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要求,采購人應加強公務用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車的功能和性能,并結合實際使用需要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主管預算單位需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在新能源汽車能滿足實際使用需要的情況下,年度公務用車采購總量中新能源汽車占比原則上不得低于30%。
特別地,對于路線相對固定、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原則上應100%采購新能源汽車。在采購車輛租賃服務時,也應優先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
主管預算單位還需指導和督促所屬預算單位落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并做好新能源汽車使用的相關保障工作。這一政策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