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安委辦〔2021〕3號
安委辦〔202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復雜,特別是近期礦山事故多發,連續發生湖南耒陽源江山煤礦“11·29”透水、重慶永川吊水洞煤礦“12·4”火災等兩起重大事故,山東煙臺一個多月內發生棲霞笏山金礦“1·10” 重大炸藥爆炸事故、招遠曹家洼金礦“2·17”較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也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事故暴露出一些企業“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安全生產責任懸空,外包工程管理混亂、以包代管只包不管,違規動火、違規儲存使用民爆物品等問題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吸取教訓不深刻,整改措施浮于表面,沒有抓住根源性、本質性問題,沒有真正落實到基層和企業,導致屢屢重蹈覆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強總理等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要求和國務院安委會的部署,深刻汲取近期多起礦山事故教訓,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強化安全責任落實,有效管控礦山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禁違規爆破和動火作業
礦山企業違規運送、存儲、發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礦山企業未制定并落實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井下炸藥庫不符合設計規范的,放炮員未持證上崗的,煤礦未嚴格落實“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從重處罰。
礦山企業使用電、氣焊等進行切割、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嚴禁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礦山企業違規在井口和井下進行動火作業的,依法責令停止作業、立即排除事故隱患,并依法從重處罰。
二、嚴禁違規轉包井下工程
礦山企業礦井掛靠、違規發包轉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違規掛靠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從重處罰。
已確定關閉的礦井以回撤名義擅自組織生產或將回撤工程委托發包給無資質企業的,予以立即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從重處罰。
礦山企業或者控股企業要加強對所屬礦山安全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以增加公司層級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責任,發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一并依法依規追究上級公司責任。
三、嚴禁使用淘汰設備工藝
礦山企業違規使用非阻燃風筒、輸送帶、電纜、玻璃鋼或者違規使用干式制動無軌膠輪車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礦山企業使用納入安標管理但未按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設備設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煤礦井下使用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反應型高分子材料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四、嚴禁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組織生產
礦山企業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導致隱患治理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礦山有嚴重水患未按規定采取“三專兩探一撤”(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和鉆探進行探放水,發現透水征兆立即停產撤人)有效措施的,煤礦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責令立即改正;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
五、嚴禁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
礦山企業超能力組織生產的,責令立即采取限產措施,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煤礦采掘失調以及瓦斯應抽未抽或者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有關部門和上級公司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責令立即改正,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六、嚴禁未經批準擅自組織生產建設
礦山企業證照手續不全或者證照到期不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建設。停產整頓礦山未經驗收批準擅自復工復產的,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立即關閉。
煤礦超層越界破壞保安煤柱的,礦井隱瞞作業地點逃避監管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從重處罰。
七、嚴格安全監控設施設備管理
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修改、刪除及屏蔽系統數據信息逃避監管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在運行尾礦庫未按規定安裝在線安全監測系統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八、嚴格帶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訓
礦山企業未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對企業和主要負責人依法從重處罰;未按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煤礦未按規定配齊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等“五職礦長”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九、嚴格執行監管監察指令
礦山企業被責令停產整頓、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依法給予吊銷證照或關閉等處罰。
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地方各級安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抓好上述“六嚴禁、三嚴格”九項措施的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并以此為重點開展礦山安全大排查,堅決遏制礦山事故多發勢頭。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改革,是將非煤礦山安全納入國家監察范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仍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履行自身職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將關閉礦、停產礦、技改礦、基建礦與生產礦、尾礦庫等全部納入監管范圍,深入基層明查暗訪,動真碰硬查問題、促整改,把各項安全責任措施落細落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刑銜接有關規定,對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地方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抓緊抓實相關領域礦山安全工作;各地要積極推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標準的礦山淘汰退出,嚴厲打擊整治非法礦山。對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非法礦山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以及違規供電、違規供應民爆物品造成事故的,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各地貫徹落實緊急通知的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聯系人及電話:國家礦山安監局煤礦安監司印明昊,010-64463186、64463032<傳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21年2月24日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