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清單(2018版)》(下稱《清單》),對煤炭行業法人、自然人受懲戒和受激勵的信用行為進行了分類。
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我國煤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加速進入“信用監管”時代。至此,煤炭企業信用懲戒激勵工作將有章可循。
懲戒行為清單(法人)中,煤炭企業信用行為事項有9項: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備;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違法手段進行經營;對可采煤層丟棄不采;違反開采順序;一次采全高開采丟頂煤、底煤或者用煤皮做假頂;留設煤柱不符合有關規定;生產企業超過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安排的產量限額進行生產;未按照《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制定處理方案并報審核;未按照《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要求報送煤礦儲量年度報告。
激勵行為清單(法人)中,煤炭企業信用行為包括創造、采用、推廣提高采區回采率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以及新管理辦法,使采區回采率高于規定指標,取得較顯著經濟效益;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對于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層進行開采;對于由于各種原因丟棄的殘煤和煤柱,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通過復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在特殊和稀缺煤類保護和開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在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等5項。
激勵行為清單(自然人)中,煤炭類的信用行為事項有2項,為在特殊和稀缺煤類保護和開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在煤礦瓦斯防治和煤層氣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
在福能集團永安煤業黨委書記黃金平看來,這一做法是國家規范煤炭企業行為,引導企業應用新技術,提高開采技術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有益嘗試,也是資源開發利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必然要求。
信用監管初衷雖好,但如何保證其真正發揮作用?
根據《清單》,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將按照分類對煤炭企業信用行為分類分級,以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和信用聯合獎懲。
懲戒行為清單將煤企的失信行為分為輕微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并對不同等級設置了明確的懲罰標準。
以“煤礦企業煤炭資源開采為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為例,輕微失信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較重失信責令停止生產,嚴重失信由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停業、關閉。
激勵行為清單對企業的激勵主要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地市及以下級表彰獎勵,具體標準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相關表彰獎勵的授予單位予以認定。
中國人民大學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吳晶妹認為,誠信建設,最管用、最見效的就是實施獎懲,是推動信用由理念轉化為實踐的必然選擇,也是推進信用監管的有效措施。
“作用會很明顯,現在企業都看重自己的信用,信用等級對企業融資很重要,資金一旦斷鏈,企業是運行不下去的。”淮南礦業相關負責人說。
采訪中,中央財經大學煤炭經濟研究院教授邢雷也表現出擔憂,“清單很多涉及到微觀的煤炭開采技術和資源狀況分析,核查起來有難度。”
不過,據上述淮南礦業負責人介紹,《清單》中所涉及事項目前的核查方式一般是政府主管部門定期到礦上查看資料或者下礦井實地檢查。“來檢查的人都是專業人士,如有問題他們一眼就能看出來”該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