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是煤炭生產與消費大國,根據相關資料,截至2019年,我國原煤產能超過50億噸,產量達到38.5億噸。隨著能源結構調整和去產能政策的實施,煤炭消費比例逐步降低。但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資源稟賦難以改變,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沒有根本改變,煤炭資源開發在一段時間內仍將維持一定的強度。近些年來,我國煤炭資源進行了高強度開發,大型煤炭基地覆蓋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內蒙古、山西、陜西、新疆等地區成為主要產煤區域。煤炭資源的大規模、高強度開發,帶來了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中央環保督察也指出了青海木里礦區開采破壞生態、山西霍東礦區開采影響水源保護等問題。在煤炭資源開發的環評管理方面,存在規劃環評“未評先批”、“評而不用”以及項目環評“未批先建”、政策執行尺度不一等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環評管理、環評“放管服”改革、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等新要求。
因此,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針對當前煤炭資源開發環評管理的問題,開展了大量調查研究工作,并認真聽取了各個方面的意見,制定了本文件,以進一步發揮環評作為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從源頭保護生態環境,減緩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提升煤炭資源開發行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水平,強化煤炭資源開發全過程環境管理,促進行業綠色發展。
問:請介紹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答:《通知》包括規范規劃環評管理、優化項目環評管理、統籌解決好行業突出問題、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四方面的內容,涵蓋了全過程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規范規劃環評管理,提出了嚴格落實規劃環評制度,準確把握規劃環評重點,規范規劃環評審查程序,強化規劃環評約束作用、修編規劃情形、跟蹤評價、規劃與項目環評聯動等方面的要求。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項目環評管理,聚焦煤炭資源開發行業環境影響特點,突出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提出覆蓋施工到運營全過程的管理要求。三是統籌解決好行業突出問題,提出加大項目環評違法處罰力度,強化違法項目環評手續完善,優化產能變化項目環評管理,促進環境問題整改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了依法加強監管,規范竣工環保驗收,依法開展后評價,落實跟蹤監測,企業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要求,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推動環評、施工期環境監管、后評價的有效銜接。
問:請問《通知》在規劃環評管理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通知》制定過程中,重點針對煤炭資源開發的規劃環評管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發改、能源主管等部門進行了充分的對接,在進一步規范規劃環評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下述規定:
一是明確了責任主體。《通知》明確了負責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的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是編制、報送規劃環評文件的責任主體,其職責還包括應當按照規劃環評成果修改完善規劃草案、作出規劃環評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組織跟蹤評價等。《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審查主體,即規劃環評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負責審批規劃的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召集審查。
二是規范了管理程序。《通知》明確了規劃環評編制、報送、審查、意見印發、修改完善、跟蹤評價、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等全過程管理的程序規定。同時,規劃環評審查和規劃審批的關系得到明確,將法定程序進一步細化,有效解決“未評先批”等問題。
三是強化了規劃環評約束。明確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作為礦區總體規劃批準的重要依據,未依法進行環評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不得組織實施。對不符合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項目,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生態環境部門不予審批其項目環評文件。加強規劃環評約束不僅有效解決了規劃環評“評而不用”的問題,還將為下一步環評“放管服”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四是嚴格了規劃調整的具體情形。《通知》從規模、布局、結構以及開采方式等方面,明確了8種規劃發生重大調整,需要修編總體規劃并同步開展規劃環評的具體情形;對于非重大調整情形的,也明確了相關管理規定。
問:請介紹下《通知》在優化項目環評管理方面的內容。
答:《通知》聚焦煤炭資源開發行業環境影響特點,突出生態恢復、污染防治和資源高效利用要求,加強環境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細化完善了煤炭開發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明確了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在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固體廢物等方面影響評價和保護措施的要求,強調了開工前取得環評批復、取消環評審批前置條件、重大變動依法報批、以新帶老等規定,新增了排污許可、伴生放射性礦等管理要求,按照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明確了管控露天礦開采、防治煤炭運輸環節揚塵污染、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結合沉陷影響形式和程度等考慮生態重建與恢復措施要求、做好關閉礦井封井、防治“老空水”污染、加強技術研究等內容,進一步強化行業環境管理和保護。
二是調整了礦井水管理思路。為了解決礦井水利用難、高礦化度礦井水排放標準缺失等實際問題,結合煤礦企業與環境管理實際,提出了礦井水立足于高效綜合利用的總體要求,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確需外排的,明確了外排的條件;同時為控制高礦化度礦井水排放可能引發的土壤鹽漬化等問題,提出了外排礦井水全鹽量的控制標準。
三是新增了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管控。我國煤炭行業瓦斯抽采率、利用率較低,每年抽采瓦斯中得到綜合利用的比例不高。為促進煤礦瓦斯高效利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綜合考慮煤礦瓦斯利用和乏風氧化技術等目前發展與應用水平,提出了不同濃度瓦斯的利用要求。
問:請問《通知》在解決煤炭資源開發項目環評違法現象多發問題方面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我國煤炭資源開發早、范圍大,開發主體多,不同階段環評管理、行業管理等政策多有不同,項目環評違法問題一定程度上存在,在能源結構調整的大背景和依法推動行業綠色發展的今天,亟待解決。《通知》本著生態優先、尊重事實、依法處置的原則,在這方面做了考慮:
一是專題研究解決已有的歷史遺留問題。考慮到煤礦生產能力與環評批復規模不相符問題的復雜性,針對《通知》印發前已經存在的該類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將聯合進行專題研究,依法合規妥善解決。
二是通過嚴處罰、強督察等措施遏制新增違法。針對“未批先建”行為,要求依法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基于違法情形和生態破壞程度等,明確了從嚴處罰的3種情形。針對區域性環評違法多發問題,明確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提出了約談、整改等要求,對整改不到位的還要納入生態環保督察。通過嚴罰重管,遏制新的項目環評違法行為。
三是納入環評管理暢通合法通道。進一步明確了存在環評“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項目的處理路徑,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我部《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8〕18號)處理;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在變動實施前完成相關環評手續辦理。
同時,針對產能發生變化的項目,對其環評手續辦理提出了分類處置方案。在符合規劃和規劃環評的前提下,對于在建煤礦(已經取得環評手續但未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的),單個煤礦生產能力較原建設項目環評批復發生變化的,按照《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要求進行管理,即設計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的,應依法重新開展環評,在變動實施前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增加30%以下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對于合法生產煤礦(依法已經取得環評手續且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管理,即單個煤礦生產能力較原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增加30%及以上的,應依法重新開展環評,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增加30%以下的,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報相關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同時,《通知》還強調,未按規定完成環評手續的,煤礦不得按照核定變化后的產能組織生產。各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應在環評手續完成后公告煤礦產能變化情況。
問:請問《通知》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作出哪些規定。
答: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通知》結合環評管理的最新要求,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方面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是強化環評溯源和責任追究。明確了該類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明確了查處要求。針對環評質量,給出了環評文件復核的重點內容,強調了嚴格落實 《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要求,壓實主體責任,嚴厲打擊環評弄虛作假行為。
二是明確了竣工環保驗收、后評價和跟蹤監測重點。根據我部相關管理要求,針對竣工環保驗收提出了調查報告重點內容要求、全國信息平臺錄入要求、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驗收要求等。針對后評價,對其內容進行了細化。針對跟蹤監測,明確了監測的重點和優化要求。
三是強調了信息公開的要求。要求建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要求,主動公開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問:對下一步抓好政策落實有何要求。
答:《通知》涉及產煤的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需要各部門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政策落實。
一是產煤省的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貫、加大環評指導力度,督促納入環評管理的規劃、項目依法開展環評。有必要的地區還可以根據本《通知》精神出臺相關實施細則或規定,確保政策落地。
二是產煤省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嚴格環評管理和審批,對正在審批環評文件的項目按照《通知》要求執行,不得搞前后有別。對事關冬季保供保暖的重點項目,要加強審批服務指導,推進項目加快落地。
三是相關煤炭資源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做好冬季保供保暖工作前提下,應按照新的要求組織開展環評工作;針對現有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梳理,納入后續專項行動一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