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實施相關內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資金使用方向
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使用環節進行綜合獎勵,切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營造全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良好氛圍。
二、資金獎勵對象
資金獎勵對象為在我省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我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人和非個人用戶,下同)。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車輛必須為初次登記車輛,并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購買及初次登記日期均須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三、資金獎勵標準
新能源汽車綜合獎勵實行總額控制,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獎勵標準為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人民幣1萬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1.5萬輛。具體按照獎勵對象材料申報時間先后排序。
四、資金申報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自行申報,申報時間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規定時間申報的消費者,不再給予獎勵。具體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如下:
(一)個人用戶:下載“海南充電樁”手機APP,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身份證、行駛證、購車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完成“人臉識別”等技術校驗。
(二)非個人用戶:登錄“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組織機構代碼證、行駛證、購車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
五、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資金審核采取“月度審核、年終清算”方式。
(一)月度初審。省公安廳提供每月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數據統計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車輛注冊登記數據統計情況對機動車所有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定期通過“海南充電樁”手機APP和“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發布通過初步審核的車輛數據并向社會公布。
(二)年終清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2021年2月底前對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形成清算報告報省財政廳并抄送各市縣新能源汽車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下達資金給各市縣,各市縣將綜合獎勵資金撥付至消費者。
六、工作要求
(一)全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獎勵區別開來,嚴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扣除政府財政獎勵后開具銷售發票。
(二)申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將追繳獎勵資金、取消獎勵資格。
(三)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公安部門要落實市縣主體責任,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確保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