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近日已頒布關于刺激越南太陽能發電發展的機制的第13號決定。
該規定適用規定使用對象為在越南發展太陽能發電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其他有關的組織和個人。
關于從各太陽能并網發電項目購電的責任,購電方負責購買全部項目生產的電量并與越南國家電網并網發電,確保符合于電力行業技術標準和電力系統運行規定。
太陽能并網發電項目購電合同期限為自商業運行起20年。該期限滿后,購電合同延期或簽署新合同需按照現行法律規定。
關于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能向購電方——越南電力集團或在不使用越南電力集團電網的情況下能向其他個人和組織出售全部或一部分電量。
越南電力集團或其授權成員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的購電電價來購買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生產的電量,若不是越南電力集團或其授權成員單位,雙方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來確定購電價格和達成購電合同。
該決定將于2020年5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