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決定草案等舉行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在核安全法的修訂當中嚴厲的處罰是一大亮點,但是我們關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當中說,核安全這么嚴重的事情罰款罰得竟這么低,法條第82條,技術支持單位出具一份假的技術評論結論,責任人只是最高罰款20萬元。所以想請問,就這個罰款的額度方面是怎么考慮的?再有,核損害賠償的問題,有學者一直呼吁應該寫入強制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則,請問為什么這部法律沒有涉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第一個問題,關于罰款額度是多是少的問題,這也是立法中提意見比較多的。剛才我說到立法中幾次提高罰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難說。你說的技術支持單位出具虛假的評論結論,底線是20萬,高限是100萬。技術支持單位做虛假結論,這在實踐中也不會很多。因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樣,我們到核設施營運單位去調研,發現他們對核安全的重視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又比如我們到核電廠里去,坐他們廠里的車參觀,首先,在廠區的中巴車里,要求每個人都要系安全帶,時速不能超過30公里,應該說,企業的安全意識比較高。所以,我們在罰款中,罰多少才讓他不違法、不出具虛假證明?很難做一個科學的結論,也沒有進一步地通過什么方式論證。關于罰款制度怎么合理,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法工委現在正在將此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未來可能會有一些標準來規范。
第二個問題,關于核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國家的強制保險制度。目前法律條文是有規定的,第90條第3款明確了,核設施營運單位應該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實際上就是一個強制性保險,現在在核電廠建設、運營之前,首先要投保一個責任保險,當然,現在投保的責任保險保額比較低,現在核電要投保額是3億,當然比較低,可能還需要調整,但是這個制度是有的。關于國家的兜底責任,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公約和別的國家一個普遍的制度是由于核事故帶來的損失非常重大,單個企業包括核設施營運單位一個主體進行賠償,可能有時候都難以承受,所以國家也承擔一定的兜底責任。國務院2007年一個批復中也明確了,國家適當給予補償。因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多,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則寫出來了,未來還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實際上沒有寫國家承擔兜底責任,但是我們希望國家永遠不要發生核事故,我們希望萬無一失,絕對安全,永遠不發生核事故,但是一旦發生核事故,我們政府一定會承擔責任的。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對于別人都承擔不了的責任,政府還是會承擔的。當然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