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內容: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 地熱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規自發〔2019〕4號
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家資源稅改革、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和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加強我市地熱資源保護利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地熱資源保護和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強化地熱資源的精細化管理,促進地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務于美麗天津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全市地熱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的具體工作。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分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地熱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勘查施工
第四條 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自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國土資廳發〔2010〕29號)、《中低溫地熱鉆探技術規程》(DB 12/T 541-2014)、《中低溫地熱井管外測管系統安裝技術要求》(津國土房熱〔2015〕43號)等編寫地熱勘查實施方案(含地熱井施工設計),報市局審查。
地熱勘查實施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是:地層構造、地質錄井、井身結構、成井目的層、預計水溫水量、鉆井各項技術參數、施工材料要求、測井項目、水質化驗、采灌試驗、工期安排等。
第五條 市局在接到探礦權人申請后,應當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按照《礦產資源實施方案審查要求》(國土資廳發〔2010〕29號),對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地熱勘查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書,評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探礦權申請人憑評審意見書及其它法定要件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手續。
第六條 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和地熱勘查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始施工。
因建設項目征收土地、城鄉規劃調整等原因不能按期開始施工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截止前1個月,向市局申請延長開工期限,同意延期的變更出讓合同。
第七條 地熱井施工實行現場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地熱勘查實施方案和《中低溫地熱鉆探技術規程》(DB12/T541-2014)實施監理。
第八條 探礦權人應嚴格按照地熱勘查實施方案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地質等原因需對勘查對象(熱儲層)進行變更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原審批的勘查對象(熱儲層)缺失或不發育(出水量小于25立方米/小時);
(二)擬變更勘查對象(熱儲層)符合地熱資源規劃,滿足總量控制要求;
(三)擬變更勘查對象(熱儲層)周邊1公里范圍內沒有同層地熱開采井。
申請變更勘查對象(熱儲層)的,探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地熱勘查實施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重新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書后,報市局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探礦權人可申請辦理勘查變更登記手續,簽訂補充出讓合同,并依據我市礦業權市場基準價補繳探礦權出讓收益。
第九條 地熱井成井后,應當進行降壓和采灌試驗確定開采、回灌能力。試驗結束后,探礦權人應當持《地熱井施工總結報告》、測井曲線及地質編錄資料提出地熱井竣工驗收申請。
市局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會同分局和有關單位組織探礦權人及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現場驗收,參加驗收各方認定地熱井施工過程及水溫、水量等參數后,在《地熱井竣工驗收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條 地熱井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在地熱井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編寫《地熱井完井報告》和《地熱井監理報告》,并由探礦權人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有關規定向天津市地質資料館匯交地質資料。
探礦權人應當在地熱對井驗收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地熱單(對)井資源評價技術規程》編寫地熱勘探報告,評價可開采儲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評審、備案、登記后,作為辦理開采登記的依據。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地熱采礦許可前,應當編制地熱開發利用方案(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由市局會同分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地熱開發利用方案除符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國土資發〔1999〕98號)外,還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地熱資源的用途和用量;(二)地熱綜合利用或梯級利用系統工藝流程,尾水處理方式;(三)地熱井井口裝置,網絡化動態監測系統設計和安裝要求;(四)地熱井(包括回灌井)日常運行管理規程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地熱開發利用方案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集約節約利用標準和技術規程,供熱系統應當實現地熱資源高效利用,尾水排放、回灌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依據經審定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地熱開發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等工作。施工結束后,由采礦權申請人提出現場驗收申請,市局會同分局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實驗收,采礦權申請人憑《地熱利用設施現場核實驗收意見書》和其它要件依法申請辦理開采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按照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嚴禁超采。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中梯級利用、綜合利用的要求,集約節約利用地熱資源,通過熱泵等技術手段,降低尾水溫度(不高于25℃)。對于利用工藝落后的老舊地熱供熱站,要通過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手段,降低尾水溫度,提高地熱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 市局建設地熱監管信息平臺,依法對采礦權人開發利用活動實行精細化管理。
采礦權人承擔開采量、回灌量及溫度、水位等數據錄入和即時上傳義務。未安裝自動水位儀,以及自動水位儀不能實現水位即時上傳的采礦權人,應當進行人工水位監測。市局建立地熱動態監測年報制度,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將相關水位測量數據等錄入全市地熱監管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和維護計量表、下位機和自動水位儀等設施,出現故障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修,市局和分局接到故障報修申請后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行維護。
第十八條 市局和各分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熱開發利用管理臺賬,加強對開采活動的日常巡查和監督,并依托信息化監管系統進行開采數據上傳、分析,管理業務(繳費、登記等)的待辦提醒和安全利用的預警預報。
第十九條 市局和分局應當加強對地熱安全利用的管理,并進行預警預報。預警預報分為趨勢預警預報和重點預警預報兩種,預警預報信息在地熱監管信息平臺發布。
市局和分局在發布重點預警預報后,應當采取暫停相關礦業權出讓、采礦權延續等應急措施。采礦權人在接到重點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更新地熱井、尋找替代熱源等應對措施,確保安全利用。
第四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地熱回灌運行操作規程(試行)》(津國土房熱〔2006〕1031號)要求,規范程序、加強管理,保持回灌設施正常運轉。地熱供熱項目應當全部實現回灌,嚴格限制生活用熱水等消耗型的利用項目,禁止出售地熱水。回灌應當采取同層回灌方式,特殊情況下采取異層回灌的,必須做好可行性論證工作,并報市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使用用途開采,嚴禁私自改變供暖井批準使用用途。
第二十二條 沒有實現回灌的供熱、生活用水項目,采礦權人應當補建回灌井;未按要求形成采灌系統的,市局分年度核減其開采指標,直至促其關停。
第二十三條 市局通過采取“批新井、帶老井”、開采單井整合、補建回灌井等措施,解決集中開采區單井回灌問題。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通過建設利用地表水的熱儲回灌工程,在非供暖期進行地熱回灌。利用地表水進行回灌的,可按照增加回灌量的50%申請增加年度開采指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局和分局應當加強對地熱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查處地熱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局、分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在每年冬季集中開采期,對集約節約利用、安全利用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按照要求進行開發利用和回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案查處。
執法檢查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按規定實時錄入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平臺。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人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6號)要求,通過“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地熱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并向社會公示。市局、分局應當對礦業權人公示信息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實行地熱管理工作約談制度。地熱違法嚴重的區,由市局約談分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一步強化各區依法依規管理地熱資源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地熱開發利用和管理考核制度。市局按照地熱利用率、回灌率、繳費率等情況,對采礦權人進行年度考核評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在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局和分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地熱探礦權、采礦權的批準和證后監管中有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