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能源部提供服務更新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剛剛被政府采用。
事實上,可再生能源在國家能源結構的整合是考慮到化石資源,對可持續發展的電力和貢獻的生產部門的多樣化保護的一個重大挑戰。
由于政府于2011年2月采用了2011 - 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可再生能源是阿爾及利亞能源和經濟政策的核心。
該計劃的第一階段專門用于實施各種可用技術的試點項目和測試,在此期間,有關所考慮部門技術演變的相關要素出現在能源現場,并導致該計劃的修訂。
在這些新元素中,值得一提的是:
- 在進行研究后,更好地了解國家可再生能源潛力,特別是太陽能和風能;
- 降低光伏和風電行業的成本,這些行業在市場上越來越成熟,構成可以考慮的可行部門;
- CSP(太陽能熱)行業的高成本仍然導致全球這個市場的發展非常緩慢;
- 完成對投資者的連貫和有吸引力的國家監管。
該計劃的修訂重點是光伏和大規模風能的發展,關于生物質(廢物回收),熱電聯產和地熱部門的引入,以及轉讓在2021年,太陽能熱發電(CSP)的發展。
2015-2030期間為滿足全國市場需求而實現的可再生能源計劃的一致性為22,000兆瓦,其中到2020年將達到4,500兆瓦以上。
技術部門對該計劃的分配情況如下:
- 光伏太陽能:13,575兆瓦
- 風能:5010兆瓦
- 太陽能熱發電:2,000兆瓦
- 生物質:1,000兆瓦
- 熱電聯產:400兆瓦
- 地熱:15兆瓦
該計劃的實施將在2030年實現國家電力生產資產負債表中近27%的可再生能源的一部分。
22,000兆瓦可再生能源所節省的天然氣量將達到約3000億立方米,相當于2014年全國消費量的8倍。
根據現行法規,該計劃的實施對國內外公共和私營部門的投資者開放。
這一計劃的實施有國家通過國家基金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FNERC)特別干預的實質性的和多方面的貢獻,搭載在油費1%征收。
法規規定了基于保證購買關稅的激勵機制。因此,可再生能源生產商受益于在光伏和風能安裝中保證20年的購買價格。
未受保證購買關稅的部門將由FNERC資助50%至90%的投資成本,具體取決于所選擇的技術和行業。
該方案的好處在創造就業機會,工業化,技術開發和獲取專門知識方面將非常重要,從而有助于國家的增長和經濟現代化以及保護環境。
該計劃的實施將在2030年實現國家電力生產資產負債表中近27%的可再生能源的一部分。22,000兆瓦可再生能源所節省的天然氣量將達到約3000億立方米,相當于2014年全國消費量的8倍。
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如下:
監管和激勵框架
采用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和實現相關基礎設施的法律框架主要通過以下措施加以界定:
7月18日,2011年2011年補充預算法的11-11號法律已經上調成品油費的水平,這主要是從0.5%提供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FNER)國家基金至1%,并延長它的熱電聯產裝置范圍;
2011年12月8號行政令11-423放下信托賬戶302號-131題為操作程序“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的國家基金。”
2013年6月第13-218號行政法令規定了為電力生產多樣化成本發放獎金的條件。
2013年12月18日第13-424號行政法令,修改和補充2005年12月26日關于主要能源消耗企業能源審計的第05-495號行政法令。
2014年2月2日的部長級法令,確定了使用光伏行業及其應用條件的裝置生產電力的保證購買率。
2014年2月2日的部長法令,確定了使用風能行業的設施及其應用條件的電力生產的保證購買率。
此外,法律11-11號2011年7月18的2011年補充預算法已上調成品油費的水平,這主要供應國家基金對可再生能源的0.5%至1%,并擴展其范圍應用于熱電聯產裝置。
條例還提供了基于保證采購價格,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者的激勵機制,并享有購買關稅保證光伏設備期限為20年,風。
除了投資其公約的具體制度可以推廣開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框架,在現有法律框架提供了可再生能源的直接和間接的支持。
同時也鼓勵和支持這一計劃的實施產業,計劃,除其他外,用于關稅的削減和增值稅進口零部件,原材料和半成品在阿爾及利亞的設備制造,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