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能源
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
發改能源〔2022〕206號
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
發改能源〔2022〕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能源生產和消費相關活動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動能源領域碳減排是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構建現代能源體系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圍繞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現有的體制機制、政策體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和《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推動能源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從國情實際出發,統籌發展與安全、穩增長和調結構,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科學有序推動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加強頂層設計,發揮制度優勢,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的關系,處理好轉型各階段不同能源品種之間的互補、協調、替代關系,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統籌推進全國及各地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堅持保障安全、有序轉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先立后破,堅持全國“一盤棋”,加強轉型中的風險識別和管控。在加快形成清潔低碳能源可靠供應能力基礎上,逐步對化石能源進行安全可靠替代。
——堅持創新驅動、集約高效。完善能源領域創新體系和激勵機制,提升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貫徹節約優先方針,著力降低單位產出資源消耗和碳排放,增強能源系統運行和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經濟社會綜合效益。加快形成減污降碳的激勵約束機制。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公平開放、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體系。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規劃引領、政策扶持、市場監管等方面加強引導,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主要目標。
“十四五”時期,基本建立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標準、市場和監管體系,構建以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為引領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機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基本制度和政策體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滿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規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強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
二、完善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實施的協同推進機制
(四)強化能源戰略和規劃的引導約束作用。以國家能源戰略為導向,強化國家能源規劃的統領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國家能源規劃部署和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能源規劃,明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目標和任務,在規劃編制及實施中加強各能源品種之間、產業鏈上下游之間、區域之間的協同互濟,整體提高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供應安全保障水平。加強能源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健全規劃動態調整機制。
(五)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監測評價機制。重點監測評價各地區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總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碳排放系數等指標,評估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機制、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考核機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及能源規劃等確定的能源相關約束性指標,強化相關考核。鼓勵各地區通過區域協作或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交易等方式,滿足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等指標要求。
(六)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組織協調機制。國家能源委員會統籌協調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戰略、發展規劃、行動方案和政策體系等。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能源安全與發展協調機制,協調開展跨省跨區電力、油氣等能源輸送通道及儲備等基礎設施和安全體系建設,加強能源領域規劃、重大工程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銜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按年度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實施、重大工程建設臺賬,完善督導協調機制。
三、完善引導綠色能源消費的制度和政策體系
(七)完善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堅持把節約能源資源放在首位,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合理確定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加強能耗“雙控”政策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的銜接。逐步建立能源領域碳排放控制機制。制修訂重點用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組織對重點用能企業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及最低比重目標科學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推動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預算管理制度,探索開展能耗產出效益評價。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快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用能權交易市場、綠色電力交易市場。
(八)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推進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機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采信認證結果。建立電能替代推廣機制,通過完善相關標準等加強對電能替代的技術指導。完善和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促進綠色電力消費。鼓勵全社會優先使用綠色能源和采購綠色產品及服務,公共機構應當作出表率。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采用先進能效和綠色能源消費標準,大力宣傳節能及綠色消費理念,深入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高水平綠色能源消費示范建設,在全社會倡導節約用能。
(九)完善工業領域綠色能源消費支持政策。引導工業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費模式。鼓勵建設綠色用能產業園區和企業,發展工業綠色微電網,支持在自有場所開發利用清潔低碳能源,建設分布式清潔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統,對余熱余壓余氣等綜合利用發電減免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完善支持自發自用分布式清潔能源發電的價格政策。在符合電力規劃布局和電網安全運行條件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創新電力輸送及運行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鼓勵產業園區或企業通過電力市場購買綠色電力。鼓勵新興重點用能領域以綠色能源為主滿足用能需求并對余熱余壓余氣等進行充分利用。
(十)完善建筑綠色用能和清潔取暖政策。提升建筑節能標準,推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推進和支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標準,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支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統。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和供熱設施智能化建設,鼓勵按熱量收費,鼓勵電供暖企業和用戶通過電力市場獲得低谷時段低價電力,綜合運用峰谷電價、居民階梯電價和輸配電價機制等予以支持。落實好支持北方地區農村冬季清潔取暖的供氣價格政策。
(十一)完善交通運輸領域能源清潔替代政策。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行綠色低碳交通設施裝備。推行大容量電氣化公共交通和電動、氫能、先進生物液體燃料、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換電、加氫、加氣(LNG)站點布局及服務設施,降低交通運輸領域清潔能源用能成本。對交通供能場站布局和建設在土地空間等方面予以支持,開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場站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試點示范,推動車樁、船岸協同發展。對利用鐵路沿線、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新能源設施的,鼓勵對同一省級區域內的項目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核準(備案)。
四、建立綠色低碳為導向的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
(十二)建立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機制。結合資源稟賦、土地用途、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規劃等情況,以市(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全面開展全國清潔低碳能源資源詳細勘查和綜合評價,精準識別可開發清潔低碳能源資源并進行數據整合,完善并動態更新全國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數據庫。加強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的銜接,及時將各類清潔低碳能源資源分布等空間信息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以適當方式與地方各級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等共享。提高可再生能源相關氣象觀測、資源評價以及預測預報技術能力,為可再生能源資源普查、項目開發和電力系統運行提供支撐。構建國家能源基礎信息及共享平臺,整合能源全產業鏈信息,推動能源領域數字經濟發展。
(十三)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加快推進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對區域內現有煤電機組進行升級改造,探索建立送受兩端協同為新能源電力輸送提供調節的機制,支持新能源電力能建盡建、能并盡并、能發盡發。各地區按照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及分領域規劃,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和清潔低碳能源資源等情況,在省級能源規劃總體框架下,指導并組織制定市(縣)級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區域能源供應相關實施方案。各地區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及可開發資源量等,按就近原則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根據需要積極引入區域外的清潔低碳能源,形成優先通過清潔低碳能源滿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漸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鼓勵各地區建設多能互補、就近平衡、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新型能源系統。
(十四)創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機制。在農村地區優先支持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及沼氣發電等生物質能發電接入電網,電網企業等應當優先收購其發電量。鼓勵利用農村地區適宜分散開發風電、光伏發電的土地,探索統一規劃、分散布局、農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經營模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專業化企業共同投資經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農村電網建設的支持力度,組織電網企業完善農村電網。加強農村電網技術、運行和電力交易方式創新,支持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為農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鄉村振興相關產業提供低成本綠色能源。完善規模化沼氣、生物天然氣、成型燃料等生物質能和地熱能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機制。
(十五)建立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土空間管理機制。圍繞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統籌考慮清潔低碳能源開發以及能源輸送、儲存等基礎設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項目建設用地分類指導政策,調整優化可再生能源開發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電、抽水蓄能廠(場)址保護制度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保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輸電通道、油氣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關信息共享與協同管理機制。嚴格依法規范能源開發涉地(涉海)稅費征收。符合條件的海上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可按規定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鼓勵在風電等新能源開發建設中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五、完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運行機制
(十六)加強新型電力系統頂層設計。推動電力來源清潔化和終端能源消費電氣化,適應新能源電力發展需要制定新型電力系統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鼓勵各類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現有電力系統進行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性評估,在電網架構、電源結構、源網荷儲協調、數字化智能化運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術和優化系統。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基礎理論研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突破,研究制定新型電力系統相關標準。推動互聯網、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與電力系統融合發展,推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構建智慧能源體系。加強新型電力系統技術體系建設,開展相關技術試點和區域示范。
(十七)完善適應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廣域輸送的電網體系。整體優化輸電網絡和電力系統運行,提升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通過電源配置和運行優化調整盡可能增加存量輸電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明確最低比重指標并進行考核。統籌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電力為主的大型電力基地,在省級電網及以上范圍優化配置調節性資源。完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間協議與電力市場相結合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和消納協同機制,加強省際、區域間電網互聯互通,進一步完善跨省跨區電價形成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消納。大力推進高比例容納分布式新能源電力的智能配電網建設,鼓勵建設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的智慧能源系統和微電網。電網企業應提升新能源電力接納能力,動態公布經營區域內可接納新能源電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依法依規將符合規劃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和分布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做到應并盡并。
(十八)健全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推動重點區域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運行,完善電力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交易有機銜接機制,探索容量市場交易機制,深化輸配電等重點領域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綠色低碳發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的電力交易機制,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鼓勵新能源發電主體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等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支持微電網、分布式電源、儲能和負荷聚合商等新興市場主體獨立參與電力交易。積極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支持分布式發電(含電儲能、電動車船等)與同一配電網內的電力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就近進行交易,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輸電、計量和交易結算等技術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及市場規則。完善支持儲能應用的電價政策。
(十九)完善靈活性電源建設和運行機制。全面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完善煤電機組最小出力技術標準,科學核定煤電機組深度調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設既滿足電力運行調峰需要、又對天然氣消費季節差具有調節作用的天然氣“雙調峰”電站;積極推動流域控制性調節水庫建設和常規水電站擴機增容,加快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術應用,推行梯級水電儲能;發揮太陽能熱發電的調節作用,開展廢棄礦井改造儲能等新型儲能項目研究示范,逐步擴大新型儲能應用。全面推進企業自備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節,鼓勵工業企業發揮自備電廠調節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靈活性煤電機組、天然氣調峰機組、水電、太陽能熱發電和儲能等調節性電源運行的價格補償機制。鼓勵新能源發電基地提升自主調節能力,探索一體化參與電力系統運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更好發揮相關設施調節作用。
(二十)完善電力需求響應機制。推動電力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推動將需求側可調節資源納入電力電量平衡,發揮需求側資源削峰填谷、促進電力供需平衡和適應新能源電力運行的作用。拓寬電力需求響應實施范圍,通過多種方式挖掘各類需求側資源并組織其參與需求響應,支持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分布式發電等用戶側可調節資源,以及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系統運行調節。明確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的標準要求,加強安全監管。加快推進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探索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需求響應補償機制。全面調查評價需求響應資源并建立分級分類清單,形成動態的需求響應資源庫。
(二十一)探索建立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機制。探索同一市場主體運營集供電、供熱(供冷)、供氣為一體的多能互補、多能聯供區域綜合能源系統,鼓勵地方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投資經營主體。鼓勵增量配電網通過拓展區域內分布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公共電網企業、燃氣供應企業應為綜合能源服務運營企業提供可靠能源供應,并做好配套設施運行銜接。鼓勵提升智慧能源協同服務水平,強化共性技術的平臺化服務及商業模式創新,充分依托已有設施,在確保能源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源開放共享。
六、完善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機制
(二十二)完善煤炭清潔開發利用政策。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按照能源不同發展階段,發揮好煤炭在能源供應保障中的基礎作用。建立煤礦綠色發展長效機制,優化煤炭產能布局,加大煤礦“上大壓小、增優汰劣”力度,大力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制定礦井優化系統支持政策,完善綠色智能煤礦建設標準體系,健全煤礦智能化技術、裝備、人才發展支持政策體系。完善煤矸石、礦井水、煤礦井下抽采瓦斯等資源綜合利用及礦區生態治理與修復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礦充填開采技術推廣應用,鼓勵利用廢棄礦區開展新能源及儲能項目開發建設。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綠色智能煤礦等優質產能和保供煤礦的環保、用地、核準、采礦等相關手續。科學評估煤炭企業產量減少和關閉退出的影響,研究完善煤炭企業退出和轉型發展以及從業人員安置等扶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煤電清潔高效轉型政策。在電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統籌協調有序控煤減煤,推動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保供需要,加強煤電機組與非化石能源發電、天然氣發電及儲能的整體協同。推進煤電機組節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級改造,根據能源發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設先進煤電機組。充分挖掘現有大型熱電聯產企業供熱潛力,鼓勵在合理供熱半徑內的存量凝汽式煤電機組實施熱電聯產改造,在允許燃煤供熱的區域鼓勵建設燃煤背壓供熱機組,探索開展煤電機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動落后煤電機組關停整合,加大燃煤鍋爐淘汰力度。原則上不新增企業燃煤自備電廠,推動燃煤自備機組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加大燃煤自備機組節能減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電機組的既有廠址和相關設施建設新型儲能設施或改造為同步調相機。完善火電領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研發和試驗示范項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氣清潔高效利用機制。提升油氣田清潔高效開采能力,推動煉化行業轉型升級,加大減污降碳協同力度。完善油氣與地熱能以及風能、太陽能等能源資源協同開發機制,鼓勵油氣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設分布式能源設施,在油氣田區域內建設多能融合的區域供能系統。持續推動油氣管網公平開放并完善接入標準,梳理天然氣供氣環節并減少供氣層級,在滿足安全和質量標準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接入油氣管網,探索輸氣管道摻氫輸送、純氫管道輸送、液氫運輸等高效輸氫方式。鼓勵傳統加油站、加氣站建設油氣電氫一體化綜合交通能源服務站。加強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推廣示范,擴大二氧化碳驅油技術應用,探索利用油氣開采形成地下空間封存二氧化碳。
七、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安全保供體系
(二十五)健全能源預測預警機制。加強全國以及分級分類的能源生產、供應和消費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能源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建立區域能源綜合監測體系,電網、油氣管網及重點能源供應企業要完善經營區域能源供應監測平臺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加強能源預測預警的監測評估能力建設,建立涵蓋能源、應急、氣象、水利、地質等部門的極端天氣聯合應對機制,提高預測預判和災害防御能力。健全能源供應風險應對機制,完善極端情況下能源供應應急預案和應急狀態下的協同調控機制。
(二十六)構建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綜合防御體系。各類發電機組運行要嚴格遵守《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煤電機組退出審核機制,承擔支持電力系統運行和保供任務的煤電機組未經許可不得退出運行,可根據機組性能和電力系統運行需要經評估后轉為應急備用機組。建立各級電力規劃安全評估制度,健全各類電源并網技術標準,從源頭管控安全風險。完善電力電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電力系統安全保供方案。建立電力企業與燃料供應企業、管輸企業的信息共享與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極端情況下能源供應。建立重要輸電通道跨部門聯防聯控機制,提升重要輸電通道運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負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應急安全保障電源體系。完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控體系,加強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嚴格落實地方政府、有關電力企業的電力安全生產和供應保障主體責任,統籌協調推進電力應急體系建設,強化新型儲能設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健全電力應急保障體系,完善電力應急制度、標準和預案。
(二十七)健全能源供應保障和儲備應急體系。統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能源供應安全保障,提高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各種極端情況的能源供應保障能力,優化能源儲備設施布局,完善煤電油氣供應保障協調機制。加快形成政府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生產經營庫存有機結合、互為補充,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其他儲備方式相結合的石油儲備體系。健全煤炭產品、產能儲備和應急儲備制度,完善應急調峰產能、可調節庫存和重點電廠煤炭儲備機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煤炭應急儲備體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供氣企業、管輸企業、城鎮燃氣企業各負其責的多層次天然氣儲氣調峰和應急體系。制定煤制油氣技術儲備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探索建立氫能產供儲銷體系。按規劃積極推動流域龍頭水庫電站建設,提升水庫儲能、運行調節和應急調用能力。
八、建立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科技創新體系
(二十八)建立清潔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協同創新體系。建設并發揮好能源領域國家實驗室作用,形成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能源技術創新體系,加快突破一批清潔低碳能源關鍵技術。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上下游企業共建國家能源領域研發創新平臺,推進各類科技力量資源共享和優化配置。圍繞能源領域相關基礎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礎軟件、基礎材料、基礎工藝等關鍵技術開展聯合攻關,實施能源重大科技協同創新研究。加強新型儲能相關安全技術研發,完善設備設施、規劃布局、設計施工、安全運行等方面技術標準規范。
(二十九)建立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機制。推動構建以需求端技術進步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協同、供應鏈協作的清潔低碳能源技術創新促進機制。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進上下游企業協同開展先進技術裝備研發、制造和應用,通過工程化集成應用形成先進技術及產業化能力。加快纖維素等非糧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煤油等先進可再生能源燃料關鍵技術協同攻關及產業化示范。推動能源電子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信息技術及產品與清潔低碳能源融合創新,加快智能光伏創新升級。依托現有基礎完善清潔低碳能源技術創新服務平臺,推動研發設計、計量測試、檢測認證、知識產權服務等科技服務業與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鏈深度融合。建立清潔低碳能源技術成果評價、轉化和推廣機制。
(三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科技創新激勵政策。探索以市場化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支持資金投入大、研究難度高的戰略性清潔低碳能源技術研發和示范項目。采取“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完善支持首臺(套)先進重大能源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政策,推動能源領域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強化國有能源企業節能低碳相關考核,推動企業加大能源技術創新投入,推廣應用新技術,提升技術水平。
九、建立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財政金融政策保障機制
(三十一)完善支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大對清潔低碳能源項目、能源供應安全保障項目投融資支持力度。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統籌支持能源領域對碳減排貢獻度高的項目,將符合條件的重大清潔低碳能源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和現有低碳轉型相關基金要將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化石能源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等作為重點支持領域。推動清潔低碳能源相關基礎設施項目開展市場化投融資,研究將清潔低碳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范圍。中央財政資金進一步向農村能源建設傾斜,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農村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建筑節能等。
(三十二)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探索發展清潔低碳能源行業供應鏈金融。完善清潔低碳能源行業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和評級方法,充分考慮相關產業鏈長期成長性及對碳達峰、碳中和的貢獻。創新適應清潔低碳能源特點的綠色金融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券,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具有顯著碳減排效益項目的支持;鼓勵發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探索推進能源基礎信息應用,為金融支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信息服務支撐。鼓勵能源企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十、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國際合作
(三十三)促進“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合作。鼓勵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一帶一路”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推進“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務實合作,探索建立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合作機制。引導企業開展清潔低碳能源領域對外投資,在相關項目開展中注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推動建設能源合作最佳實踐項目。依法依規管理碳排放強度高的產品生產、流通和出口。
(三十四)積極推動全球能源治理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合作。建設和運營好“一帶一路”能源合作伙伴關系和國際能源變革論壇等,力爭在全球綠色低碳轉型進程中發揮更好作用。依托中國—阿盟、中國—非盟、中國—東盟、中國—中東歐、亞太經合組織(APEC)可持續能源中心等合作平臺,持續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核電、氫能等清潔低碳能源相關技術人才合作培養,開展能力建設、政策、規劃、標準對接和人才交流。提升與國際能源署(IEA)、國際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國際組織的合作水平,積極參與并引導在聯合國、二十國集團(G20)、APEC、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多邊框架下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合作。
(三十五)充分利用國際要素助力國內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完善相關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導外資投入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領域。完善鼓勵外資融入我國清潔低碳能源產業創新體系的激勵機制,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綠色電力認證國際合作,倡議建立國際綠色電力證書體系,積極引導和參與綠色電力證書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推動建立中歐能源技術創新合作平臺等清潔低碳能源技術創新國際合作平臺,支持跨國企業在華設立清潔低碳能源技術聯合研發中心,促進清潔低碳、脫碳無碳領域聯合攻關創新與示范應用。
十一、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治理機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標準體系。加強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法制建設,修訂和完善能源領域法律制度,健全適應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現行能源領域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健全清潔低碳能源相關標準體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訂清潔高效火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核電、儲能、氫能、清潔能源供熱以及新型電力系統等領域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推動太陽能發電、風電等領域標準國際化。鼓勵各地區和行業協會、企業等依法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能源領域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建立和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技術標準及相應的碳排放量、碳減排量等核算標準。
(三十七)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推動簡政放權,繼續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優化能源領域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能源領域。優化清潔低碳能源項目核準和備案流程,簡化分布式能源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創新綜合能源服務項目建設管理機制,鼓勵各地區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綜合能源服務項目多部門聯審機制,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
(三十八)加強能源領域監管。加強對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能源市場交易、清潔低碳能源利用等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場秩序。穩步推進能源領域自然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對有關企業在規劃落實、公平開放、運行調度、服務價格、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監管。健全對電網、油氣管網等自然壟斷環節企業的考核機制,重點考核有關企業履行能源供應保障、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職責情況。創新對綜合能源服務、新型儲能、智慧能源等新產業新業態監管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月30日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