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
為認定查處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能發資質〔2021〕20號
各派出機構:
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號)、《國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4號),決定對《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規范(試行)》(國能發資質〔2019〕74號,以下簡稱《規范》)中有關規定內容作如下修改,請結合許可監管工作予以執行。
一、將《規范》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對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由施工地派出機構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將《規范》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對于被行政處罰的,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數據清單有關規定,對相關信用信息予以記錄和披露;同時,對其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情況開展重點抽查,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能源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