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管理的指導意見》(川發改能源〔2017〕325號)發布以來,為推進我省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的有序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深入貫徹《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落實《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號)等文件要求,有效發揮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優勢,結合當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現就做好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的投資主體
支持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建設并經營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電源。對于用戶與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業主是否為同一主體不作限制。
二、鼓勵樓宇式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發展
(一)自發自用范圍界定。樓宇式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用戶規劃紅線區域內為用戶范圍,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與用戶界定為一個整體,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與用戶的用電均視為自發自用。
(二)電網接入(含并網)。樓宇式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業主及其資本可參與投資建設能源站與用戶終端的接入線路,界定為用戶側并網接入系統。
(三)電量與電價。自發自用的用電量和價格由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業主單位和用戶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協商。電網企業不得對自發自用電量收取“過網費”。
三、規范區域式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發展
(一)供應范圍界定。區域式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在能源站規劃紅線區域內的用電界定為自發自用,向所在工業園區(經開區)規劃區域內的用戶供電界定為就近供應。其余向公共電網售電界定為余電上網。
(二)電量與電價。電網企業不得對自發自用電量收取“過網費”。就近供應的電量由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業主單位與用戶自行協商供應的規模和價格,電網企業收取合理的“過網費”。“過網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社會效益和合理收益等因素核定。余電上網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量及電價,市場化交易不能形成電價的可暫由電網企業參照燃煤發電基準價結算。
四、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供電范圍調整
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發電如涉及供電范圍調整,由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會同省能源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
五、強化對電網接入(含并網)監督管理
電網企業應保障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發電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簡化電網接入辦理流程,并提供咨詢、調試和驗收等相關服務。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業主應在電網企業指導下開展電網接入申報及接入工作,配合或參與電網的運行維護,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電網企業和項目業主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關于加強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管理的指導意見》(川發改能源〔2017〕325號)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