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信廳、工信廳、工信局)、能源局、物價局、煤炭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煤炭、電力、冶金、建材、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區、有關部門和企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統籌做好去產能、保供應和穩價格工作,供給體系質量明顯提高。同時也應看到,當前我國煤炭行業仍處于結構調整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陣痛期”,新的供給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對煤炭產運需銜接與合同簽訂履行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指導各方做好2019年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促進煤炭供需動態平衡和相關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中長期合同是煤炭產運需各方建立長期、穩定、誠信、高效合作關系的重要基礎,也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具體體現,對于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和經濟平穩運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特別是在今年電煤需求大幅增加,市場煤價出現波動的形勢下,中長期合同對穩定供需關系和煤炭價格發揮了重要的“壓艙石”作用,并得到了產運需企業和社會各方的高度認可。進一步推進2019年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履行,對鞏固提升近年來取得的成果至關重要。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精心組織,結合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切實抓好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二、早簽、多簽、簽實中長期合同
各有關方面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動,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及早簽訂數量相對固定、價格機制明確的中長期合同,鼓勵支持更多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鼓勵產運需三方不斷創新銜接方式,多簽直購直銷合同和有運力保障的三方合同。通過煤炭產能置換指標等支持措施,鼓勵引導有關方面簽訂更高比例的中長期合同。
三、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行為
(一)規范合同簽訂行為。 鼓勵供需企業參照標準化的《煤炭購銷合同》進行簽訂,合同的數量、質量、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規范完整、真實有效,不得脫離生產經營實際和現有鐵路港口運輸能力,不得違法采取捆綁簽訂的方式增加電力等用戶企業采購成本。
(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和執行的均衡性。 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全年中長期合同履約率應不低于90%。鼓勵按照均衡原則將年度中長期合同分解到月,并報鐵路部門備案優先安排運力。為促進產運需平穩運行,旺季煤炭企業每月合同執行量、淡季電力等重點用煤企業每月合同接收量原則上應不低于全年平均水平。
四、認真做好運力銜接和數據采集匯總工作
(一)運力銜接方面。 對煤炭供需雙方簽訂蓋章認可且年度單筆合同量在2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中長期合同,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依據運輸能力,組織指導有關鐵路運輸企業和港航企業做好運力銜接。沒有新增運量的既有線路,運力配置不得低于去年水平;2019年新增的鐵路運力,原則上應優先配置和保障中長期合同的需求。
(二)數據采集匯總方面。 委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供需雙方合同的簽訂等情況進行匯總。供需雙方簽訂的2019年煤炭中長期合同,應及時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www.cctd.com.cn)錄入。
五、進一步完善合同價格機制
(一)下水煤與鐵路直達煤合同定價機制。 煤電雙方應繼續參照“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協商確定中長期合同價格。對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的意見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按以下原則執行:下水煤合同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仍按不高于2018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后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8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占50%。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
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也應參照上年度機制協商確定,對供需雙方意見不一影響簽訂的,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本著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協調。
(二)季度、月度長協以及外購煤長協定價機制。 各種中長期合同形式,包括季度長協、月度長協以及外購煤長協等均應按照本通知明確的年度長協價格機制執行,價格原則上應穩定在《關于印發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6〕2808號)規定的綠色區間以內。對外購煤長協確因采購成本較高的,價格應不超過黃色區間上限。
六、扎實做好銜接相關工作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牽頭單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優化服務,形成合力,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銜接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確保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順利進行。
(二)產運需三方要加快銜接,抓緊完成合同簽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應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9年合同匯總工作,鐵路部門應在12月中旬前完成對跨省區煤炭運力的配置。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購銷合同簽訂和錄入網絡系統的,原則上不再保留運力。
(三)各地有關部門和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落實保供主體責任,不得因銜接工作影響正常發電供熱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切實保證煤炭市場供應平穩有序。
七、加強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監管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重點對20萬噸及以上的中長期合同進行監管,對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評價,同時委托第三方信用機構開展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信用數據采集,建立動態信用記錄,適時公布有關履行信用狀況。
(二)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評價措施,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業,進行通報約談,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網絡,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情況的監督。加強宣傳引導,樹立一批守信踐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典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