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了《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煤礦機器人重點研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整治和專項監察發現問題進行通報。1月9日,國家煤監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目前,全國煤礦有5800處,從業人員249萬,煤礦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加快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水平達到中等發達國家,安全生產環境得到很大改善。但煤礦用人多、風險高、勞動強度大、職業危害重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亟需進一步提升裝備水平,進行減人提效,改善作業環境。”國家煤監局行管司巡視員孫國慶在會上強調。
重點研發5類38種機器人
“煤礦災害重、風險大,生產過程中下井人員多、危險崗位多,全國煤礦從業人員中,從事采煤、掘進、運輸、安控等危險繁重崗位人員占比在60%以上,是目前最迫切需要開展機器人換人的高危行業。”煤礦機器人協同推進中心主任孔晉華指出,開展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工作是實現“從減少災害損失到減輕災害風險”的重要舉措。
記者在會上了解到,為促進煤礦實現“少人則安、無人則安”,《目錄》聚焦關鍵崗位、危險崗位,重點研發方向包括掘進、采煤、運輸、安控和救援5類、38種煤礦機器人,并對每種機器人的功能提出具體要求。
孫慶國指出,《目錄》旨在引導和動員更多煤礦企業、科研單位和社會力量積極加入到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中來,聚焦危險崗位和關鍵崗位,以盡快在煤礦機器人應用上取得新的突破。“讓更多煤礦工人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同時也可解決目前煤礦普遍存在的招工難問題。”
“在引導相關單位關注和研發煤礦機器人的同時,也要防止過度開發。”孔晉華強調,要遵循市場規律,堅持應用導向,推進煤礦機器人相關科技成果應用轉化。
下一步,國家煤監局將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制定標準,支持煤礦企業與國內外科研單位、機器人制造企業開展合作,為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營造良好環境。煤礦機器人協同推進中心將及時了解并發布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最新進展,為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的企業提供相關政策和信息服務,協調解決研發應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7檔限員井下單班作業人數
“目前,煤礦從業人員已經從2012年初的550萬人減少至2017年底的249萬人,全行業從業人員減少50%以上;2015年全國47處單班下井超千人的礦井,已全部減至千人以下。”國家煤監局行管司基礎管理處處長井健指出,“但部分煤礦井下作業人數仍然較多,全國3000余處正常生產煤礦中,單班入井人數800人以上的有78處,其中900人以上的還有36處。‘人海戰術’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
《規定》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對生產、建設煤礦井下單班總人數按生產能力區分為7檔,并對采掘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作出規定,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煤礦,不予核增生產能力。
井健介紹,考慮到治理災害的人員需求,災害嚴重礦井的限員人數高于其他礦井,高瓦斯、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最多不超過850人,其他礦井最多不超過450人。另外,對災害嚴重礦井,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生產班最多不超過25人、檢修班不超過40人,炮采工作面最多不超過25人;機械化掘進工作面最多不超過18人,炮掘工作面最多不超過15人。
“煤礦企業有兩年的‘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不作強制性要求,但設置了限制性條款:2019年內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不予核增生產能力,2020年內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不予核增生產能力、不予通過一、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2021年起,對仍達不到要求的煤礦將依法依規查處。”井健還表示,為防止政策“一刀切”,對高突礦井和沖擊地壓礦井,采掘工作面確需增加災害治理人員的,須報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并報告駐地煤礦安監局。
181名礦長調離崗位
會上同時通報了2018年安全培訓整治和專項監察情況。
據悉,2018年安全培訓整治和專項監察共檢查煤礦3873處、煤礦上一級公司133個、培訓機構538個,抽考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4326人、其他從業人員11497人,查處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147022條,責令停產整頓煤礦14處,責令停業整頓的培訓機構18個,行政罰款2394萬元,調離崗位的煤礦礦長181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702人。
“近年來,國家煤礦安監局不斷完善安全培訓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建設、推動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各地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各煤礦企業不斷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從業人員素質得到較大提升,但培訓工作仍存在不持證上崗、假培訓、不培訓、亂培訓、培訓質量低下、培訓方法陳舊、培訓條件落后等突出問題。”國家煤監局行管司培訓處處長陸南指出。
為實驗煤礦企業高質量發展,通報要求,煤礦企業要對照檢查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進行整改;各地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要對培訓造假、無證上崗、培訓整治工作一批了之,未按要求進行脫產再培訓的煤礦,組織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集中抽考;要通過約談、督辦、通報、公開曝光等手段,形成有力震懾,堅決杜絕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