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到,統調風電、光伏自愿參與中長期市場綠電交易,10%電量通過現貨市場交易,90%電量(暫定)分配政府授權合約,執行政府定價;非統調風電、光伏自愿參與中長期市場綠電交易,其中分布式以聚合方式參與。
交易價格:
(一)交易價格根據參與方式分為直接交易價格和代理購電價格。
(二)直接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通過中長期、現貨市場形成。中長期市場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價格機制,煤電交易價格上下浮動范圍不超過20%。現貨市場在出清價格上限、下限的基礎上,實施二級限價機制。
(三)代理購電價格中,電能量價格按照年度、月度、現貨參考價確定。其中,M月代理購電價格=(70%×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20%×M月月度市場交易參考價+10%×M-2月現貨市場交易參考價)×(1+上浮系數),上浮系數參照零售套餐封頂價格條款最大上浮系數,參考價均由電力交易平臺公布,其他價格按照國家相關價格政策執行。
全文見下:
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省能源集團、各中央發電集團浙江分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
根據國家關于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工作部署和我省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有關工作要求,現將《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構建“中長期+現貨”的省級電力市場體系,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浙江省統籌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和保供穩價工作三年行動方案》(浙政辦發〔2022〕60號)《浙江電力現貨市場規則》(浙監能市場〔2024〕4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規模
2025年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根據全省工商業用戶年度總用電量確定。其中,原則上中長期交易電量占比不低于90%,其余電量通過現貨市場交易。
二、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方式
(一)電力用戶
1.全省工商業用戶全部參與市場化交易,交易方式分為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
2. 直接參與包括參與電力批發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和參與電力零售交易(直接向售電公司購電)。所有工商業用戶均可參與電力零售交易,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可選擇參與電力批發交易。
3. 間接參與即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可由電網企業代理間接參與市場交易。
(二)發電企業
為滿足全省工商業用戶市場內購電需求,確保市場供需平衡,省內外各類電源參與市場方式如下:
表1 省內外各類電源參與市場交易方式
(三)售電公司
1.在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公示并取得交易資格的售電公司可參與市場交易。被取消交易資格或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售電公司不得參與市場交易。
2.省內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增量配網企業,在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售電公司注冊后,可參與市場交易。
三、交易價格
(一)交易價格根據參與方式分為直接交易價格和代理購電價格。
(二)直接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通過中長期、現貨市場形成。中長期市場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價格機制,煤電交易價格上下浮動范圍不超過20%。現貨市場在出清價格上限、下限的基礎上,實施二級限價機制。
(三)代理購電價格中,電能量價格按照年度、月度、現貨參考價確定。其中,M月代理購電價格=(70%×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20%×M月月度市場交易參考價+10%×M-2月現貨市場交易參考價)×(1+上浮系數),上浮系數參照零售套餐封頂價格條款最大上浮系數,參考價均由電力交易平臺公布,其他價格按照國家相關價格政策執行。
四、交易組織
(一)注冊綁定
市場主體需按照相關要求在浙江電力交易平臺(https://zjpx.com.cn)完成注冊。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零售交易
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應選擇市場價格聯動、固定價格或比例分成套餐(含封頂價格條款)。為確保零售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零售套餐封頂價格條款最大上浮系數0.6%。零售合同參見《浙江電力零售市場實施細則》。
(三)批發交易
電力中長期交易按《浙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執行,電力現貨交易按《浙江電力現貨電能量市場交易實施細則》《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方案》執行。
(四)合同簽訂
市場主體應根據浙江能源監管辦2025年批發合同示范文本、《浙江電力零售市場實施細則》中2025年零售合同示范文本在浙江電力交易平臺簽訂各類電力批發、零售交易電子合同。各類批發、零售交易合同文本以2025年合同示范文本為準,往年已簽訂多年期合同的,雙方可參照2025年度市場電價水平重新議價簽約。批發交易年度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0時至2025年12月31日24時。
(五)市場結算
各市場主體分別與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售電公司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履約保障憑證金額不低于該售電公司批發交易總電量乘以0.8分/千瓦時,其他要求具體見《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零售交易、批發交易結算事宜按《浙江電力零售市場實施細則》《浙江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執行。
五、煤電價格聯動機制
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包括年度和月度煤電價格聯動。
(一)年度煤電價格聯動
年度煤電價格聯動是指年度交易前,市場主體應根據煤炭價格合理測算、協商議價形成年度交易價格,推動煤電電價真實反映煤炭價格成本。
(二)月度煤電價格聯動
月度煤電價格聯動是指省內煤電電價以月度為周期按煤炭價格進行聯動。按月實施月度煤電價格聯動,市場主體應根據煤炭價格合理測算、協商議價形成月度交易價格。當電廠月度實際交易價格超出P月度時,通過交易電量限值實施考核。
六、中長期交易電量限值
省統調燃煤電廠中長期交易電量限值以全省平均交易小時數為基數,綜合考慮綠色、保供、穩價、項目等情況設置,交易電量限值=基數小時數對應電量+月度交易電量限值。
七、保障措施
(一)發揮市場統籌功能。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和價格信號,統籌能源綠色、保供和穩價,統籌中長期和現貨市場發展,統籌計劃放開和市場推進,加快培育售電主體,豐富完善交易品種,不斷優化市場設計,營造良好的電力市場環境。
(二)加強交易組織協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組織協調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各市場主體開展市場化交易,增強電力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中心等作為市場運營機構的職責定位,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作用,構建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杜絕擾亂交易秩序行為。
(三)確保信息公開透明。電網企業應做好代理購電相關信息公開、電費結算等工作,原則上每月月底前3日主動公示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水平及構成、上月全電力市場損益清算結果等信息。電力交易機構應于每月月初3日前公布上月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等相關價格情況。
(四)完善交易監管體系。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要按月開展交易、結算、分攤分享費用等統計分析,對于前期市場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持續監測并做好記錄、評估,提出優化建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電力市場成員的監管,及時查處電力市場交易各環節信息公開不準確、結算不及時、合謀交易、行使市場力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其它
(一)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浙江電力現貨市場規則》(浙監能市場〔2024〕4號)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方案》、《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406號)等文件執行。
(二)省統調煤電執行兩部制價格機制,容量電價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執行,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靈敏反映電力市場供需、燃料成本變化等情況。
(三)執行中如遇有關問題和情況,請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或與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聯系。聯系電話:省能源局,0571-87058255;浙江能源監管辦,0571-51102738;浙江電力交易中心,0571-5121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