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十部門發布關于印發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2023—2025年)的通知。《實施意見》提出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推動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企業研發與創新、拓展完善產業生態、推進充(換)電及加氫設施建設、營造有利發展環境、加強“電動福建”平臺建設和管理、加強保障措施等9條措施。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其中提及,發展電池租賃。支持動力電池租賃企業做大做強、輻射全國,對在購買和使用環節開展動力電池租賃等業務,按3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進行補助,三年補助資金最高1億元。鼓勵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等牽頭組建多種類型的聯合體共同打造良性發展的換電商業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領域推廣應用。
全文如下: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全面
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于組織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2023—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的實施意見
(2023—2025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門《關于組織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
促進整車企業加快發展。支持新能源汽車(含專用車)生產企業做大做強、擴大規模,繼續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對年度產能利用率達到60%及以上且產量同比增長,或產能利用率20%以上且產量同比增長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汽車產能利用率比例給予單家企業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加大新能源汽車消費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實施產業鏈企業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招商,鼓勵上下游企業開展協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引進產業鏈配套企業,對與三年內新引進單家企業年配套規模達50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單家年度獎勵資金最高1000萬元;對三年內新引進的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配套企業,年配套規模達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全省年度獎勵資金最高5000萬元。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車領域“專精特新”及單項冠軍企業,支持企業上市發展。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商務廳、金融監管局、科技廳、財政廳,省汽車集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鞏固公交車和巡游出租車電動化成果,持續提升物流配送、環衛、工程建設、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比重,引導帶動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1.公務車。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除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處置突發事件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用車等特殊情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逐年提升公務車領域新能源汽車比重,力爭2023年達到10%、2024年達到25%、2025年達到40%。鼓勵公務租賃用車使用新能源汽車。
2.其他公共領域用車。公交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推廣新能源微循環公交車運營模式;推動全省農村客運采用新能源汽車。出租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及網約出租車原則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分時租賃汽車采用新能源汽車。物流車:全省中心城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物流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其他物流用車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貨運車輛電動化改造和電動化替代工作。景區和港區用車:加快推進全省旅游景區新增和更新車輛、港區新增和更新集裝箱卡車采用新能源汽車,4A級及以上景區用車,爭取兩年內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車。環衛等領域用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區環衛用車原則上采用新能源汽車。鼓勵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質資金的購買服務項目,將新能源環衛車、渣土運輸車、水泥攪拌車配備比例作為評審因素。
3.私人用車。鼓勵整車企業開展“以舊換新”等模式,促進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鼓勵地方政府出臺支持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措施。
推進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試點。支持有條件地市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試點。其中,試點城市在完成公務車及其他公共領域用車任務基礎上,重點推動駛入城區的物流車等采用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相關地市申報國家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城市,對獲批的給予專項獎勵1000萬元。
組織實施綜合示范應用項目。支持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動力電池等生產企業與推廣應用單位在景區、廠區、港區、礦區、物流園區、設區市中心城區等重點區域及湄洲島等島嶼聯合打造推廣應用示范項目,對示范項目中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車和新能源無人駕駛裝備等單個推廣合同金額達到1000萬元并實現交付使用的,按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給予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全省年度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支持有關地市、汽車生產企業、示范應用單位等聯合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對納入國家試點的牽頭單位給予專項獎勵500萬元。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國資委、住建廳、公安廳、林業局、文旅廳、民宗廳、水利廳、市場監管局、郵政管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推動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發展
提升電動船舶研發設計水平,對引進的央屬高水平電動船舶研發設計機構,除支持享受當地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外,設立分公司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設立子公司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支持船舶電池動力推進系統研制與應用、標準化箱式電池開發,培育具有全球領先優勢的電動船舶動力電池及電池動力推進系統供應商;對電動船舶電池動力推進系統生產企業按交付電池動力推進系統金額的20%給予補助(不含省示范項目),單套系統補助最高200萬元。
加快推進江、河、湖、海等電動船舶應用場景建設,重點打造港口作業船、閩江貨船、公務船、閩江游船、渡輪、沿海觀光客船、湖區(庫區)客船、內河客船、漁業輔助船、游艇等示范項目。對省電動船舶示范項目(含新建和改造),按交付船舶電池動力(含氫燃料電池)總成價格的40%給予補助,單船補助最高1000萬元(其中省首批次示范項目按60%給予補助,單船補助最高1500萬元),補助由建造船廠、動力總成生產企業或項目總包方申領。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地區先行先試大力推廣應用電動船舶。重點打造閩江新能源船舶示范應用流域,力爭到2025年閩江新造船舶主要使用新能源船舶。以廈門島、平潭島、羅源灣、湄洲灣、三都澳、閩江、九龍江、賽江、翠屏湖、大金湖、石門湖等區域為重點,加快船舶電動化升級,鼓勵相關縣(市)、區或單位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先行先試打造電動船舶示范應用場景〔包括投資建造一批電動船舶及充(換)電站等配套設施〕,對試點地區或單位等給予獎補資金總額最高1000萬元;鼓勵多個縣(市)、區攜手打造電動船舶發展試點城市群。4A級及以上景區和城市內河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新能源船舶,爭取兩年內現有高能耗高排放老舊船舶基本更新改用新能源船舶。
推進岸電一體化和電動船舶充(換)電設施設備產業化發展,對配套服務電動船舶示范項目的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給予一次性設備購置補助,其中單臺(套)充電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的給予20萬元補助,超過500千瓦的給予50萬元補助。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國資委、海洋漁業局、文旅廳、科技廳,福建海事局,省船舶集團、港口集團,中國船級社福州分社,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企業研發與創新
支持企業新產品開發。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含擴展車型),自獲得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起一年內銷售量達500輛及以上的9座以上載客車、3.5噸以上貨車及其他專用車,2000輛及以上的9座及以下載客車、3.5噸及以下貨車及其他專用車,50輛及以上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每款車型分別給予一次性新產品開發獎勵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支持綠色智能船型研發設計,對納入國家綠色智能船型目錄的,單個船型給予研發設計單位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加強研發創新平臺建設。支持產業鏈“鏈長”整合省內外技術與項目資源,牽頭打造相關領域共性和前瞻技術創新平臺,促進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動力電池、氫能產業鏈高質量發展。支持建設覆蓋全產業鏈、全溯源鏈、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動力電池等領域第三方檢測中心。
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電動福建”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與產業化示范應用,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省級科技重大專項“揭榜掛帥”項目、重點產業產學研協同創新重大項目、技術創新重點攻關及產業化項目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攻關項目給予支持。
鼓勵制定相關技術標準。鼓勵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等產業鏈企業圍繞核心技術、應用場景研究制定相關標準,支持將有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上升為省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對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省地方標準的單位,按有關政策給予一定補助。鼓勵開展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年檢工作,支持機動車檢測機構及相關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安全檢測業務。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科技廳、市場監管局、財政廳,中國船級社福州分社,省汽車集團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拓展完善產業生態
拓展應用場景。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以動力電池(含燃料電池,其中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時/千克)為驅動的新能源工程機械、新能源農用機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車和新能源無人駕駛裝備等產品,按10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獎勵最高1000萬元。支持發展氫燃料電池為動力的相關裝備,對生產并實現銷售的氫燃料電池系統〔單臺(套)功率達到50千瓦以上〕,按照2萬元/臺(套)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最高500萬元。
發展電池租賃。支持動力電池租賃企業做大做強、輻射全國,對在購買和使用環節開展動力電池租賃等業務,按30元/千瓦時對動力電池額定容量進行補助,三年補助資金最高1億元。鼓勵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等牽頭組建多種類型的聯合體共同打造良性發展的換電商業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領域推廣應用。
創新金融服務。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及電動船舶行業特點和市場消費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融資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支持汽車生產企業、示范應用單位等參與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對通過銀行融資、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購買智能網聯汽車的示范應用單位,在融資利率基礎上予以1個百分點貼息補助(3年期以內的融資按實際期限貼息,發放期限超過3年的中長期融資按3年貼息)。對購買省示范項目電動船舶的船東企業,參照執行。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財政廳、金融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興業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充(換)電及加氫設施建設
支持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充(換)電設施、智能路側設施和功能性平臺納入“新基建”示范項目。完善充(換)電網絡設施建設規劃,強化公共充(換)電設施省級平臺功能,優化經營性充(換)電網絡布局。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加氫站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支持在有條件的企業廠區、作業區等開展充(換)電站試點建設,支持依法依規利用現有加油加氣站的場地設施研究開展改擴建加氫站或增設充(換)電設施。
推廣集中式“光儲充檢”一體化示范站,對配置儲能電池系統額定容量達到800千瓦時以上,充電樁達到16根以上,單槍最大輸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儲充檢”示范站建設給予業主單位單站補助50萬元。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鼓勵采用具備有序充電功能的智能化充電樁。落實公共停車場和新建住宅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督促、檢查、監督,電網企業應配合開展配建及接電情況核驗。鼓勵采用“統建統營”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結合老舊小區、街區片區改造等工作,在設計及改造實施環節充分預留充電設施供電管溝,滿足充電設施快速接電要求。對符合消防安全、電力容量等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應積極配合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住建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工信廳、財政廳,省電力公司,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營造有利發展環境
對新能源汽車(運營車輛除外)在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點)等按時計費的,24小時內首次停車免收2小時(含)車輛停放服務費,2小時后按同車型現行標準收取;按次計費的,按同車型現行收費標準的50%繳納停車費。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末端攬投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時停靠。在新、舊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和改造時,調增郵政、快遞新能源車輛臨時停車位。
對新能源汽車不實行限購;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對于限時作業路段,除早晚高峰外,允許新能源物流車和專用車等每日一定時間的增時作業,具體舉措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省高速公路公司對新能源汽車辦理電子收費的,予以贈送電子標簽,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通行費用優惠;鼓勵各地對轄區內部分高速路段,給予新能源物流車等通行補助。支持電動船舶享受優先過閘、優先靠離泊權利。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公安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郵政管理局、財政廳,省高速公路公司,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強“電動福建”平臺建設和管理
整合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電動船舶監管等多個信息化應用平臺,建設一體化的“電動福建”平臺,強化全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公共領域電動船舶、公共充電樁等管理,接入閩政通APP面向全省提供優質的便民充電服務。“電動福建”平臺建成后可按程序統一部署至省級電子政務云平臺,所需云資源由省級電子政務云平臺提供。對平臺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的運營資金補助。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開展動力電池的評估檢測、梯級利用、拆解回收。進一步完善地方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研究建設全省統一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府監管和追溯服務平臺,適時整合到“電動福建”平臺。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科技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數字辦,省汽車集團、大數據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保障措施
健全組織保障。繼續發揮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作用,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全面推進“電動福建”建設。
加大資金支持。安排“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不同類別補助政策可疊加。引導省市有關投資基金加大對“電動福建”產業投資。完善政銀企合作機制,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金投入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加大“電動福建”產業鏈及相關應用場景的信貸支持力度。
強化責任落實。各省直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能,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并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財政廳、科技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國資委、金融監管局,省電力公司,省汽車集團、投資集團,福建銀保監局、福建證監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