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期暫定為四年。示范期間,五部門將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入圍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地方和企業統籌用于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以及新車型、新技術的示范應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電池汽車整車生產投資項目和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通知稱,示范城市群應聚焦技術創新,找準應用場景,構建完整的產業鏈。
一是構建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條,促進鏈條各環節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要依托龍頭企業,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組織相關企業打造產業鏈,加強技術研發,實現相關基礎材料、關鍵零部件和整車產品研發突破及初步產業化應用,在示范中不斷完善產業鏈條、提升技術水平。
二是開展燃料電池汽車新技術、新車型的示范應用,推動建立并完善相關技術指標體系和測試評價標準。要明確合適的應用場景,重點推動燃料電池汽車在中遠途、中重型商用車領域的產業化應用。要運用信息化平臺,實現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全過程、全鏈條監管,積累車輛運行數據,完善燃料電池汽車和氫能相關技術指標、測試標準。
三是探索有效的商業運營模式,不斷提高經濟性。要集中聚焦優勢企業產品推廣,逐步形成規模效應,降低燃料電池汽車成本。要為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提供經濟、安全穩定的氫源保障,探索發展綠氫,有效降低車用氫能成本。
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環境。要建立氫能及燃料電池核心技術研發、加氫站建設運營、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等方面較完善的支持政策體系。要明確氫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標準及監管模式,確保生產、運輸、加注、使用安全,明確牽頭部門,出臺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辦法。
通知表示,示范城市群采取地方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確定。申報城市應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產業鏈上優秀企業所在城市進行聯合,具體要求如下:產業鏈上優秀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合作意向書,企業所在城市(地級以上)本著自愿組合的原則組成城市群,協商產生牽頭城市,牽頭城市與其他城市簽訂合作協議,共同編制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分工,其他城市向牽頭城市提供示范任務承諾函,形成產業鏈條各環節環環相扣、強強聯合態勢,協同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牽頭城市將實施方案上報所在省份財政、工信、科技、發改、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門申報示范(申報指南附后)。
五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方案進行綜合評審,經五部門審核后確定示范城市群,方案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示范應用工作將重點支持技術攻關基礎好、資金落實到位、計劃目標明確、應用場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通知提出,燃料電池汽車鏈條長、參加示范主體多,示范城市群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應加強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各省份應統籌本省資源,加大對示范城市和企業的支持力度;各相關省份之間應加強組織協調,共同支持示范城市群開展示范應用工作。
通知還指出,各示范城市群牽頭城市人民政府要發揮主體作用,會同其他參與城市共同組成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強化城市間的溝通協調,統籌推進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要提出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明確責任和保障措施,負責示范項目組織實施、資金分配等,確保鏈條各環節銜接一致、協同作戰。每個示范年度終了,領導小組經牽頭城市所在省份相關部門向五部門提交實施方案進展、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
此外,各城市要圍繞各自目標任務分工,細化實施方案;要強化組織實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保證中央財政撥付的獎勵資金及時有效使用;要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幫助企業解決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要加強監管,細化考核,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完成示范任務。領導小組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示范工作實施監督,對工作進展緩慢、確無法完成任務的城市提出處理意見,經牽頭城市所在省份相關部門報五部門批準后調整實施方案。各相關企業要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研發能力,加強與上下游企業對接,確保目標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通知還強調,五部門將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督,并組織專家委員會全程跟蹤指導示范工作;將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優化技術指標并提前發布。每年中央財政以結果為導向,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撥付獎勵資金。中央財政設定示范期預算總規模,示范期間將根據進展情況適度調整獎勵標準。示范實施2年后,五部門將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對未按序時進度完成目標任務的城市群,將視情況采取要求調整實施方案、扣減或暫停獎勵資金、暫停參與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資格等措施。為推進產業合理布局,示范區以外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再對燃料電池汽車推廣給予購置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