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政府在《官方公報》上正式公布了第 21,711 號法律,該法律改進了第 19,657 號地熱能源特許權法律。該法律旨在通過將淺層地熱能源用途排除在之前的特許權制度之外來促進淺層地熱能源的開發。隨著該法律的公布,該法律的大部分規定已生效。
可以通過此鏈接訪問該法律的全文(西班牙語)。
今年早些時候,智利共和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批準了這項擬議法律。新法律主要取消了淺層地熱項目(法律將其定義為深度小于 400 米且溫度低于 90°C)的開發要求,取消了此類項目運營所需的地熱特許權要求。
該法律還設立了國家淺層地熱能利用登記處,由能源部管理,新的和現有的淺層地熱作業將強制登記。
除對淺層地熱能作出規定外,新法還對《地熱法》作了進一步修改,作出了以下規定:
將地熱法的監管、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權力納入電力和燃料監管局,從而將權力集中到一個機構。
將維護地熱特許權登記的職能轉移到能源部。
將《地熱法》授予地熱特許經營者的地下水使用權限制為勘探和開發工作所需的水。
授權能源部頒布法規,制定地熱能利用的一般安全標準,包括預防和控制對人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風險的措施,保障地熱資源的可持續性,以及保護設施和基礎設施。
有關淺層地熱能利用和安全的法規必須在法律公布后 18 個月內頒布。這些法規應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生效。
智利目前正在開發多個淺層地熱項目,其中許多項目由安第斯山脈地熱能卓越中心(CEGA)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