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體現,從統籌規劃、投資管理和事后評價三個環節入手,進一步明確了電網項目規劃投資相關要求。現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解讀。
一是加強電網規劃與電力體制改革的銜接。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確定的“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通知》一方面體現了電網規劃與輸配電價監管的有效銜接,要求電網規劃充分征求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合理論證投資規模;另一方面體現了電網規劃與電力市場建設的有效銜接,要求電網規劃要適應電力體制改革要求,按照市場化原則,遵循市場主體選擇,合理安排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等重大項目。
二是優化調整電網規劃覆蓋范圍。為實現電網規劃對提供輸配電服務所需投資的合理覆蓋,與輸配電價核定政策進一步銜接,《通知》將電網規劃覆蓋范圍按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進行適度擴展。電網規劃項目從原有的基建項目擴展為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兩類,項目類型進一步涵蓋輸變電工程、信息化、智能化、客戶服務,以及合理的運營場所和生產工器具等。其中,信息化、智能化主要包括電網通信、自動化、智能終端及信息化業務應用等內容;客戶服務主要包括與用戶相關的電能計量、服務渠道、終端應用等業務;運營場所主要是與輸電業務相關的生產運行及供電服務等場所;生產工器具主要是為保障電網生產服務的必要輔助設備。
三是明確電網規劃編制深度規定。明確對于110(66)千伏及以上的輸變電工程基建項目,應明確項目建設安排,以便于納入相應的輸配電價監管周期;對于其他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明確規劃期內的建設規模,有利于規劃期內對電網投資進行預估;考慮到各省級電網規模的差異性,明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確定各省電網規劃編制深度。
四是規范電網投資項目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規定,明確納入規劃的各類電網項目按規定履行手續,推動實現電網項目分級、分類開展投資管理。同時強化定額測算核定、造價管理等工作對電網投資成本控制的作用。
五是開展電網項目動態監管。考慮到電網行業是重要的公用事業,且具有網絡型自然壟斷屬性,《通知》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電網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對于規劃外新增的不確定性較大、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國家政策性專項或其他重大變化,規劃編制部門可按程序對規劃項目進行調整,相關單位按照決策部署和實際需要及時組織實施。
六是加強事后分析評估。《通知》提出進一步優化評價方法,建立科學合理、各方共識的投資成效評價標準,圍繞規劃落實情況、實際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同時,對于輸變電項目功能定位變化情況及時作出明確,為輸配電價核定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