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召開記者會,就福島核污染水排海問題闡述中方立場。
中國駐日本大使吳江浩表示,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事關各國民眾健康、全球海洋環境和國際公共利益,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切。迄今中方已就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向日方反復表明嚴正立場。日方應正視國內外正當合理關切,履行國際法義務,本著對科學、對歷史、對全球海洋環境、對全人類健康和對子孫后代負責的態度,撤銷排海錯誤決定,切實以科學、安全、透明的方式處置核污染水,并接受嚴格國際監督。
排海缺乏正當性。日方未同周邊鄰國等利益攸關方進行充分協商,單方面作出排海決定,單方面作出對外宣布,實際上是把排海作為唯一選項強加于各方,但排海并非唯一選項,也不是最安全、最優化的處置方案。曾有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掩埋等五種方案,部分專家還提出過長期儲存方案,但這些都被日方置之不理,難道只有排海才是最優方案,顯然不是。
排海將對全球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巨大風險。福島核污染水直接與福島核事故中熔化的反應堆堆芯接觸,包含60多種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目前沒有公認有效的凈化技術,部分長壽命核素可能隨洋流擴散并形成生物富集效應,將額外增加環境中放射性核素總量。福島核事故至今產生130多萬噸核污染水,處理數量如此巨大、成分如此復雜的核污染水,沒有先例。排海將持續30年甚至更久,未來還將產生大量核污染水,“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技術有效性和成熟度未經第三方評價認證,凈化裝置長期可靠性存在巨大疑問。
強推排海違反國際法義務。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管轄或控制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日方應履行充分協商、評估和監測環境影響等義務,采取預防措施確保危險最小化。此外,日方通過海底隧道方式將核污染水排海,違反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有關禁止通過海上人工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放射性廢物的規定。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成員,日本應切實履行上述國際義務,而不是相反。
IAEA評估報告不能成為日排海“通行證”。日本政府在2021年4月宣布排海計劃、2022年7月正式批準排海方案,多次宣稱不會推遲排海,這些都遠早于機構工作組完成評估和發布最終報告,讓國際社會對日方誠意打上重重的問號。從職能授權上來說,機構是促進安全、可靠、和平利用核技術的國際機構,不是評估核污染水對海洋環境和生物健康長遠影響的合適機構。更要指出的是,日方限制機構工作組授權,不接受評估其他處置方案。基于上述,機構報告證明不了日方排海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免除不了日方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國際法義務。IAEA應秉持客觀公正和專業原則,充分尊重采納工作組各方專家的意見,即將公布的最終報告應該經得起科學與歷史檢驗。
日方將福島污染水含氚量同核電站正常排放冷卻水含氚量相提并論,完全是混淆概念,誤導輿論。福島核事故產生的污染水與核電站正常運行排水有本質不同,這是基本科學常識。兩者來源不同,放射性核素種類不同,沒有可比性。福島核污染水直接同核事故中熔化的反應堆堆芯接觸,其中含有極毒的钚、镅等超鈾核素,國際上沒有排海先例,與經過幾十年安全運行實踐、由成熟可靠系統處理的各國核電站排水根本是兩回事。日方采用稀釋方式降低核污染水中放射性物質的濃度,而不對所有放射性核素進行總量控制,淡化核污染水排海危害,違背科學、專業精神。
日方所謂希望同中方對話磋商缺乏誠意。迄今中方在雙多邊渠道同日方開展交流,反復表達專業部門意見和關切,但日方不顧中方立場,執意按既定時間表推進排海。如果日方將排海作為磋商的前提,一味把排海強加于中方,那這種磋商意義何在?如果日方有誠意進行協商,就應該中止排海計劃,同意討論所有可能的處置方案,允許利益攸關方進行獨立采樣分析,切實解決各方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