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動計劃》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蘇、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熱電機組關停整合力度。
2020年底前,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證熱源供應前提下,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完成關停整合。
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積極落實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共同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工作分工,推動岸電市場化購售電,降低岸電電價成本。研究實施鐵路集港運輸和疏港運輸差異化運價模式,降低回程列車空載率。落實好差別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標準。進一步創新政策舉措,制定并落實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異化電價、水價政策,提高企業改造積極性。
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能源局綜合司,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為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切實加強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我部研究起草了《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并于2020年10月14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電子件請發至聯系人郵箱)。逾期未反饋請允許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許碩
電話:(010)65645572
傳真:(010)65645580
附件: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征求意見稿)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省(市)生態環境廳(局)。
長三角地區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征求意見稿)
2018年以來,長三角地區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空氣質量改善明顯,2019-2020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數下降79%。盡管秋冬季攻堅取得積極成效,但長三角地區秋冬季PM2.5平均濃度仍比其他季節高50%-70%,重污染天氣占全年95%以上,蘇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濃度仍處于高位。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企業加快復工復產,許多受疫情影響抑制的產能和產量短時間內集中快速增長,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現反彈,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增大,部分地區完成“十三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存在風險。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長三角地區第3個攻堅季,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十三五”規劃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確保如期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既定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礎上,繼續保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統籌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服務“六穩”“六保”大局。采取積極穩妥措施,進一步鞏固和提升過去秋冬季攻堅行動取得的成果,做到時間、區域、對象、問題、措施五個精準,立足于抓好已出臺的政策措施落實,防止層層加碼。圍繞持續推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施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深入推進一體化協作機制,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持續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公轉水”、柴油貨車和船舶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攻堅治理、工業爐窯和燃煤鍋爐治理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部門和地方責任,加大幫扶力度,嚴防重污染天氣反彈,實現打贏藍天保衛戰圓滿收官。
(二)主要目標。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確定的2020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鞏固成果、穩中求進的原則,充分考慮2020年一季度空氣質量的疫情影響,將2020-2021年秋冬季目標設置為兩個階段,根據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類確定各城市的PM2.5濃度控制目標,按照污染程度分為6檔,PM2.5濃度每檔相差1個百分點,對“十三五”目標完成進度滯后的城市進一步提高要求。
2020年10-12月,長三角地區PM2.5平均濃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內,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內。
(三)實施范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陽、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馬鞍山、蕪湖、宣城、銅陵、池州、安慶、黃山市。
二、全面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
(四)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各城市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將完成整改的企業列入“白名單”,對新發現的“散亂污”企業建檔立冊,及時納入管理臺賬。進一步夯實網格化管理,落實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排查整治工作,發現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許“散亂污”企業享受“六穩”“六保”相關優惠政策,堅決防止已關停取締的“散亂污”企業借機死灰復燃、異地轉移,堅決遏制反彈現象。創新監管方式,充分運用電網公司專用變壓器電量數據以及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扎實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及監管工作。
(五)有序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增強服務意識,協調組織相關資源,幫助鋼鐵企業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路線,為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潔運輸等提供有利條件。2020年12月底前,力爭60%左右產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寶武集團3臺600平方米燒結機和553萬噸焦炭產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蘇省完成9000萬噸、浙江省完成560萬噸、安徽省完成670萬噸粗鋼產能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指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開展評估監測工作。企業經評估確認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經鋼鐵協會按程序公示后,納入動態清單管理,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執行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對在評估監測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鋼鐵企業和評估監測機構,一經發現,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應急績效等級降為D級。
(六)落實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臺的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壓減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既定任務目標,建立項目臺賬。加大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持續推進沿江、沿湖、沿灣等環境敏感區內存在重大安全、環保隱患的化工企業關閉或搬遷,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優“化”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業調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項產業結構調整任務;江蘇省全面完成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完成距太湖直線距離10公里以內所有冶煉產能,20公里以內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50噸及以下轉(電)爐,以及沿長江干支流兩側1公里內且不在化工園區的化工企業退出或搬遷;浙江省完成100個重點工業園區綜合整治;安徽省加大現有化工園區整治力度,推動實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程。
(七)持續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落實《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持續推進VOCs治理攻堅各項任務措施。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對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強化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的存在突出問題的企業,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樹立一批VOCs源頭治理的標桿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組織完成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企業廢氣排放系統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業火炬排放情況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機化學品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排查,港口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使用情況排查,建立管理清單。2021年3月底前,對排查出的旁路逐個進行分析論證,督促企業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督促石化、化工企業安裝火炬系統溫度監控、視頻監控及熱值檢測儀、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進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藥、農藥、汽車制造、船舶制造與維修、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等行業廢氣綜合治理力度。
(八)推進“公轉鐵”“公轉水”重點工程。全面落實《交通運輸部等九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長三角區域港口貨運和集裝箱轉運專項治理(含岸電使用)實施方案》及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加快發展集裝箱鐵水聯運,推進集疏港鐵路建設,大力發展水水中轉、江海直達和江海聯運。到2020年底,長三角地區鐵路貨運量比2017年增長10%以上,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礦石、焦炭等大宗貨物基本實現由水路或鐵路運輸。
(九)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治理。各城市要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和監管,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按照生態環境部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落地見效,2021年3月底前,力爭柴油貨車檢驗合格率達到90%以上,基本消滅冒黑煙車。持續做好長三角地區機動車環保信息服務平臺的運行與維護,共享國三柴油貨車和超標排放車輛信息并定期更新,將其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各城市要落實在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的任務要求。積極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嚴格落實便民利民工作要求,嚴禁亂收費。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檢查,將超標排放問題突出的施工單位納入失信企業名單。持續集中打擊和清理取締黑加油站點、流動加油車,對不達標的油品追蹤溯源,查處劣質油品存儲銷售集散地和生產加工企業。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區和綠色港口建設。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和《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加強船舶排放跟蹤監管,加大對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遠洋船舶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強協調,研究出臺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舊運輸船舶、單殼油輪和單殼化學品船,深入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推廣液化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在內河運輸船舶中的應用。港口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和機械原則上應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繼續推進上海自貿區(外高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建設,推廣船舶尾氣排放監測監控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
深入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快長江干線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推廣液化天然氣船舶應用的指導意見》《港口岸電布局方案》建設任務,2020年底前,長三角內河水域,長江干線和京杭運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務區、待閘錨地基本具備船舶岸電供應能力,積極推動內河低壓岸電按照現行標準統一船岸接插件,推動長三角地區率先對大型客船實施靠港強制使用岸電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提高岸電使用率。
(十一)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動計劃》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繼續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蘇、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熱電機組關停整合力度。2020年,長三角地區接受外送電量比例比2017年顯著提高。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燃煤鍋爐、爐窯替代,實現增氣減煤。
(十二)深入開展鍋爐、爐窯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證熱源供應前提下,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15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完成關停整合。
落實《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要求,實施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加快推動鑄造(10噸/小時及以下)、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依法全面淘汰磚瓦輪窯等落后產能;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2020年底前,江蘇省全部關停燒結磚瓦行業年產能3000萬塊及以下的隧道窯生產線;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區玻璃、陶瓷、磚瓦行業燃煤爐窯淘汰或清潔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強鋼鐵、建材、有色、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治理,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粉狀物料等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儲存和輸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輪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
(十三)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5噸/月·平方公里,其中,蘇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噸/月·平方公里,鼓勵不斷加嚴降塵量控制指標,實施網格化降塵量監測考核。加強施工揚塵控制,嚴格執行施工過程“六個百分之百”。將因施工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強化道路揚塵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機掃作業比例,加大各類工地、物料堆場、渣土消納場等出入口道路清掃保潔力度,鼓勵建設智慧道路揚塵在線監控系統。加強堆場、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全面推進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礦石碼頭堆場、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圍擋、苫蓋、自動噴淋等抑塵設施,物料輸送裝置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建設。
(十四)強化秸稈禁燒管理。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綜合運用無人機和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等手段,加強對各地露天焚燒監管。自2020年9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要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秸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種前4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焚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
三、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十五)推進區域協作機制。研究構建區域生態環境大數據綜合管理平臺,逐步實現常態化數據共享和智能化應用管理。統一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先行銜接跨界地區空氣質量監控站點體系建設。打造一體互聯的交通信息平臺,支撐區域一體化智慧物流服務,推進多式聯運信息交換共享。完善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機制和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機制,聯合做好重大活動環境質量的協同保障工作。推進區域實行統一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綠色產品標準和環境執法規范。完善長三角地區聯合執法互督互學長效機制,推動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一體化工作。
(十六)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減排。各地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鼓勵環保績效水平高的“先進”企業,鞭策環保績效水平低的“后進”企業,以“先進”帶動“后進”,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各地要高度重視,確保將績效分級有關要求告知到相關的每家企業,組織好評級工作。對39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按《技術指南》有關指標嚴格執行,原則上,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可自主采取減排措施;評為B級及以下和非引領性的企業,應嚴格落實《技術指南》中不同預警級別各績效等級對應的減排措施要求。未明確實施績效分級的行業,各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工業污染特征、行業污染治理水平等具體情況,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企業,不納入績效分級管理范疇(但應納入應急減排清單),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采取停產或最嚴級別限產措施,以生產線計。
(十七)夯實應急減排清單。各地應按時完成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企業的績效定級工作,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按要求梳理確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保障類工業企業清單,并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對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氣企業視情減少應急管控措施,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納入清單但不應采取停限產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產線、生產環節、生產設施,確保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應急減排清單嚴格把關,組織力量對清單進行審核,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城市的清單審核匯總后上報生態環境部。
(十八)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深化落實《長三角區域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聯動方案》,定期開展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聯合會商。充分依托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聯合預測預報機制,當預測區域可能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向各省(市)通報預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時組織相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應急減排措施。不斷完善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加強蘇北、皖北城市的應急聯動和聯合執法,降低重污染天氣發生頻率。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期,各地可根據歷史同期空氣質量狀況,結合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提前研判未來空氣質量變化趨勢。當預計未來較長時間段內,有可能連續多次出現重污染天氣過程,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地可提前指導行政區域內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行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間空氣質量改善情況,樹立底線思維,完成目標任務存在風險的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動計劃》《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各項任務措施,逐條逐項分析落實及完成情況,建立臺賬,查漏補缺。對尚未完成的任務,要梳理項目清單,倒排工期,確保2020年12月底前“銷號”。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的經驗教訓,避免因目標任務進展超出預期而松懈倦怠,對企業放松監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標任務難度大而畏難退縮,不擔當作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為完成目標任務而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以及不顧實際情況長時間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簡單粗暴措施,敷衍應對,臨時性過關。
各城市要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各地研究制定“公轉鐵”等運輸結構調整、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更新等補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優先補助綠色通道。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鋼鐵企業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A級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延續車購稅資金支持集疏港鐵路建設,落實純天然氣動力船免征車船稅政策。
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積極落實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共同推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工作分工,推動岸電市場化購售電,降低岸電電價成本。研究實施鐵路集港運輸和疏港運輸差異化運價模式,降低回程列車空載率。落實好差別電價政策,對限制類企業實行更高價格,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擴大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執行行業范圍,提高加價標準。進一步創新政策舉措,制定并落實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差異化電價、水價政策,提高企業改造積極性。
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鐵路專用線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
(二十一)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各地要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VOCs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內共享,為科學研判大氣污染成因,客觀評估重污染天氣應對效果,提高大氣污染管控的精細化水平和區域聯防聯控提供支撐。要科學布設VOCs監測點位,提升VOCs監測能力,各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現有VOCs監測站點基礎上,進一步增加VOCs自動監測站點建設,每個城市至少布設1個VOCs自動監測點位,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導風向、城市建成區、臭氧高值區、主要工業園區等地增加監測點位。加強污染源監測能力建設,將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全面完成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快提升移動源監管能力,構建交通污染監測網絡。推進重型柴油車遠程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控裝置。推動油品儲運銷體系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2021年3月底前,公開曝光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二十二)加大監督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做好監督幫扶工作,寓監督于幫扶之中。向企業宣傳大氣污染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問題,既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加強指導幫扶;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
(二十三)強化考核督察。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