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件明確,加快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本年度各區擬實施的陸上風電規模24.841萬千瓦、光伏電站規模48.896千瓦,經上海市電力公司評估可全額保障性消納,全部納入2024年度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各區要加強對開發企業的督促和指導,加快推進納入建設方案項目建設,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力爭陸上風電2025年6月前核準,光伏電站2025年6月前開工,在建項目盡快并網發電。鼓勵符合條件的陸上風電項目根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3〕45號)開展改造升級工作。
全面推廣“光伏+”工程。落實《上海市能源電力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滬發改能源〔2022〕164號)、《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滬建建材聯〔2022〕679號)、《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發改規范〔2023〕15號)等文件要求,推動各領域“光伏+”建設。五個新城所在區發展改革委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結合新城城市更新、工業區轉型和構建筑物建設,全面推進新城“光伏+”開發。鼓勵有意愿的居民利用存量居住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推進實施多產權存量居住建筑光伏試點。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支持,指導國有企業重點挖潛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園區、水廠等構建筑物場址資源,開展“光伏+”項目建設。
原文如下:
關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發改能源〔2024〕190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長興島管委會,上海化工區,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各能源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加快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4〕2號),現將我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進項目開發建設
1.積極推進海上可再生能源開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持續推動海上風電建設。落實《上海市“風光同場”海上光伏開發建設方案》(滬發改能源〔2024〕177號),啟動實施首批“風光同場”海上光伏競爭配置。獲得項目開發權的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工作要求,抓緊與有關部門對接,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力爭項目早核準、早開工。
2.加快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本年度各區擬實施的陸上風電規模24.841萬千瓦、光伏電站規模48.896千瓦,經上海市電力公司評估可全額保障性消納,全部納入2024年度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見附件1)。各區要加強對開發企業的督促和指導,加快推進納入建設方案項目建設,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力爭陸上風電2025年6月前核準,光伏電站2025年6月前開工,在建項目盡快并網發電。鼓勵符合條件的陸上風電項目根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3〕45號)開展改造升級工作。
3.全面推廣“光伏+”工程。落實《上海市能源電力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滬發改能源〔2022〕164號)、《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滬建建材聯〔2022〕679號)、《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發改規范〔2023〕15號)等文件要求,推動各領域“光伏+”建設。五個新城所在區發展改革委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結合新城城市更新、工業區轉型和構建筑物建設,全面推進新城“光伏+”開發。鼓勵有意愿的居民利用存量居住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推進實施多產權存量居住建筑光伏試點。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支持,指導國有企業重點挖潛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園區、水廠等構建筑物場址資源,開展“光伏+”項目建設。
4.提升技術經濟指標。擬建、在建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產品供應商應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持續提升光伏組件轉換效率、衰減率、功率保質期等核心指標。擬建、在建風電項目機組產品應滿足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標準,鼓勵使用單機容量、功率曲線保證值等技術指標優良的風電機組,不斷提升涉網技術指標。發電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可再生能源項目配置儲能,提升并網性能。
二、保障網源協調發展
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44號)等文件要求,持續提升電力系統對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1.加強配套電網項目建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每年對完成競爭配置和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項目建立項目清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進前期、核準和建設工作。電網企業會同發電企業統籌確定可再生能源和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投產時序,優化投資計劃安排,與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做好銜接,不得因資金安排不及時影響項目建設。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
2.持續優化接網流程。電網企業要優化工作流程,簡化審核環節,推行并聯辦理,縮減辦理時限,進一步提高效率;按照國家關于電網公平開放的相關規定,主動為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提供服務,采取“線上受理”“一次告知”等方式受理接入電網申請。
三、強化項目監測管理
1.做好市級補貼管理。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組織符合要求的發電企業在新能源云平臺(http://sgnec.sgcc.com.cn/tariff_subsidy)完成市級可再生能源補貼申請。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發改規范〔2022〕14號)要求,各區發展改革委會同電網企業對項目進行初審,每半年將初審意見和項目目錄報我委;電網企業每半年將享受度電獎勵的項目實際發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我委。上海市電力公司做好平臺的系統維護、使用培訓和技術支持等工作。
2.做好項目建檔立卡。發電和電網企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關于轉發
3.做好項目信息報送。各區發展改革委、發電企業按照《關于開展本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按月調度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1〕199號),按月向我委報送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發電量數據。發電和電網企業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國能發新能〔2023〕74號)等文件要求,做好各類可再生能源生產、消費等數據統計,按月向全國可再生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信息。
四、形成項目推進合力
發電企業是項目推進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合規加快項目建設,電網企業承擔電網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加強與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海洋等部門的協調,為項目開發創造有利條件。請市經信、商務、教育、住建、交通、農業農村、水務、國資、機管、房屋管理等部門支持,引導各行業積極開發利用各類型可再生能源。
附件:
1.上海市2024年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開發建設項目清單
2.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開發建設項目清單移出項目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