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救濟總局(DGTR)建議第一年從中國和馬來西亞進口太陽能電池25%的保障稅,然后逐步下調第二年。
在第二年的前六個月,出口商將向印度支付20%的保障稅,在第二年的后半年,出口商將支付15%的保障稅。
DGTR建議不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公司征收關稅。
DGTR在對有關各方提交的意見書進行審查和分析后提出了這些建議。
一位上訪者在評論發展情況時告訴Mercom,“現在將由MNRE,電力部,商務部,工業政策與促進部,稅務局,勞工部等官員組成。農業。然后,這些秘書將對該建議進行評估,并決定是否施加,不施加或強加至低于或高于25%的特定百分比。然后,他們將對財政部進行評估,財政部隨后將根據秘書委員會的建議發布公告“。
調查的主要結果
所有正在考慮的產品(PUC)的進口絕對值以及整個調查期間(POI)的印度國內總產量均顯著增加。
考慮到整體表現,考慮到整體表現,國內行業在市場份額和盈利能力等上市經濟參數的基礎上受到嚴重傷害,這些參數在2014-2015至2017 - 2018年的受傷期間(年化)急劇下降,而進口市場份額則有所下降。在同一時期增加。這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嚴重的整體損害。在受傷期間,進口增加和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傷害,確立了因果關系。
國內產業已經能夠證明,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十九條的背景下,PUC進口激增的市場發展是無法預見的。
由于PUC的保障責任,對太陽能開發商和消費者都會產生一些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征收保障稅將符合公眾利益,因為它將防止即將到來的國家太陽能產業制造基地的完全侵蝕,同時有望在該國建立更強大的制造業基地,同時,為了防止太陽能成本的不當升級,對最終用戶的關稅以及到2022年達到100GW太陽能發電目標的目標不會脫軌,這也符合公共利益。考慮兩個相互競爭的利益需要一個平衡的觀點。
從對POI后數據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PUC進口價格持續低迷,國內產業的地位進一步惡化,繼續對國內產業造成價格損害,從而也造成了傷害威脅。
DGTR還建議,由于來自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進口不會單獨和集體地承擔保障稅,因此它們不占太陽能模塊的3%以上或印度進口太陽能電池的9%。
案例背景
在初步調查結果中,保障海關和中央消費稅總局建議對從中國和馬來西亞進口的太陽能電池征收70%的保障稅,為期200天。
該建議是由DG Safeguards根據 印度太陽能制造商協會(ISMA)提交的請愿書進行調查的結果 。
該請愿書由ISMA代表國內制造商提交,包括Mundra Solar PV Limited,Indosolar Limited,Jupiter Solar Power Limited,Websol Energy Systems Limited和Helios Photo Voltaic Limited。
這些公司聲稱他們共同生產了在印度生產的所有太陽能電池的50%以上。申請人要求立即申請保障責任,為期四年。
在2018年6月舉行的公開聽證會上,制造商和開發商都提出了極端的設想,試圖根據聽證會的參與者證明他們各自的案例。
與美國保障案件的相似之處
DGTR建議的25%保障稅與美國征收的保障稅相似。2018年 1月,美國對進口太陽能電池和模塊征收反傾銷關稅,第一年為30%。到2022年,關稅將在四年內以5%的增量逐步下降至15%。美國幾乎沒有讓包括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免征征收保障稅。
“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在沒有免除經濟特區去除DTA的情況下實施保障責任,它將對國內制造業造成不利影響,因為8,898兆瓦太陽能電池組裝機容量中的3,825兆瓦是在經濟特區,而3,164個是2,000兆瓦。太陽能電池的裝機容量MW位于經濟特區。
如果政府想要強制新加坡元,它應該免除經濟特區對太陽能電池和模塊的DTA許可從新元的范圍,否則將導致適得其反的結果并摧毀已經形勢惡劣的國內制造業。
否則,政府應該通過限制保障稅對所有經濟特區到DTA許可的投入成本(受到保障義務)的限制,以便對經濟特區和DTA的單位給予同等保護,從而得出特定的豁免。以當前方式征收保障職責將使經濟特區單位失去競爭力,并將迫使他們關閉其業務,“維克拉姆太陽能公司的首席執行官Gyanesh Chaudhary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