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是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性,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各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從而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升系統整體利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有關規定,為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貴州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制定出臺了《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通知》從四個方面對貴州省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無論是對短期促進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還是對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都具有積極意義。一是擴大實施范圍,貴州省供電區域內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包括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和代理購電用戶)、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儲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將原鼓勵參與峰谷分時電價的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兩部制用戶直接納入了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二是優化峰谷時段劃分,根據貴州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將峰平谷時段較原時段后推一個小時,峰平谷各時段保持8小時不變,優化后的峰時段為10-13點、17-22點;谷時段為0-8點;其余時段為平時段。三是擴大峰谷電價價差,結合貴州省電力系統峰谷差較大的情況,根據發改價格〔2021〕1093號文件關于“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的要求,為促進削峰填谷,明確貴州省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60%,峰谷電價價差達到4:1。四是完善峰谷電價結算方式,根據發改價格〔2021〕1093號文件相關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改革思路,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或分攤,未直接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工商業用戶等也間接參與到政策實施。
《通知》強調,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公共交通、學校、醫院、自來水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
《通知》明確,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通知》提出,到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對污水處理廠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此次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對用戶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銷售電價總體水平保持穩定。兩部制工商業用電可通過科學合理安排生產用電時段,增加谷時段用電量,降低用電成本。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單一制工商業用電、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此次暫未納入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其銷售電價水平保持穩定。后續將根據貴州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峰谷價差等。
從長遠來看,《通知》實施后,分時電價對削峰填谷的作用更加顯現,貴州電網峰谷差率將下降,在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同時,將有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輸配電設施及發電資源投入,提升電力系統運行效率和經濟性,有利于從總體上降低全社會用電成本。
文件原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黔發改價格〔2023〕481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綠色發展要求,充分發揮電價信號在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電力供應形勢變化等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實施范圍
我省供電區域內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包括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和代理購電用戶)、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儲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公共交通、學校、醫院、自來水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優化峰谷時段劃分
根據我省現行電力系統負荷情況,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如下:
峰時段:10:00(含)-13:00、17:00(含)-22:00;
平時段:8:00(含)-10:00、13:00(含)-17:00、22:00(含)-00:00;
谷時段:00:00(含)-8:00。
三、擴大峰谷電價價差
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60%。交易電價(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量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參與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四、完善峰谷電價結算方式
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產生的損益(不含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分時段交易電價形成的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或分攤。峰谷分時電價損益=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損益+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峰谷損益。
代理購電用戶峰谷損益=∑(峰段電量×峰段電價+平段電量×平段電價+谷段電量×谷段電價)-∑平段電價×代理購電用戶用電量;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峰谷損益=∑(峰段電量×峰段電價+平段電量×平段電價+谷段電量×谷段電價)-∑平段電價×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用電量。
代理購電用戶平段電價=月度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量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中長期市場交易用戶平段電價=平段交易電價+輸配電量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
五、其他事項
(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必須安裝分時計量裝置,分別計量峰段、平段、谷段的用電量。電網企業在2024年1月1日前完成用戶計量裝置調試,調試期間峰平谷時段劃分暫按原有關規定執行,2024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峰平谷時段執行。
(二)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到2030年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四)對污水處理廠免收需量(容量)電費,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或平段電價。
(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高供低計、計量裝置不在產權分界處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按用戶峰平谷各時段的電量比例折算各時段電量計算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按國家規定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以用戶執行峰谷浮動后的電度電費(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電費為基礎。
(六)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變化、新能源消納、電力供需狀況、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峰谷價差、實施范圍等。
六、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宣傳,確保本通知要求全面落實。切實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增量配電網企業落實本通知規定。
(二)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級供電局、各增量配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向用戶做好政策宣傳,切實加強服務。
(三)貴州電力交易中心要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做好電力交易系統的適應性改造,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政策宣傳和服務。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