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界網訊:1月8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用示范縣和示范鄉鎮”申報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大充電網絡建設運營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出臺農村地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專項支持政策,加大用地保障,加大配套電網改造升級力度。鼓勵條件適宜地區結合充電設施建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形成綠色充電一體化系統。鼓勵開展車網互動等新技術應用。結合農村地區充電設施環境、運行維護要求等,完善充電設施運維體系。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用示范縣和示范鄉鎮”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能綜通電力〔2023〕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有關充電運營企業、新能源汽車企業:
為加快建設有效覆蓋的農村地區充電網絡,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現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用示范縣和示范鄉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本次示范縣和示范鄉鎮建設是以擴大農村地區充電基礎設施網絡為目標,加快構建滿足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場景充電需求的服務網絡,引領充電設施運維和商業模式創新,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示范縣范圍包括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不含市轄區),示范鄉鎮范圍包括鄉(民族鄉)、鎮等鄉級行政區(不含街道和縣轄區)。力爭到2025年底,示范縣鄉因地制宜建成布局合理、快慢結合、適度超前的充電網絡體系,推動實現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鄉全覆蓋”的基本要求。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集中式公共充電場站建設。示范地區要結合公共充電網絡規劃,優先在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筑、交通樞紐(站)、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沿線服務區(站)及出入口附近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設施,并向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鄉村物流基地、鄉村旅游重點村等延伸。研發更加適宜農村地區的移動式公共充電設備,滿足鄉村旅游、節假日返鄉探親等特殊場景的快速補電需求。鼓勵供電所、郵政快遞網點等布建充電基礎設施,提供兜底充電保障。
(二)推動集中式專用充電場站建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務用車中新能源汽車使用比例。鼓勵具備條件的縣鄉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并對公眾開放。支持工業園區、礦區、物流園區、快遞園區、公交場站等加快內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充電供給能力。
(三)積極推進社區充電基礎設施共享。鼓勵制定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指南。新建居住區停車位應落實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要求,具備條件的存量居住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鼓勵充電運營商開展居住區充電設施“統建統服”。示范地區應落實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加大對居住區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解決機制。
(四)加大充電網絡建設運營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出臺農村地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專項支持政策,加大用地保障,加大配套電網改造升級力度。鼓勵條件適宜地區結合充電設施建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形成綠色充電一體化系統。鼓勵開展車網互動等新技術應用。結合農村地區充電設施環境、運行維護要求等,完善充電設施運維體系。
三、組織實施
(一)請各省(區、市)牽頭負責充電設施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本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大、充電場景較為典型的縣鄉地區進行示范申報,并參照上述目標和重點任務編制本省示范縣鄉申報材料。
(二)參照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明確首批示范縣鄉數量。其中,2023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車銷售滲透率超過全國平均值28.3%的省(區、市)可申報2個以內(含)示范縣、5個以內(含)示范鄉鎮;滲透率低于28.3%的省(區、市)可申報1個以內(含)示范縣、3個以內(含)示范鄉鎮。
(三)本次申報材料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6日,請各地于此日期前將紙質版申報材料寄送至國家能源局電力司,電子版申報材料發至聯系人郵箱,國家能源局將統籌確定首批示范縣鄉名單。根據首批示范縣鄉建設情況,適時研究啟動后續示范工作。
(四)國家能源局統籌指導各省(區、市)示范縣鄉建設。各省(區、市)牽頭負責充電設施管理的部門要嚴格落實推進示范建設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按年度上報示范縣鄉建設情況;建設完成后及時組織評估驗收,并報送總結報告。國家能源局將結合各地示范縣鄉建設情況,適時推動典型經驗和成熟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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