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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

2021-01-05 09:22  來源:生態環境部  瀏覽: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0年12月31日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核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核動力廠安全責任,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其他民用核設施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核動力廠管理體系,是指為確保核動力廠安全而建立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資源和工作過程等。

  第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通過對所有安全相關工作過程(以下簡稱工作過程)、影響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素進行有效管理,實現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目標。

  對核動力廠控股的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為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單位(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隱患、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及其他影響安全的違法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嚴禁舉報人所在單位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管理、縱深防御、全面保障的原則,在核動力廠建立并保持對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障核安全,預防和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從業人員、公眾和環境免受不當危害。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以下核安全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相關管理大綱、規章制度和程序,確保安全相關工作的有效實施;

  (二)確保核動力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滿足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許可文件的規定和其他安全監管要求;

  (三)加強從業人員輻射防護和職業照射監控,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管理控制核與輻射風險的相關知識和能力;

  (四)確保對核動力廠內所有放射性物質實施嚴格有效的管理控制,持續開展放射性流出物監測和場址周邊輻射環境監測;

  (五)確保為核動力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全壽期安全提供資源保障,包括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核動力廠退役或者停閉所需要的資源;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隊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應急響應,減輕事故后果,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生態環境修復。

  第七條 企業集團應當加強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人員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財務保障,建立和實施有效的監督和考核制度。

  第八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將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具體工作委托給相關單位承擔;委托行為不轉移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承擔的核安全全面責任。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相關單位的資質或者能力,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相關單位的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滿足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領導

  第九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諾:

  (一)制定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規劃,建立清晰、協調、高效的安全決策機制和重大事項的安全審議機制;

  (二)明確不同層級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為履行安全責任、實現安全目標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程序方法等支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和獎懲制度;

  (三)持續監督、評價核動力廠安全狀況和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定期開展管理部門審查,促進全員參與安全管理,持續提升安全業績,培育核安全文化;

  (四)與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執行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制度,報告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第十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在安全生產、質量保證、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規劃應當與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和規劃協調一致。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和有效實施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和規劃的行動計劃,并定期開展適宜性和符合性審查,及時糾正偏差。

  第十一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揮和調度管理體系的重大事項;

  (二)保證安全決策機制和安全審議機制有效運作;

  (三)協調解決工作過程之間的重大爭議和沖突。

  第十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負責安全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具有足夠的資源、職權和組織獨立性,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協調、監督、評價管理體系相關工作;

  (二)制止并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規操作等行為;

  (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提出安全管理建議;

  (四)對安全相關重大不符合項、事件和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管理體系評價計劃,督促落實相關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確定管理體系各工作過程的責任部門,責任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所負責工作過程的管理大綱、規章制度和程序;

  (二)對所負責的工作過程進行有效的管理控制;

  (三)及時發現和糾正對安全不利的行為或者狀態,實施經驗反饋;

  (四)向本單位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狀況和趨勢,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安全委員會等安全審議機構應當對重要安全事項進行審議,跟蹤審議決議的落實情況,必要時開展風險分析和獨立審查。

  在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承擔重要職責的本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相關單位代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應當參加安全審議。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要安全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許可申請文件以及重要許可事項的調整;

  (二)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績效評價方法及改進措施;

  (三)安全相關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和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調整;

  (四)可能影響安全的工作進度、資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計劃的重大調整;

  (五)本單位內部和對相關單位的績效評價方法及其重大調整;

  (六)供應鏈管理相關重要事項和重要相關單位的變更;

  (七)重大不符合項、重大事件和事故的調查結果及整改措施;

  (八)核安全文化評估結果及改進措施;

  (九)其他重要安全事項。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整合、實施、評價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滿足以下要求:

  (一)綜合考慮安全生產、質量保證、生態環境、安全保衛、職業健康,以及組織、人員、社會、進度、經費等要素及其相互影響;

  (二)合理設置組織機構,確定承擔決策、管理、執行和評價工作的部門職責、權限、接口關系和聯絡渠道等,有效管理內外部接口;

  (三)按照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形成并保存相應證據;

  (四)持續監測安全相關要素和工作過程的變化,識別和分析其對安全的影響和潛在風險,及時對管理體系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對管理體系文件的策劃、編制、審批、發布、分發、修改和使用等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其協調自洽、易于理解和便于實施,并有效傳達至相關單位。

  管理體系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管理體系總論,對管理體系進行綜合描述與說明;

  (二)工作過程的管理大綱和規章制度;

  (三)對工作過程進行策劃、實施和評價改進的流程、方法與要求。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根據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需要,定期審查管理體系文件,及時進行評估和修訂。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管理體系文件應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依據分類分級管理原則,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確定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各項要求:

  (一)工作過程的安全重要性、復雜性和標準化程度;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重要性、經驗、業績和人員能力水平;

  (三)工作過程實施不當可能造成的安全風險、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核動力廠后續階段檢查維修的可行性;

  (五)其他應當考慮的安全相關因素。

  第十八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可以對管理體系的下列事項明確分級要求:

  (一)管理大綱、規章制度和程序的適用范圍、詳細程度和審批權限;

  (二)人員培訓、資格考核、崗位授權的范圍和要求;

  (三)采購文件的類型、詳細程度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對工作過程的管理控制、驗證措施和要求;

  (五)需要形成和保存的記錄及其保存期限。

  第十九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相關能力和資源進行有效管理,在核動力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全壽期以及應急響應期間具備下列能力:

  (一)安全領導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的能力;

  (三)工作過程的質量保證能力;

  (四)有規定數量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安全評價、資源配置和財務能力;

  (六)安全相關的技術支撐體系和持續改進能力;

  (七)事故應急響應能力和損害賠償能力。

  第二十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安全有效開展工作:

  (一)制定適當的用工政策、激勵晉升機制、人員配備和培訓計劃,確保安全相關崗位從業人員的數量、能力等持續滿足需要;

  (二)制定和實施培訓大綱,采用系統化培訓方法開展安全相關知識技能和管理體系的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充分參與培訓管理;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崗位的安全重要性,明確資格考核和崗位授權等要求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對財務資源進行有效管理,確定核動力廠全壽期財務資源需求,為有效維護核動力廠管理體系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確定安全相關工作場所、軟硬件設施、支持保障服務等基礎設施和工作條件,并采取下列措施進行有效管理:

  (一)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培訓設施、防護裝置和物品,定期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合理設置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保障從業人員健康和安全;

  (二)明確場地管理和清潔要求,防止安全相關工作場所、設施設備、人員受到不必要的污染或者損傷;

  (三)持續監測核動力廠周邊環境,有效防范自然或者人為因素對基礎設施和核動力廠安全造成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相關知識和信息,為工作實施、經驗反饋和知識傳承提供支持:

  (一)開展知識管理,系統收集、處理、維護和使用安全相關知識和信息,滿足崗位及其人員的更迭需要,防止重要知識、信息和經驗遺失;

  (二)開展信息化建設,利用先進信息技術為知識和信息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平臺和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網絡和信息安全;

  (三)對用于核動力廠設計、安全分析計算和數據管理的安全重要計算機軟件進行驗證和確認,對安全重要控制系統軟件及其數據進行驗證和定期檢查,對安全重要軟件及其數據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二十四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有效管理安全重要物項和其他對核安全有潛在影響的物項:

  (一)對安全重要物項進行標識并建立臺賬,提供適宜的貯存條件、防護措施、運輸和裝卸設備,防止其錯用、損壞、老化、變質、性能下降或者丟失;

  (二)對核動力廠系統、部件和構筑物制定定期試驗、在役檢查、維修等規程并嚴格執行,確保其可用性和可靠性;

  (三)根據安全重要性、使用情況、保質期、交貨期、供應鏈不確定性等因素,適當確定核動力廠備品備件的庫存清單和數量并確保其持續滿足使用要求;

  (四)定期或者在使用前標定或者校準檢查、測量、試驗設備和裝置,確保其具有合適的量程、靈敏度、準確度和精密度;

  (五)確定放射性物質、危險化學品和特種設備等有害或者高風險物質資產清單,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定期檢查,確保其安全貯存、裝卸、運輸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技術更新和物項替代進行有效管理,防范核動力廠長期運行中因物項老化或者技術過時引起的安全風險:

  (一)對已淘汰或者無后續供應物項制定和實施適當的管理策略,評價替換物項,確保其滿足安全功能要求;

  (二)使用經驗證的新技術、新物項取代老舊技術和物項,通過技術改進不斷提升安全水平。

  第二十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確定實現安全目標、滿足安全要求、交付合格物項或者服務所需要的工作過程,明確工作過程的控制要求,確保工作過程之間的一致性和連續性。

  工作過程的控制要求包括下列事項:

  (一)在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適用要求;

  (二)存在的危害和風險以及必要時的預防和緩解措施;

  (三)工作過程管理、實施和評價驗證的責任與接口關系;

  (四)工作過程的輸入輸出、接口及其相互影響和作用;

  (五)具體工作內容、流程、控制驗證方法和要求;

  (六)需要編制、收集和保存的文件和記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重要性、功能屬性和應用范圍等因素,對工作過程進行分類管理。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對工作過程進行策劃、實施、評價和持續改進,識別和提供所需要的資源,確定影響工作過程實施的條件和要求,明確驗收準則。

  工作過程應當由合格的人員依據相關管理體系文件,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設備,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實施。特殊工藝過程應當在首次使用前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供應鏈進行有效管理:

  (一)采購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物項或者服務需求,以及物項或者服務在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二)對相關單位進行評價,建立、維護和持續優化合格供應商清單,識別和應對供應鏈潛在風險,保障供應鏈安全、可靠、穩定;

  (三)對相關單位工作進行驗證,監控相關單位的外包行為,對相關單位提交的物項或者服務進行驗收,對安全相關商品級物項進行關鍵性能驗證;

  (四)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及其相關活動進行有效管理;

  (五)對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核動力廠工程建設項目,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建立和有效實施滿足本規定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制度,并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工作過程的內在邏輯和檔案分類要求,有效管理安全相關記錄和文檔資料,確保檔案完整、有效、系統、規范。對記錄和文檔的編碼、收集、歸檔、索引、修改、復制、轉錄、借閱、儲存和銷毀等進行嚴格控制,保證記錄和文檔資料安全、完整、持續可讀并能追溯涉及的物項或者活動。

  第五章 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等各環節,在制定目標政策、設置機構、分配資源、制定計劃、安排進度和控制成本時,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科學規范地開展各項工作。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的決策機構和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承諾、決策和行為示范等,不斷強化法治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誠信意識,持續培育和建設核安全文化。

  第三十一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文化教育培訓,制定安全重要崗位的行為準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及時識別、溝通和有效管控與工作及工作環境有關的風險;設置縱深防御體系,分析技術、人員和組織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對安全的影響,利用實體屏障、組織管理和防止人為失誤等措施,有效防范各類安全威脅。

  第三十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體系,鼓勵從業人員報告安全隱患和管理體系缺陷,對所報告事項、建造和運行事件及經驗、行業良好實踐和科技進步等信息進行及時篩選、評價和反饋,持續改進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明確違規操作和弄虛作假防控要求與措施,發現相關行為的,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審查驗證為核動力廠物項或者服務提供檢測的機構資質、合格證明文件或者記錄等,保證其真實、完整、可追溯。

  第三十四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與政府相關部門、所有者、投資方、用戶、從業人員、供應方、公眾、社團組織、國際機構等相關方的溝通策略、計劃和要求,妥善處理危機與沖突;依法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征求相關方意見,保障相關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五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核安全文化評估,評價本單位的核安全文化狀態,促進核安全文化持續改進。

  第六章 評價改進

  第三十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開展管理體系日常監督檢查,通過巡查、活動觀察、會議、工作指導、意見征集等形式,檢查管理體系各工作過程的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整改。

  第三十七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持續監測核動力廠安全狀態,定期分析評價安全性能指標的變化趨勢,調查、分析異常和不良趨勢的原因并加以改進。

  第三十八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自我評估,并在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例行核安全監督檢查前對管理體系進行自查,對照監管要求和行業標桿查找問題,持續推動安全業績提升和管理體系改進。

  第三十九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確定核動力廠全壽期不同階段技術評價的項目、時機、范圍、要求和預期結果,通過檢查、試驗、審查、應急演練、定期安全評價等方式,對安全重要物項和活動進行審查驗證,合理可行地加以改進。

  第四十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管理體系內部監查,對重要的相關單位適時組織開展外部監查,必要時開展同行評估,系統評價管理體系各要素和工作過程的充分性、符合性和有效性,實施必要的管理改進。

  第四十一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管理部門審查,全面審議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安全業績和核安全文化現狀與問題、政策目標和規劃實現情況、內外部環境的重大變化及其機遇和挑戰等重大事項,確定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對管理體系實施必要的調整和改進。

  第四十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及時發現在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不符合、事件或者事故,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報告、審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及時糾正所有安全相關隱患、缺陷和問題,建立清單及信息庫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對重要不符合項、事件或者事故以及其他對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缺陷,應當分析根本原因,制定和實施糾正措施,并建立跟蹤系統,確保每項糾正措施得到落實。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集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未為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人員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財務保障提供支持和便利的;

  (二)未建立合理有效的監督和考核制度,未督促干擾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依據本規定履行安全責任的。

  第四十五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管理體系進行整合、實施、評價或者持續改進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制定或者實施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規劃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或者實施清晰、協調、高效的安全決策機制、重大事項的安全審議機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為履行核安全責任提供足夠的能力和資源保障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供應鏈進行有效管理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核安全文化評估的;

  (七)其他在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中存在工作推進不力、問題突出的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和相關單位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關組織和個人以“安全第一”為根本方針,以維護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為最終目標,達成共識并付諸實踐的價值觀、行為準則和特性的總和。

  (二)供應鏈,是指為核動力廠提供材料、零部件、設備、計算機軟件、工程和服務等的供應網絡,通常涉及核動力廠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制造單位、工程勘探和建設施工單位、技術服務單位、各級供應商和經銷商等。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管理體系總論框架

  附件

  管理體系總論框架

  核安全承諾(主要負責人簽字)

  一、前言

  (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二)企業簡介

  (三)術語和定義

  (四)編制依據

  二、管理體系

  (一)管理體系合規性說明

  (二)管理體系總要求

  (三)管理體系結構說明

  (四)管理體系文件

  (五)分類分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一)安全責任

  (二)安全領導和承諾

  (三)政策、目標和規劃

  (四)組織機構和職責

  (五)核安全文化

  四、資源管理

  (一)資源策劃和提供

  (二)人力資源管理

  (三)財務資源管理

  (四)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

  (五)知識和信息管理

  (六)物質資產管理

  (七)技術更新和物項替代

  五、過程實施

  (一)過程實施的一般要求

  (二)核心工作過程

  (三)通用管理過程

  (四)支持保障過程

  六、評價改進

  (一)日常監督

  (二)安全狀態監測

  (三)自我評估

  (四)獨立評價

  (五)管理部門審查

  (六)糾正措施

  七、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八、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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