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海陽核電廠5、6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批復
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呈報〈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報告》(國家電投山核核安〔2023〕207號)及相關文件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位于山東省煙臺市轄海陽市核電裝備制造工業區,擬建設2臺國產化CAP1000壓水堆核電機組。項目選址與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相容。
《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采用的評價標準符合相關規定。正常運行和事故工況的評價模式和參數選擇合理,正常運行狀態下對環境輻射影響小,選址假想事故的環境放射性后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報告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我部委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1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1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