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水平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能綜通監管〔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供電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根據我局《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我們制定了《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如下:
一、強化組織協調。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作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以下簡稱1479號文)的牽頭單位,要認真組織供電企業深入開展相關工作,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各供電企業(包括地方供電企業、增量配電企業,下同)要切實發揮落實責任主體作用,著力解決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切實提升辦電服務水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要積極發揮一線監管作用,強化對1479號文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指導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供電企業要加強聯系、主動溝通、密切配合,結合各自職責打好“組合拳”,共同推進綜合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要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注意工作統籌謀劃,相關工作盡量合并開展、統籌推進,做到減量與提質相結合,切實為基層減輕負擔。
二、突出工作重點。各單位要對照監管要求,認真查找目標差距,對重要情況要予以重點關注解決,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要高度關注農村用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供電企業持續提升運行維護水平;要高度關注地方供電企業和增量配電企業的“獲得電力”服務水平,著力強化督促指導,不斷完善工作措施。供電企業要對高壓用戶用電報裝“三省”服務予以重點關注、重點提升,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等問題進行深入治理,著力補齊服務短板和工作弱項。
三、嚴肅行政執法。各派出機構要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手段,強化對“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等工作的監督檢查。要認真梳理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通過12398能源監管熱線等反映的問題,對涉及“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等工作的投訴舉報事項要從嚴從快進行處理。要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等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對相關問題線索逐一進行調查、依法嚴肅處理,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
特此通知。
聯系人:魏志雄 010-66597326
卜紅紡 010-66597304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4月29日
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綜合監管
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國家能源局決定組織開展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綜合監管,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監管目標
全面檢視地方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關于1479號文明確的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深入推動1479號文落地落實;持續深化能源行業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成效,進一步提升農村用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水平;集中整治群眾反映強烈的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價格收費違規等行為,堅決遏制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切實提升人民群眾辦電、用電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監管依據
(一)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
(三)供電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7號)
(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
(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壓縮用電報裝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監管〔2017〕110號)
(六)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專項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19〕82號)
(七)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認定指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0〕65號)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
(九)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工作任務臺賬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21〕37號)
三、監管內容
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管:
(一)責任落實情況。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履行“獲得電力”牽頭職責的情況,包括“獲得電力”工作協調機制的建立運行、任務臺賬的制定及推進情況等;各供電企業履行落實責任主體職責的情況,包括“獲得電力”政策文件的貫徹、實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實情況等。
(二)辦電時間情況。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壓減電力接入工程審批時間相關政策出臺及實際執行情況;各供電企業壓減用電報裝業務辦理時間2020年目標完成、各環節限時辦理以及用電報裝時間信息的真實性情況等。
(三)辦電便利度情況。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實行行政審批申請“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推廣電子證照應用,政企協同辦電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情況;各供電企業壓減用電報裝環節和申請資料2020年目標完成、線上用電報裝服務優化情況等。
(四)辦電成本情況。各供電企業優化電網接入方式、延伸電網投資界面和用電報裝收費情況;執行清理規范用電報裝收費政策情況等。
(五)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情況。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統籌協調配電網和農網發展規劃,查處違章作業、野蠻施工、違規用電等行為情況;各供電企業配電網和農網投資建設情況,配電網和農網設備的運行維護、計劃檢修管理和低電壓、頻繁停電問題治理情況等。
(六)信息公開情況。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牽頭開展電力接入工程審批等相關政策文件的公開情況;各供電企業用電報裝辦理流程、服務標準、收費項目目錄清單的制定和公開情況,本地區配電網接入能力、容量受限情況公布以及提供“獲得電力”相關政策咨詢服務情況等。
(七)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情況。各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情況,特別是供電企業直接、間接或者變相指定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侵犯用戶自由選擇權的情況。
(八)專項整治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對2019年能源行業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重點關注各省能源(電力)主管部門、供電企業對列入專項整治檢查督導問題清單的問題治理情況和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等。
四、監管步驟
(一)啟動部署(4月至5月)。國家能源局印發工作通知,啟動綜合監管工作。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按照通知要求,會同各派出機構結合地方實際組織供電企業做好具體工作安排。各單位通過門戶網站、“兩微一端”等方式,及時宣傳解讀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內容,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自查自糾(6月至7月)。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各供電企業嚴格對照監管內容,對本地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間的“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等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治。各供電企業自查自糾情況按時報送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匯總本單位和各供電企業自查自糾整體情況,形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自糾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自糾報告(附各供電企業自查自糾報告)于7月31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自查自糾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基本情況、自查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改進措施、下一步工作舉措等,重點突出自查發現的問題和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現場督導(8月至9月)。國家能源局成立督導組,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對各省級能源(電力)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落實1479號文、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現場督導。現場督導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派出機構結合日常監管、人民群眾投訴舉報處理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等情況,視情采取檢查抽查、現場監管、走訪調研等形式,對轄區內“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等工作進行重點檢查,相關工作情況于9月30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四)總結整改(10月至12月)。國家能源局匯總梳理綜合監管開展情況,對于存在的問題,視情采取情況通報、約談督辦、執法問責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及時形成綜合監管報告,適時按程序發布。重要情況按要求上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