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還新增設備采購中可靠性管理要求,增加可靠性先進成果研究及應用的鼓勵獎勵條款等。
全文如下: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和電力設備可靠運行、電力可靠供應,提升電力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職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三條 【適用范圍】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的其他企業(以下統稱電力企業)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監管內容】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電力可靠性行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組織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系統,統計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核查;
(五)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
(六)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七)推動電力可靠性理論研究和技術應用;
(八)組織電力可靠性技術和管理培訓;
(九)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主體責任】電力企業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電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科學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相關崗位及職責,建立覆蓋電力規劃設計、建設施工、設備采購、生產運行、供電服務等工作的電力可靠性全過程管理機制;
(三)采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對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非計劃停運事件、停電事件進行分析,制定并落實整改防范措施;
(五)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創新及成果應用,提高電力系統和設備可靠性水平;
(六)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和管理培訓。
第六條 【民生保障和營商環境】供電企業應加強供電可靠性管理,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范圍,優化電力營商環境。
供電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規定定期向社會披露其供電可靠性指標。
第七條 【電力設備可靠性管理】鼓勵電力企業建立完善的設備可靠性評價體系,將設備可靠性指標納入電力設備采購技術條件或招投標評價體系。
第八條 【鼓勵機制】鼓勵電力企業、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和科研院校根據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設備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可靠性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信息管理】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能源局應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全國范圍內電力可靠性信息注冊、報送、分析、評價、應用、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信息報送內容】電力企業應當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以下電力可靠性信息: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發電機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電機組常規島、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發電機組的可靠性信息,總裝機50兆瓦及以上容量風力發電場、集中式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
(四)供配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供配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五)其他電力可靠性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報送時限】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20日前報送上月火力發電機組主要設備、核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輸變電設施、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配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20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機組輔助設備、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第十二條 【報告報送】電力企業應于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中央電力企業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電力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非計劃停運事件、重大停電事件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規定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相關信息。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非計劃停運、重大停電事件的范圍和報送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可靠性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力企業可靠性信息管理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數據管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原始數據、統計分析數據及年度電力可靠性評估、評價、預測結果等需按程序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對外發布或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泄露。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并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的違法責任】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從事電力可靠性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電力可靠性信息;
(三)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披露其供電可靠性指標的。
第十八條 【信用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電力行業信用體系規定,對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過程中產生的約談、通報、獎勵、處罰等記錄依法依規進行歸集、共享和公示,對相應的責任主體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十九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電監會第24號令)同時廢除。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一、修訂背景
(一)原《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促進了我國電力可靠性管理水平顯著提升
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電力工業部、原國家經貿委分別在三個時期正式出臺了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和暫行辦法等規章。2005年底,電力可靠性管理被納入電力監管體系。2007年4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現行規章,是全行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的根本依據。
原《辦法》頒布以來,我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國電力工業特點的電力可靠性管理組織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立了覆蓋發、輸、變、配各專業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統計和評價體系,電力可靠性技術得到一定程度應用,設備隱患和缺陷得到有效管控,電力系統和設備運行等可靠性指標得到顯著提升,有效促進了整個電力行業的健康、安全、快速發展。
(二)《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電力可靠性監管體制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電力可靠性監管體制出現重大變化:2013年6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原國家能源局重組成立新的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職責由國家能源局承擔;2018年1月,國家能源局成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直接管理,不再委托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管理。此次修訂是根據國家能源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情況,構建適應當前管理體制和發展要求的可靠性管理體系,保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持續開展的需要。
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要求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政治論斷,電力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肩負著為決勝全面小康社會提供安全、穩定、可靠、優質電力保障的歷史重任,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民生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對電力可靠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這一目標要求,可靠性管理在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和供電服務監管中的定位和發揮的作用都需要進行優化調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最新精神和法律法規增加部分內容,補全當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短板,如對供電企業有效減少停電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
三是完善電力可靠性工作體系的需要。原《辦法》對電力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可靠性工作體系、規范數據統計報送等工作的要求不夠完整和明確,導致實際工作中電力企業對自身應承擔的可靠性管理主體責任理解差異較大,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近年來,從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的調研和核查結果來看,電力企業可靠性數據報送情況不容樂觀,覆蓋面不足,存在未注冊、漏報、瞞報等現象,部分地方電力企業對可靠性管理缺乏基本概念,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四是強化電力可靠性監管工作的需要。受體制等因素影響,原《辦法》中相關派出機構的條款一直難以落實。目前絕大部分派出機構的可靠性數據統計分析和日常監管工作已中斷,出現了監管缺位。應結合《辦法》修訂全面梳理當前派出機構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對現有可靠性監管體系進行優化調整,確保分層分級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五是適應電力工業技術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電力工業發生了巨大變化,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發展,遠距離特高壓輸電通道集中投運,電網結構和運行控制日趨復雜。電力可靠性管理有必要借鑒吸收國外成熟管理經驗,對管理方法、評價標準和信息統計等工作進行明確、優化、完善,適應電力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可靠性管理發展實際。
六是提升電力可靠性過程管理和應用水平的需要。原《辦法》主要側重于可靠性數據的統計和報送,在規范和推進電力可靠性過程管理和成果應用方面存在很大局限,對促進企業管理水平整體提升作用有限,有違可靠性管理的初衷,有必要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明確可靠性過程管理和指標應用的約束條款。
二、修訂過程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2017年6月,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成立,安全司即組織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共同開展《辦法》修訂工作前期研究工作。通過現場調研、課題研究、專家座談會等,組織研究形成《電力可靠性管理研究報告》。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經過兩輪的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框架
征求意見稿共十九條,分為五部分,從內容來看,全文可分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1-4條)為目的依據、工作職責、適用范圍、監管內容;第二部分(5-8條)為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三部分(9-12條)為信息報送及信息系統建設相關規定;第四部分(13-14條)為電力可靠性信息投訴舉報和信息使用、發布的相關規定;第五部分(15-19條)為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誠信體系建設、實施日期等。
四、征求意見情況
國家能源局就《辦法》的修訂情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成員單位和相關行業協會征求了意見,共收集到意見105條,經過多次溝通協調,目前僅剩余8條未采納的意見,說明如下:
1. 應急部關于在立法依據中增加《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建議。我們認為電力可靠性管理主要是對電力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的可靠性、充裕性管理,屬于電力生產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主要適用于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可靠性管理當中涉及的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非計劃停運事件、重大停電事件等與電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標準差異較大。
2.行業協會關于電力可靠性標準的制定工作。中電聯建議增加“受國家能源局委托的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在國家能源局指導和監督下,做好電力行業可靠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指導企業推進企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力可靠性標準制修訂為國家能源局職責,故建議不采納。
其余不采納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企業提出了一些超出自身職責的意見,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不符合。
五、主要修改內容
(一)明確信息報送內容
1.明確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內容。結合電力企業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明確了每個專業需要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可靠性信息的具體內容,更具備操作性。主要在《辦法》第十條中進行明確。
2.明確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政處罰措施。原《辦法》明確要對虛報、瞞報和拒絕監督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但處罰措施不明確,監管實踐中難以操作。本次修訂按照上位法《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明確了相應的處罰程序、金額等內容。
(二)調整原《辦法》相關條款
1. 刪除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中心的相關職責。根據委法規司關于“《修訂稿》第二條規定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但對該機構性質、設立依據、工作內容未作相應規定”的意見,刪除原《辦法》中“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擔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業服務工作”的規定。
2.調整電力可靠性重大事件報告報送流程。區分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和事件報送,刪除原《辦法》中信息報送流程相關規定,在后續配套文件中另行制定。重大事件分析報告、年度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遵循電力可靠性“分層分級”監管原則,參照現有電力安全生產事件報送規定進行報送,重大事件分析報告由電力企業報送至所在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再按照后續制定的相關規定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年度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由電力企業報送至所在地派出機構,中央電力企業報送國家能源局。
3.調整信息報送時限。根據電力行業自動化技術發展和企業現有管理模式,將輸變電設施、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可靠性信息調整為每月報送一次,保障時效性,提升可靠性管理對相關工作的指導作用。并將每次信息報送的截止時間適當延后,利于電力企業對數據進行自查修正,保證信息特別是事件原因和責任的定性準確,提升條款的可操作性。
4.調整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原《辦法》中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但由于無法滿足電力企業對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深度和精度要求,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等大型電力企業相繼投入巨資研發了適應自身工作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統,此條款無法落實。本次修訂僅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電力可靠性信息注冊、報送、分析、評價、應用、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的在線管理。鼓勵電力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和自動化技術發展建設自己的信息系統,僅需通過數據接口向監督信息系統報送數據。
(三)增加部分立法依據、工作要求和監管措施
1.立法依據增加《電力法》。根據調研過程中的企業建議和相關專業律師的研究意見,電力可靠性管理主要是對電力生產、供應、使用過程的安全性和充裕性進行管理,在《電力法》中有諸多體現,故在立法依據中增加《電力法》。
2.增加優化電力營商環境中相關供電可靠性內容。貫徹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中相關評價標準,增加第六條“供電企業應加強供電可靠性管理,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范圍,優化電力營商環境。供電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規定定期向社會披露其供電可靠性指標”。
3.增加設備采購中可靠性管理要求。據初步統計,目前影響電力可靠性的不利因素中70%是設備制造過程中形成的。在《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中也對電力設備制造可靠性管理提出了要求。目前,核電機組在重要設備采購中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可靠性指標訂貨技術條件和控制流程,可借鑒推廣。本次修訂在《辦法》中增加第七條“鼓勵電力企業建立完善的設備可靠性評價體系,將設備可靠性指標納入電力設備采購技術條件或招投標評價體系”。
4.增加可靠性先進成果研究及應用的鼓勵獎勵條款。為提升企業研究和應用先進技術及管理方法的積極性,提升系統運行可靠性和安全生產水平,根據《電力法》第九條的規定,增加第七條“鼓勵電力企業、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和科研院校根據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設備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可靠性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增加數據管理和報告發布的要求。進一步規范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數據的使用和發布,增加第十四條“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原始數據、統計分析數據及年度電力可靠性評估、評價、預測結果等需按程序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對外發布或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泄露”。
6.增加部分監管措施。根據國家社會誠信建設要求,在《辦法》中增加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電力行業信用體系規定,對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過程中產生的約談、通報、獎勵、處罰等記錄依法依規進行歸集、共享和公示,對相應的責任主體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7.增加可靠性舉報的措施。為加強可靠性信息的真實性,增加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力可靠性信息中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