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關于懇請復審陸豐核電廠1、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的請示》(廣核陸〔2024〕27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廣東陸豐核電廠1、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認為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廣東陸豐核電廠1、2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因此,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廣東陸豐核電廠1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廣東陸豐核電廠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我局組織檢查組對廣東陸豐核電廠1號機組核島現場準備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認為該機組現場各項準備工作已具備核島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條件,你公司可以開展1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將2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筑第一罐混凝土設為控制點,并委托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必須經過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檢查批準后,2號機組方可澆筑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按照《廣東陸豐核電廠1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廣東陸豐核電廠2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規定,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建造工程質量。
附件: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