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于2015年5月通過了一項關于可再生能源的新法律。該法律的目標是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私人投資,以促進突尼斯太陽能計劃的30/30目標。該法律預見了三個項目開發制度:(1)自我消費,(2a)向公用事業STEG完成電力銷售(上網電價,10兆瓦光伏項目和30兆瓦風電項目),(2b)完全銷售公用事業STEG的電力(投標,光伏發電10兆瓦以上,風電30兆瓦),(3)電力出口。RE法律的實施章程于2016年7月獲得部長理事會批準。截至2016年8月,新的監管框架尚未實施。
在突尼斯太陽能計劃,由ANME闡述,而是由議會或政府沒有正式通過了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預計份額在電力結構可再生能源的30%,到2030年這相當于3 GW和整體的額外容量完全投資47.5億歐元[16]。圖3顯示了技術的發展目標。突尼斯太陽能計劃于2014年更新,計劃在2015年進行新的更新。
圖3:2020年和2030年突尼斯預計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
TUN.png中的已安裝容量RE
關于合理使用能源的第2004-72號法律明確將能源作為國家優先事項和可持續發展政策的最重要內容。它闡述了三個主要目標:節能,可再生能源促進和新能源創造,有利于降低成本以及國民經濟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