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做好2024年全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布局及相關工作的通知》。烏魯木齊市共有6個獨立新型儲能項目通過自治區評審,列入《2024年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清單(烏魯木齊市)》,項目總規模1GW/4GWh,技術路線涵蓋磷酸鐵鋰電池、全釩液流電池、鈉離子電池、CTB電池等,建設單位涉及中核集團、中節能、中國能建、國家電投、金風零碳。
通知指出,原則上2024年布局的項目應當年開工建設,力爭2025年建成投運。2025年無法投運的項目,由所屬區(縣)發改部門申請延期投運并說明具體原因,同時出具2026年7月前投運的保證書。2026年7月底仍未投運的,按照自治區發改委工作要求,對該項目所屬集團及相關企業2年內不再考慮新增獨立新型儲能項目。
在容量租賃方面,通知指出,容量達到20萬千瓦時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均可作為共享儲能出租其容量并獲得租賃收益。同時,對于熱儲能等電能量轉化率較低的儲能電站,其放電電量所對應的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余由電轉換成熱或轉換成其他形式所對應的充電電量,應按國家規定執行工商業用戶電價。
原文如下:
關于做好2024年全市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布局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米東區、達坂城區、烏魯木齊縣發展改革委,甘泉堡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
根據自治區《關于做好2024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布局及相關工作的通知》(附件1),我市共有6個獨立新型儲能項目(總儲能功率100萬千瓦)通過自治區評審,列入《2024年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清單(烏魯木齊市)》(附件2)。現將文件轉發你們并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請督促項目清單中的業主單位,加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及時與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對接電力接入事宜,盡快在我委完成項目備案。同時要求各項目業主單位出具開工建設承諾函,承諾函應確定開工、竣工時間。原則上2024年布局的項目應當年開工建設,力爭2025年建成投運。2025年無法投運的項目,由所屬區(縣)發改部門申請延期投運并說明具體原因,同時出具2026年7月前投運的保證書。2026年7月底仍未投運的,按照自治區發改委工作要求,對該項目所屬集團及相關企業2年內不再考慮新增獨立新型儲能項目。
二、按照自治區發改委工作要求,項目建設與項目清單中要素內容應保持一致,原則上不再對項目清單中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項目完成備案后,請以區(縣)為單位,將轄區內項目的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信息報送我委。
四、強化安全管理,獨立新型儲能項目需嚴格履行安全、消防、環保等建設程序。各區(縣)應落實屬地責任,統籌做好儲能項目建設、安全運行管理。儲能建設運營企業應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儲能設施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作出安全承諾,確保儲能設備質量、運行時長、可用率等性能滿足并網承諾相關技術要求。
附件:
1.關于做好2024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布局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2.2024年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清單(烏魯木齊市)
關于做好2024年全區獨立新型儲能項目布局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為促進我區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提升電網調峰、頂峰能力,推進我區獨立新型儲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固本培元,構建高效穩定的新型儲能系統。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根據各地州申報的項目,經評審,計劃布局一批獨立新型儲能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要求,我委已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獨立新型儲能項目開展評審并形成項目布局清單。請你委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要求:對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詳見附件)。
二、項目建設與項目布局清單中要素內容應保持一致,原則上不再對項目布局清單中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要求,新能源配建儲能轉為共享儲能的建設主體應通過租賃共享儲能等方式,確保原新能源租賃儲能規模與新能源項目備案儲能規模一致,保證調節能力不受影響。同時還應滿足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
四、容量達到20萬千瓦時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均可作為共享儲能出租其容量并獲得租賃收益。同時,對于熱儲能等電能量轉化率較低的儲能電站,其放電電量所對應的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余由電轉換成熱或轉換成其他形式所對應的充電電量,應按國家規定執行工商業用戶電價。
五、請你委督促項目布局清單中的業主單位,盡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抓緊對項目進行備案。業主單位要出具開工建設承諾函并抄送我委,承諾函應確定開工、竣工時間。原則上2023年布局的項目2024年必須開工,2025年9月底前應并網投運;特殊技術路線且工期較長的項目,經請示地州發展改革委同意,投運時限可延長至2025年底。2024年布局的項目當年應開工建設力爭2025年建成投運;2025年無法投運的,經請示地州發展改革委同意,投運時限可延長至2026年7月底。2026年7月底仍未投運的,對該項目所屬集團及相關企業2年內不再考慮新增獨立新型儲能項目。
六、請你委將備案項目的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信息報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