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電網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優先調度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光伏扶貧的 指示精神,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加強調度運行管理,提高 光伏扶貧項目優先消納水平,依據《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 能發新能〔2018〕29 號)等有關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冀北電網各級電力調控機構調管范 圍內的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
第三條 本細則中光伏扶貧電站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全容 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第二類是僅有部分容量享受扶貧指 標的光伏電站。
第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 北能源監管局”)制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章 滿足的條件和要求
第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技術性能應滿足《光伏發電站接入 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2012)、《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 電網技術規定》(GB/T 29319-2012)等標準及后續修訂版的相關
標準。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應完善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功能,具 備調度端遠程有功控制能力,其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冀北調控中 心主站閉環運行,滿足分鐘級指令周期調整的要求。子站系統時 鐘應與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時鐘同步。
第七條 光伏扶貧電站應滿足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等涉 網安全要求。
第三章 優先調度原則
第八條 當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受限時,按照優先級由高 到低的順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場站發電。所有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級 相同,均設為最高優先級。
第九條 對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在有功 控制時將其拆分成一個扶貧電站和一個非扶貧電站,對于扶貧電 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控制原則優先發電,對于 非扶貧電站按照與普通光伏電站相同的原則下發出力指令。
第十條 對于同一條匯集線上既有扶貧容量又有非扶貧容 量、控制過程中無法對扶貧和非扶貧指令進行拆分的光伏電站, 按照該站扶貧和非扶貧容量分別計算其對應的出力指令后下發 綜合出力指令:
Pt = Pf + Pv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應完善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功能,具 備調度端遠程有功控制能力,其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冀北調控中 心主站閉環運行,滿足分鐘級指令周期調整的要求。子站系統時 鐘應與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時鐘同步。
第七條 光伏扶貧電站應滿足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等涉 網安全要求。
第三章 優先調度原則
第八條 當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受限時,按照優先級由高 到低的順序安排可再生能源場站發電。所有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級 相同,均設為最高優先級。
第九條 對于部分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在有功 控制時將其拆分成一個扶貧電站和一個非扶貧電站,對于扶貧電 站按照全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控制原則優先發電,對于 非扶貧電站按照與普通光伏電站相同的原則下發出力指令。
第十條 對于同一條匯集線上既有扶貧容量又有非扶貧容 量、控制過程中無法對扶貧和非扶貧指令進行拆分的光伏電站, 按照該站扶貧和非扶貧容量分別計算其對應的出力指令后下發 綜合出力指令:
Pt = Pf + Pv
其中,
Pt 為光伏扶貧電站的綜合出力指令;
Pf、Pv 分別為光伏扶貧電站扶貧容量和非扶貧容量的出力指 令。
第十一條 部分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拆分后,發電 計劃、功率預測等兩個細則考核內容均按照兩個不同的場站分別 對待。
第十二條 當斷面下所有光伏扶貧電站總出力大于斷面極限 時,按照該斷面下光伏扶貧電站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 各電站基準出力,并根據各扶貧電站的資源情況實時調整出力指 令,其他常規可再生能源場站的出力指令為零。
第十三條 當斷面下所有光伏扶貧電站總出力小于等于斷面 極限時,電網全額接納光伏扶貧電站出力,斷面剩余接納空間按 照下式進行計算:
L¢ = L - å Pt ,m
mÎM
其中,
Pt,m 為光伏扶貧電站 m 的出力指令; M 為斷面下光伏扶貧電站的集合; L 為斷面功率極限;
L' 為斷面剩余接納空間。
Pt 為光伏扶貧電站的綜合出力指令;
Pf、Pv 分別為光伏扶貧電站扶貧容量和非扶貧容量的出力指 令。
第十一條 部分容量享受扶貧指標的光伏電站拆分后,發電 計劃、功率預測等兩個細則考核內容均按照兩個不同的場站分別 對待。
第十二條 當斷面下所有光伏扶貧電站總出力大于斷面極限 時,按照該斷面下光伏扶貧電站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 各電站基準出力,并根據各扶貧電站的資源情況實時調整出力指 令,其他常規可再生能源場站的出力指令為零。
第十三條 當斷面下所有光伏扶貧電站總出力小于等于斷面 極限時,電網全額接納光伏扶貧電站出力,斷面剩余接納空間按 照下式進行計算:
L¢ = L - å Pt ,m
mÎM
其中,
Pt,m 為光伏扶貧電站 m 的出力指令; M 為斷面下光伏扶貧電站的集合; L 為斷面功率極限;
L' 為斷面剩余接納空間。
將斷面剩余接納空間分配給其他可再生能源場站。依據斷面
剩余接納空間 L',計算斷面下其他可再生能源場站的有功出力指 令。
第四章 信息統計與報送
第十四條 電網公司應按季度統計光伏扶貧電站裝機容量、 發電量、棄電量、利用小時數以及地區平均利用小時數等信息, 并將有關信息報送華北能源監管局。
第十五條 電網公司應按季度將本細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 題及工作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華北能源監管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