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相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規7項,部門規章27項,導則89項,共計124項法規。
國家法律是法律法規的最高層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以國家主席令發布的,具有最高國家法律效力。對于核能開發和核技術應用及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尤其是《核安全法》2013年9月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將《核安全法》列為二類立法項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報人大環資委。當前有關核安全、電離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唯一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在2003年6月以第六號主席令的形式頒布的。
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法規體系的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批準,以國務院令發布的?,F有的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是法律法規的第三層次,由國務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發布,具體到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的部門規章,就是由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和發布了。實施細則是根據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具體的辦法規章,核安全規定是規定核安全目標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規章。
此外,還有一些與部門規章對應的支持性法規文件,例如在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核安全導則和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等。核安全導則是說明或補充核安全規定以及推薦有關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是核電廠技術領域中的參考性文件,如《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核電廠質量保證大綱的安全規定》、《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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