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7月19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優化需求響應工作機制,激勵各類主體主動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統籌兼顧電力安全與經濟增長。
響應主體:
1.電力用戶。具有獨立省內電力營銷戶號,設置獨立計量點,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2.負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經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審核通過;聚合響應資源不低于2500千瓦。
3.虛擬電廠運營商。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經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審核通過;聚合響應資源不低于2500千瓦;具備相關運營系統,對代理用戶有負荷監測、調控能力,并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響應類型分為日前響應、日內響應。響應日前,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通過“網上國網”APP、電話等多種方式發出響應執行邀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確定參與響應后,在響應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響應。響應日內,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根據當日響應邀約,在響應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響應。具有能源管理系統、空調智慧調控設備等電力負荷監測調控系統的用戶和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配合開展相關系統與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接,實施指令傳輸、響應量確認和負荷調節等。
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開展需求響應。
詳情如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發改規〔2024〕14號
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市工信局,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力需求側管理,提升電力需求響應能力,保障電力運行供需平衡,我委制定了《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需求側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電力需求響應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完善需求響應體系。堅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開放透明,優化需求響應工作機制,激勵各類主體主動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統籌兼顧電力安全與經濟增長。
(二)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充分發揮需求響應作用,形成最大用電負荷5%的需求響應能力。
(三)引導用戶實施精細化負荷管理。大力推進企業能源管理系統建設,實現對參與需求響應的用電線路和設備在線監測,開展用戶電力負荷優化,助力用戶節能降本。
二、實施內容
本方案所指電力需求響應為削峰需求響應,全省或局部范圍出現電力供需平衡缺口,視情況啟動。填谷需求響應后續根據削峰響應試行情況推進開展。
(一)響應主體
1.電力用戶。具有獨立省內電力營銷戶號,設置獨立計量點,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2.負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經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審核通過;聚合響應資源不低于2500千瓦。
3.虛擬電廠運營商。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經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審核通過;聚合響應資源不低于2500千瓦;具備相關運營系統,對代理用戶有負荷監測、調控能力,并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的市場準入條件應滿足國家或省內相關規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電力用戶可直接參與需求響應,也可通過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代理參與,選定參與方式后原則上一年內不予變更。選擇代理參與的用戶,同一時期只能由一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代理。
(2)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視同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其聚合的負荷資源需滿足電力用戶條件。
(3)鼓勵擁有空調、儲能、充換電設施、蓄冰制冷裝置等負荷資源的電力用戶和數據中心、基站、微電網等主體主動參與需求響應。鼓勵用戶對不同品類負荷資源安裝監控終端,直接或間接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4)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參與需求響應,與上述對應主體申請參與條件相同,對暫未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用戶由增量配電網集中申報。
(二)響應類型
1.日前響應。響應日前,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通過“網上國網”APP、電話等多種方式發出響應執行邀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確定參與響應后,在響應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響應。
2.日內響應。響應日內,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根據當日響應邀約,在響應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響應。具有能源管理系統、空調智慧調控設備等電力負荷監測調控系統的用戶和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配合開展相關系統與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接,實施指令傳輸、響應量確認和負荷調節等。
三、實施流程
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開展需求響應。
(一)年度申報(競價)
1.簽訂協議。每年5月底前,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與電網企業簽訂可覆蓋本年度的需求響應協議。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將與代理用戶的需求響應委托協議上傳至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協議應包含雙方確認的補貼分成比例。
2.審核確認。每年5月底前,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電力用戶(含代理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進行資格審核和需求響應能力評估、驗證確認。跨年度需求響應協議,每年應開展校核,若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條件、申報容量等關鍵信息變更,應重新簽訂需求響應協議。
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應保障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穩定運行,響應主體應配合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能源管理系統、負荷管理裝置及響應設備等運行狀況檢查。
3.市場競價。每年6月15日前,福建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經審核確認的響應主體開展集中競價,按照“價格優先、容量優先、時間優先”的邊際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響應補貼價格。競價流程詳見附件1。
(二)周期滾動
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在需求響應執行前組織動態申報。未參與市場競價的主體參與需求響應,按年度補貼價格執行。
(三)按需調用
1.響應啟動
省發改委組織電網企業綜合研判電力供需形勢,明確啟動需求響應方式、規模、時段、區域范圍等,分解下達需求響應執行指標。局部區域確有必要實施需求響應的,由屬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電力電量平衡情況,報送省發改委同意后,啟動實施本地區需求響應。
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網上國網”APP發布需求響應執行邀約,邀約短信中應告知申報截止時間。響應主體可根據自身調節能力,選擇響應時段,響應時段不低于1小時。原則上參與日前需求響應的用戶,不再參與同一時段的日內需求響應。邀約流程詳見附件2。
2.響應執行
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約定時間和申報響應容量自主執行需求響應。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組織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響應執行情況開展全過程監督。
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響應結束后發出響應解除通知,各響應主體收到通知后自行復電。
3.響應中止
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可根據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提出中止需求響應建議,報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日內響應用戶應邀確認后原則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評估
1.基線計算。響應基線按響應主體用電類別(以用戶主計量點電價碼用電類別為準)分為:大工業用戶響應基線、一般工商業用戶響應基線;按響應日類型分為:工作日響應基線、非工作日響應基線、國家法定節假日響應基線。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響應基線按照參與響應的代理用戶基線累加計算。基線計算方法詳見附件3。
2.評估標準。響應執行過程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有效響應:(1)響應時段最大負荷不高于基線最大負荷;(2)響應時段平均負荷低于基線平均負荷;(3)實際響應負荷占應邀響應負荷的50%及以上。
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實際響應負荷,根據參與響應的代理用戶按上述標準逐戶評估后,累加計算得出。
3.市場銜接。參與需求響應交易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視為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參與需求響應的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用戶(含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其響應部分電量不計入當月市場化交易電量負偏差考核范圍。
(五)補貼核發
1.響應效果確認。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完成響應主體實際需求響應負荷量、補貼金額統計,報送省發改委。
2.補貼金額計算標準
補貼金額=實際響應負荷*響應時長*補貼價格系數*響應速度系數*補貼單價
補貼價格系數和響應速度系數詳見下表。
實際響應負荷占應邀響應負荷比例大于200%的,按照實際響應負荷的200%計算。
3.補貼公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將經核定后的響應負荷量等在“網上國網”APP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如響應主體對響應數據有異議,響應主體可在公示期內提出申訴。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核實后,如確有錯誤的,應報省發改委同意后予以修正,并反饋給相關響應主體。
4.資金來源。根據“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需求響應補貼資金從尖峰電價損益中列支;無尖峰電價損益時或損益不足以覆蓋需求響應補貼時,補貼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需求響應實施月份的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省級補貼的基礎上,根據地方實際,適當增加補貼資金,提高電力用戶參與需求響應積極性。
5.資金支付。電力用戶(含直接參與與代理參與)的補貼資金由省電力公司通過電費退補方式結算支付;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補貼分成費用按代理協議約定比例統一由省電力公司支付。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閩發改規〔2022〕5號)同時廢止。
附件:1.需求響應競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