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安委辦9月10日印發《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清單和認定標準》,從煤礦生產建設、承包轉包、生產布局、通風系統、災害防治、淘汰設備、民爆物品、安全培訓、風險辨識管控、現場安全管理等十個方面劃定了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清單,并細化了56條認定標準。
標準要求,各產煤市、縣安委會、各類煤礦企業要對照《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清單》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核問責機制,嚴肅查處觸碰紅線的企業和人員。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照紅線清單向日常監管部門和職工大會作出堅守安全紅線、嚴格落實管控措施的安全承諾,并在企業公開場所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切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各煤礦企業要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為契機,牢固樹立紅線不可逾越理念,建立紅線管控制度,落實紅線常態化管理措施,堅決杜絕觸碰紅線行為;要認真對照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標準,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全程參與,圍繞煤礦生產建設全過程中每個部位、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安全風險及隱患,深入開展自查自改工作。
此外,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煤炭行業管理、煤炭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規定,將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紅線相關規定納入日常監管監察工作重要內容,加大執法檢查和懲處力度,對觸碰安全生產紅線行為的,要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由事見人追責問責;對觸碰安全生產紅線的煤礦企業,要責令立即停產整頓,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懲處問責,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清單
一、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
二、煤礦違法違規發包、承包、轉包煤礦井下工程;
三、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違反規程、規范;
四、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無風、微風作業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組織生產、建設;
五、煤礦沖擊地壓、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冒險作業;
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安全設備、設施防護措施不落實;
七、違規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執行煤礦爆破管理規定;
八、煤礦“三項崗位”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進行危險作業時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冒險作業;
十、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應急處置措施落實不到位組織生產建設。
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紅線認定標準
一、煤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是指下列情形:
(一)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全、證照失效非法組織生產的;
(二)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全擅自組織建設施工的,未經聯合試運轉或聯合試運轉超期或未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采掘作業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或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建設的;
(四)停產停工礦井、責令停產停工整頓礦井未按照規定程序通過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的;
(五)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行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五超”: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證照超期仍然組織生產;“三瞞”: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瞞報謊報事故;“三不”: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
二、煤礦違法違規發包、承包、轉包煤礦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
(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托管形式進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給不具備承包或承托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承托)方再次將煤礦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或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礦井開拓部署、生產布局違反規程、規范,是指下列情形:
(一)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
(二)未按批準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采區,或者采掘工作面個數超過規定的;
(三)礦井、采區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規定的;
(四)違規多井口出煤的;
(五)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采區,進行采煤作業或掘進回采巷道的;
(六)礦井巷道布置不符合重大災害治理要求的。
四、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無風、微風作業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組織生產、建設,是指下列情形: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規定和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或者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供風的;
(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的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十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三)礦井回風巷道、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的,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十四)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記錄的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五、煤礦沖擊地壓、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冒險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災害危險性評價、評估和鑒定的;
(二)擅自降低礦井災害等級進行管理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災害防治設施系統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災害防治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儀器的;
(五)未落實災害綜合防治措施或者災害防治效果不達標仍然冒險作業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和安全設備、設施防護措施不落實,是指下列情形:
(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的;
(二)沒有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或者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三)立井、傾斜井巷提升和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不可靠的;
(四)未按規定對機電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的;
(五)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無軌膠輪車失爆的;
(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七、違規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執行煤礦爆破管理規定,是指下列情形:
(一)違規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工進行井下爆破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的;
(四)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八、煤礦“三項崗位”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三)其他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進行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冒險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二)進行焊接、爆破、吊裝、排放瓦斯、石門揭煤、探放水、巷道貫通、高空作業、清理煤倉、瓦斯抽放、防沖卸壓、火區密閉和啟封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估,未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的。
十、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應急處置措施落實不到位組織生產作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不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區隊長現場跟班和安監員、瓦檢員現場檢查制度的;
(四)瓦斯超限作業的;
(五)出現安全生產險情、事故預兆未執行停產撤人規定,或者未賦予班組長、現場安監員、瓦檢員、調度員在出現險情、事故預兆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指令權限的;
(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排除組織生產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