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亞的能源政策于2004年通過,但最近高油價和對能源安全的需求已成為替代能源的更緊迫的驅動因素。2015年起草了一項新的能源政策,但等待議會通過。對于肯尼亞來說,高油價和增加人均能源供應的需求是發展替代能源形式的強大動力。運輸燃料仍然是所有能源領域中最具感情色彩的,特別是在價格上漲時,因為生活方式和生計受到明顯影響。替代能源不僅僅關注經濟,而且關注供應的安全性及其對國家的社會經濟利益。
正在考慮許多選擇:
擬議的草根Garsen糖項目(生物乙醇)
政府和利益相關者正計劃為農村能源使用和混合汽車柴油引入生物柴油。
擴大地熱供電
Kitui和Mwingi地區梅河流域煤儲層勘探。
直到2004年10月7日,當議會通過第4號會期文件時,肯尼亞在沒有全面的能源政策的情況下運作。
已經應用的三個關鍵立法都涉及商業能源子行業:
1997年電力法正在審查中
“石油法”第116章 - 規范進口,運輸和儲存
石油勘探和生產法案 - 在石油子行業放松管制之前,這是政府用于控制石油產品定價的立法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與能源部門運營相關的立法:
許可法 - 用于石油和電力部門的運營商許可
標準法
環境管理與協調法
地方政府法
物理規劃法
重量和措施法
壟斷法案
肯尼亞太陽能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框架包括:
關于肯尼亞能源的第4號會議文件
2006年能源法案
肯尼亞農村電氣化總體規劃
肯尼亞2030年愿景
肯尼亞國家氣候變化應對戰略
“2006年能源法”規定了短期和長期能源發展的國家政策和戰略。是否足以實現肯尼亞到2020年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愿景還有待觀察。需要強有力的監管和立法框架來管理實現這一愿景所需的活動。在能源監管委員會(ERC)是在2007年ERC是一個單一的部門監管機構與電力的經濟和技術管理,可再生能源和石油下游的子責任年7月設立為根據2006年能源法案的能源行業監管 - 部門,包括關稅設定和審查,許可,執法,爭端解決。
新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確保提供足夠,優質,具有成本效益,價格合理的能源供應,同時確定環境保護。
肯尼亞不為家用太陽能光伏系統提供獎勵或補貼。雖然政府在提高肯尼亞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能源法”的一些計劃改革尚未實施。這些包括:
建立能源效率和保護卓越中心
建立能源和設備檢測實驗室
制定有關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使用的標準和業務守則
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于2009年對肯尼亞氣候變化的經濟影響進行了一項研究,發現該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在過去十年中,能源部門的排放量估計增加了50%。因此,肯尼亞的氣候變化應對戰略熱衷于通過各種途徑減少這些影響,包括促進使用環保能源。
確定了主要挑戰
該政策確定了一些主要挑戰,包括:
升級和擴展當前的能源基礎設施
促進能源效率和節約
保護環境
調動必要的財政資源
通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多樣化來源和混合物來確保供應的安全(不替代 - 這是不現實的)
增加能源服務的可及性 - 不僅是電力 - 所有人口群體
機構公司治理和問責制
加強法律監管和體制框架,以建立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心
增強和實現經濟競爭力
有效地將農村能源問題納入主流 - 關于如何解決農村能源問題的框架尚不清楚。農村能源在規劃和開發資源分配方面的優先級和地位都很低。
不成比例地推廣化石燃料和電網電力
戰略行動
為實現政策目標,需要采取戰略行動:
培訓和技術轉讓 - 為小規模發展建立當地/農村能力,隨后可以建立和加強
確定可利用計劃和建立可行性的運動
為示范計劃提供技術支持和資助,使當地人員熟悉各種技術
允許獲得運營經驗,并為當地居民提供初始基本電力供應
培養技能項目規劃,實施和監測。
此外,能源規劃活動應整合社會經濟,文化和環境方面,這只有通過政策制定者,實施者和研究人員之間的緊密聯系才能實現 - 研究結果在政策制定的決策過程中很少被納入。
雖然經濟調查結果以及捐助者資助項目或研究的結果已被用作政策制定的參考,但這些是否充分是值得懷疑的。很少關注大學的研究結果。這些研究往往是經濟觀察的來源,但很少或根本沒有得到認可。政策制定者需要積極吸引研究人員,非常需要轉向基于證據的政策和決策 - 政策制定不是一個實驗過程[3]。
新能源政策
新能源政策是政府認識到能源部門在實現GoK的社會經濟戰略中發揮關鍵作用的結果。它為可持續地提供具有成本效益,負擔得起和充足的優質能源服務奠定了政策框架。
一些關鍵政策提案是:
法律和監管框架
頒布能源機構(EA)以促進審慎監管,增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提高投資者信心。它將鞏固EPA,97和石油法案第116章; 并將其他立法目前尚未涵蓋的其他能源納入其職權范圍。
建立一個獨立的能源監管機構。
機構安排
建立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加快農村電氣化
促進運營可再生能源發電廠/混合系統的私營或社區擁有的能源服務實體
成立國有地熱開發公司,承擔地熱資源評估和開發,并向發電實體出售蒸汽
能源交易安排
建立國內電力庫,為批發和零售市場提供競爭,從而降低電力成本7
簡化生物質能源交易安排
提高生命線關稅以收回發電成本
將GoK從煉油,營銷和運輸中剝離,轉而支持私營部門的投資
能源安全
GoK和私營部門為90天需求的戰略石油庫存提供資金
鼓勵更廣泛地采用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以加強其在能源供應矩陣中的作用
制定生物質能源發展計劃
制定國家能源研究議程
“2006年能源法案”是對“電力法案”和“2000年石油法案”的合并,其中有一節關于石油和電力部分。能源政策已經認識到生物質部門以及如何在定價方面進行生物量監管,并為起草生物量計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它還認識到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的重要性。
稅收政策
2013年,肯尼亞對太陽能產品征收了16%的增值稅,但政府現在決定在削減可再生能源產品成本的同時解除這項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