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灣核電站外景
三門核電站外景
核電作為一種清潔低碳能源,已成為我國電力工業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隨著節能減排要求不斷提高,核電作為唯一可大規模取代傳統化石能源的基荷電源,是我國大規模發展低碳能源的現實選擇。核電在優化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能源體系中,將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建一座核電,富一方鄉親。當前,我國核電大省,如廣東省、浙江省和福建省在運核電裝機分別為1330萬千瓦、906萬千瓦、872萬千瓦,核電發電量占比分別為13.6%、11.8%和27.8%,遠遠超過4.2%的全國平均水平。核能在為我國諸多沿海省份經濟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穩定、低碳清潔能源的同時,還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這都得益于其擁有適宜的廠址資源和對廠址的開發與保護。
核電廠址是確保核電項目落地的根本保障、載體平臺和重要抓手,因其對地震、水源、水文、氣象、交通、環保、人口分布等諸多因素有著苛刻要求與限制,適合建造大型核電站的廠址少之又少。所以,核電廠址屬于十分稀缺的戰略性資源。核電廠址開發具有持續時間長、環節多、涉及面廣、費用高、難度大且一旦找到合適廠址需要保護時間長等特點,科學合理進行廠址資源開發、保護和利用是實現核電事業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前提條件。
核電廠址開發流程遵循嚴細、嚴格、嚴謹的原則,可以說是最復雜的工程廠址開發過程。其具體開發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企業和地方政府簽署核電開發協議,核電業主委托設計院開展規劃選址工作,委托核電領域有資質的咨詢公司進行審查。地方政府配合業主確定優選廠址和備選廠址后,企業與省發改委聯合向國家發改委上報廠址項目建議書。
第二階段:在開展核電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時,還應開展土地、核安全、環保、水土保持、用水、海域、職業安全、地震、節能、規劃、地質、壓礦、文物、氣象、軍事、飛機航線、航道岸線、燃料供應、大件運輸等諸多方面的專題論證。取得國家發改委“路條”后,咨詢公司會開展可行性研究審查,并出具正式審查意見,企業上報核準申請,國家能源局審核申請資料后上報國務院核準。
第三階段:辦理用地、用海、用水手續,獲得批準后,開展征地、征海等工作,隨后開展“四通一平”(水通、路通、電通、電訊通,場地平整),同步開展設備招投標工作,該階段須完成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國家核安全局審查后頒發建造許可證。
我國核電廠址開發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的積累,形成了可實現數億千瓦核電裝機規模的廠址保障體系。在核電廠址資源歸屬與開發主體資質方面,核電廠址資源是符合核電建設要求的土地、水域等自然資源的總和,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核電廠址資源開發投資規模大、風險高、專業性強,為保證核電廠址資源開發合理安全有序,既要充分發揮相關企業開發保護核電廠址的積極性,又要限定核電廠址開發企業的數量。因此,核電廠址的開發主體必須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具備核電開發資質的中央企業。這些企業應當具有核電項目建設所需的資本金和投資所需資金的保障能力,負責多臺核電機組的開發、設計、施工、調試及商業運行,同時具有與所從事核電項目建設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技術、管理、安全監督等專業化人才隊伍。
需要注意的是,核電廠址資源應結合地方經濟發展,進行開發性保護。核電項目具有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服役時間長等特征,決定了發展核電必須要仔細審慎地開展規劃和作出具有長遠意義的決策。這意味著,大部分已選好的核電廠址不太可能在短期內建設核電站,因此如何切實保護好、利用好核電廠址資源就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核電廠址資源開發應與地方發展規劃布局相協調,基于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在不損害廠址地質結構、水文等因素的前提下,對廠址進行開發性保護,既保護了廠址,又可以帶動地方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
核電與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希望有更多人關注核電發展。在核電廠址開發與保護方面,還需加大人財物的投入,持續開展科普與公眾宣傳。核電廠址不可替代、不可復制、不可再生,核電廠址資源是支撐我國核電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關鍵前提,在我國能源結構調整、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美好生活需要、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國家利益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與戰略地位日益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