生產過程的污染評估等常規項目外,部分情況下還需進行大氣環境影響、水環境影響、生態影響等方面的專項評價。
“例如,如果是建設漂浮電站,浮體的材料是不是安全、對水質有沒有污染,光伏陣列對水面的覆蓋有多大,對水體蒸發量、透明度、各種微量元素含量的影響程度都會列入前期環評的具體考量范圍。”吳某強調,水面漂浮電站由于施工和運行環境更為復雜,相應的影響評價也不能一概而論。
吳某表示,優質的水面漂浮電站不僅不會對水體和周邊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減少水面蒸發、防止水體富營養化,起到保護水資源的作用。“在新加坡,飲用水庫的水面都可以建設漂浮式光伏電站,電站建成投運后,水庫的水質仍然符合飲用水的安全標準。”但吳某同時強調,當前,我國對生態環境保護高度重視,對于一級水源地等保護地區,會嚴格限制光伏電站的建設。
綜合評價體系尚待完善
日前,我國多個省份都發布了“十四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倍增計劃”。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高速度、多裝機的勢頭下,水面光伏的新興形式更加需要建立起相應的標準體系,規范發展。
2012年,國家住建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曾聯合發布《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規范了光伏發電站站址選擇、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等環節。單就水面光伏而言,記者從中國光伏行業協會了解到,截至目前,協會層面共發布了《水上光伏發電系統用高密度聚乙烯浮體》《水上光伏發電系統設計規范》《漂浮式光伏發電系統驗收規范》三項水面光伏相關標準。其中,《水上光伏發電系統設計規范》對站址選擇、站區布置、水資源與環境保護等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水上光伏發電系統設計時應對水域的環境保護和防洪、灌溉、船只航行、水產養殖、種植等進行評估;水上光伏發電系統設計時應對所在區域站址及周圍區域的工程地質穩定性進行分析;選址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水上光伏電站專用水域應考慮進、排水設施;水上光伏發電系統應不破壞水域原有水系生態。
“相對而言,水面漂浮電站還是新生事物,項目落地也主要集中在最近5年。行業內還是需要繼續探索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建立更完善的評價體系。”吳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