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促進競爭性電力市場發展
(一) 減少國家壟斷活動提高市場效率,推動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
通過結構性調整,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服務等經濟活動中的職能,與政府管理職責進行明確區分;
對電力行業的國企進行重組、改革,提升其運營效率;
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更多發電企業、電力批發商和零售商,促進電力市場多元化發展。
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越南政府將繼續負責以下工作:
國家電力系統的調度;
核電站、戰略性多用途水電站,以及重要輸電網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輸電網運營(由非國有經濟部門投資建設的輸電網除外)。
(二) 市場化電價機制越南長期以來采用單一電價模式的電價結構和電價交叉補貼機制的電價水平,這也是越南國家電力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之一。2024版《電力法》制定了關于電價交叉補貼的政策,推動電價改革。
逐步取消不同用戶群體間的交叉補貼,確保電價真實反映生產和運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電價體系。
建立差異化電價政策,考慮容量價格、成本價格、固定價格和浮動價格等因素,提高需求側靈活性,為電力市場化交易奠定基礎。
(三) 優化投資審批和招標機制2024版《電力法》對電力投資項目選擇投資者和電價機制進行了細化,旨在提升行業公平性和效率。
投資者選擇原則:當有兩個或更多投資者競逐同一項目時,應通過招標確定投資者,評估標準以電力行業發展效率(如電價)為依據;對于需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電價,或采用直接購售電機制的特殊項目,則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招標和電價機制:中標電價將作為購電協議談判價格的上限,由電力購買方負責與中標投資者協商并簽訂協議。
0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政策
(一)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定義2024版《電力法》首次通過立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定義。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波浪能和海流能;地熱能;水能,包括水電;生物質能,包括生物燃料和其他來源于植物的能源;由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轉化的能源,但不包括使用化石燃料的生產和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以及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為危險物的廢棄物。
新能源:氫能和氨能,即由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生產的氫氣和氨氣,以及未來其他出現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形式。
(二) 能源發展原則2024版《電力法》規定,為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和系統穩定運行,應因地制宜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同步推進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優先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資源,推動大型電源項目集群化發展,充分發揮自然資源和電網優勢。支持屋頂光伏和漂浮式光伏項目,優先利用現有水電站送出通道,避免新增輸電網投資,同時優先推動近海海風開發。
(三) 負荷不穩定和儲能解決方案2024版《電力法》鼓勵結合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項目投資儲能系統,或結合綠氫和綠氨生產發電,減少排放并確保可持續發展。該法允許政府靈活制定以下激勵政策:
開發適應現有技術的可再生能源儲能系統;
支持風電和太陽能技術的研究與發展;
共享主要能源監測數據和可再生能源電廠電力產量統計數據(自發自用的屋頂光伏電站除外)。
03重點領域政策
(一) 液化天然氣2024版《電力法》明確液化天然氣發電的優先發展地位,通過政策保障其成為電力調節的重要支柱。
優先發展液化天然氣發電,充分利用國內天然氣資源,支持電力系統調節。
優化天然氣發電供應機制,推動與液化天然氣共享基礎設施的電力項目以降低成本。
(二) 海上風電2024版《電力法》出臺前,近海風電項目的轉讓與交易因涉及國家安全和主權問題引發關注,新法對此政策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定義與劃分:所有風機須建于越南水域,并位于基線6海里以外劃為近海風電項目。
發展優先順序:優先供國家電網,其次用于自用或生產綠氫,最后用于出口發電或生產綠氫、綠氨。
投資與激勵政策:外國及非國有投資者的投資條件與規則由政府制定,國有企業適用特殊條件與信貸限制。實施優惠政策,重點吸引外商和非國有投資者參與。售電至國家電網的項目享有合同電力產量政策及土地、海域使用費減免等激勵。
(三) 核電2024版《電力法》重新啟動核電開發,要求核電發展規劃與國家電力總體規劃銜接。核電站的建設、運行及安全保障需嚴格遵守《原子能法》和相關法律,以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目標。
04結語
2024版《電力法》通過推動競爭性電力市場、優化電價機制、加強投資監管,以及明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政策,為越南電力行業的公平競爭和高效運營注入了動能。同時,該法統籌兼顧能源轉型和能源安全,為越南能源發展和經濟可持續增長提供了重要支撐。
信息來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