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能源法》)首次將氫能列入能源范疇,這是繼一年前首次將氫能寫入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之后,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氫能的能源地位,對于釋放氫能應用潛力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要推動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還需完善頂層設計、標準體系和科技創新體系。
一、《能源法》明確了氫能的能源地位
氫能是指氫在物理與化學變化過程中釋放的能量,具有來源豐富、環保、高效、安全等諸多優勢,可以用于發電、供熱和儲能,還可作為燃料,被許多國家視為21世紀最有發展潛力的清潔能源。
全球主要國家高度重視氫能發展。
截至2019年底,美國、日本、韓國、德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已經將氫能上升到國家能源戰略高度,紛紛出臺了國家氫能產業發展規劃或路線圖,搶占氫能源發展先機。其中,日本作為全球氫能研究和應用較為完備的國家,在氫燃料電池汽車和家用熱電聯供系統等領域取得了多項技術突破,并已實現大規模的商業化推廣。
與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氫能發展明顯滯后。
雖然我國是全球第一產氫大國,具有豐富的資源基礎,近年來還陸續開展了氫能與燃料電池汽車的相關研究和應用,但國家層面上對于氫能的定位依舊不明晰。一直以來,我國將氫氣歸為“危險化學品”一類,導致與氫氣相關的產業在報批建設過程存在著諸多制約,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氫能產業的發展。以加氫站為例,由于氫氣屬于危化品,要想建設一座合規的加氫站,一般需要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審批流程和周期很長。如果將氫視為能源,即可按照能源項目進行管理,主管部門更加明確。因此,業內人士一直呼吁將氫從危化品轉為能源進行管理。
《能源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認了氫能的能源地位是破局之舉。
在本次征求意見的《能源法》中,明確提出能源是指產生熱能、機械能、電能、核能和化學能等能量的資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物天然氣等)、核能、氫能、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電力和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此前,全國政協副主席萬鋼在多個場合建議將氫能作為能源管理,摘下氫能危化品的“帽子” 也是業內人士期盼已久的事情,去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公開征求修訂意見,氫能行業紛紛上書將氫能從危化品中除名。因此,《能源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將氫能定義為能源, 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二、“氫能入法”將加速產業發展
《能源法》將氫能納入能源范疇,這意味著今后氫能將被作為能源進行管理,所有相關的規劃、開發、生產、加工、運輸、交易和使用等活動都將遵循能源管理規范,其合法權益亦將受《能源法》保護,這將對我國氫能事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為制定和實施全國氫能規劃奠定了基礎。
目前,我國尚未編制氫能發展總體規劃,各地氫能規劃百花齊放,均從各地自身需求出發來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導致產業布局散亂,規模效應不強。根據《能源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省級能源規劃應當與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相銜接。這無疑給氫能行業傳遞出積極信號——全國性的氫能規劃有望出臺,各區域將在國家氫能戰略背景下因地制宜、各揚所長,探索地方特色的氫能發展道路,實現氫能資源優化配置和區域協同發展。
二是明確監管主體,解決權責不清的問題。
氫能產業鏈涉及制氫、儲運、加氫、氫能應用等環節,目前國內部分環節的審批和管理部門不明晰,特別是制氫和加氫環節,因權責不清導致審批阻力巨大。根據《能源法》第十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分別對全國和本地區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這意味著國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部門將成為氫能的法定主管部門,有效地避免了監管交叉和缺位的現象,也有利于各地區統一監管模式。
三是堅定氫能產業發展信心,加速產業崛起。
國內氫能產業才剛剛起步,正是需要信心的時候,雖然氫能只在《能源法》附則中出現了一次,但卻是我國首次在立法層面上賦予氫能能源身份,依然給氫能產業注射了一劑“強心針”。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我國氫能產業鏈將逐漸鋪開,應用趨于多元化和規模化,產業發展邁向新階段。
三、構建完善配套體系,引導氫能健康發展
雖然能源地位的確立將為我國氫能行業帶來新的機遇,然而這僅僅只是一個起點,要推動氫能規模化應用和有序發展,還需進一步完善配套體系。
一是加快完善頂層設計。
目前,我國氫能頂層設計缺位,建議盡快出臺全國氫能產業發展規劃,明確氫能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綜合考慮我國資源稟賦、技術水平和產業基礎等條件來制定氫能技術路線圖,統籌優化各地區氫能產業布局,支持可再生能源豐富地區開展可再生能源制氫試點示范,鼓勵在公共服務領域優先推廣使用氫燃料電池汽車,助推氫能產業發展。
二是加快完善標準體系。
雖然我國已經成立了全國氫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圍繞氫能生產、儲運和應用等領域發布了百余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但隨著氫能應用不斷拓展,部分技術標準還需要重新修訂,儲氫、加氫等環節的安全標準也不盡完善。因此,應該加快健全氫能法規標準體系,繼續加強氫能制儲運用全流程的安全標準工作,鼓勵領軍企業積極參與行業標準制定與修訂。
三是大力支持氫能源科技創新。
當前,我國氫能技術與國外先進技術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不足。因此,應該建立國家氫能源技術創新平臺,圍繞質子交換膜、催化劑、氫氣循環泵、氫氣壓縮機等重要材料和設備開展技術攻關,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氫、分布式制氫和燃料電池分布式發電等前沿技術開發。加強國際氫能技術的合作交流,促進信息共享和全球氫能供應鏈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