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國家在南方(以廣東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東、福建、四川、甘肅等8個地區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并提出建立健全現貨市場信息披露機制等有關要求。目前,8個現貨試點地區已啟動結算試運行,部分試點地區完成多月長周期連續結算試運行。為更好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能力,不斷規范現貨試點地區信息披露方式、范圍、內容等,國家能源局經認真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形成《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明確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市場信息披露實施,設立信息披露平臺,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
(二)明確信息披露內容。按照信息公開范圍,將電力現貨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對市場運營機構、各類市場成員分類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內容,覆蓋了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報價、結算等現貨市場交易全環節、全流程。考慮市場建設不斷深化,允許市場成員申請擴增信息。
(三)強調信息保密與封存。要求市場成員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規范工作人員言論和行為,定期開展保密培訓等。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要求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對關鍵信息記錄留存,強化電力市場運營監測,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四)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市場成員相關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專業機構對信息披露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并公布。對于市場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異議或疑問,提出解決流程和解決方式;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