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引入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推進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和《南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公共機構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公共機構提供節能診斷、節能方案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設備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一系列節能服務,保證節能量或節能率,并從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節能運作模式。
第四條 合同能源管理類型主要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等類型。本辦法適用于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
第五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實施具體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各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具體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區域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第六條 公共機構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技改:
(一)建筑的圍護結構、空調、鍋爐、照明、燃氣灶具、給排水、電梯、機房以及能耗監測與智能控制系統等經能源審計,有較大節能空間的單位均應列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二)實施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技術應用項目。
(三)實施水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技術應用項目。
(四)其他可以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技改項目。
第七條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機構,合同期內其能源費用預算,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認定,即有關合同約定基準數核定,并列入部門預算。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列入財政部門預算,視同能源費用列支。能源費用預算(含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及支出不應超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一年度能源費用的預算及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預算應當還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能源審計、初步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監理以及評估驗收等費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公共機構的能源費用預算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第二章 單位職責與項目認定
第八條 公共機構與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公共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 提供真實的能耗賬單等憑證;
2. 提供節能服務公司所需的設備臺帳清單;
3. 提供節能服務公司所需的竣工圖與原耗能設備說明書;
4. 提供設備運行管理記錄;
5. 加強用能系統管理和維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確保節能量或節能率;
6. 按合同約定,做好支付節能服務公司費用工作。
(二)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 提供項目節能診斷報告;
2. 提供項目節能改造方案(方案須滿足原有設備技術要求及新增設備必須與原有設備兼容);
3. 負責項目融資;
4. 負責項目施工改造、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維修維護、操作人員培訓及設備運行管理等;
5. 配合公共機構開展節能量測量和驗證。
6. 履行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其他相關義務。
第九條 公共機構在申報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之前,應當對項目技術改造方案、能耗基準、預計節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進行評估。
第十條 公共機構在計劃實施節能技改項目或者建筑維修項目時,對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實施條件的項目,應當按要求申報。市級公共機構應當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所屬公共機構在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同時,并須向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各區公共機構向本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申報,各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申報材料包括項目評估報告、初步改造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表等。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根據各公共機構的申報材料,編制本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匯總表,并將匯總表報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一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推進項目實施,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政策指導。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區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政策指導。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照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確定采購組織形式。屬于集中采購的,公共機構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對合同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年分享節能收益在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應當采用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對合同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年分享節能收益未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可以采用其他公平、公開、公正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細化合同條款,確定各方權利義務、合同標的以及合同期限、信息保密等內容,及時簽訂合同。合同期限應考慮國家對相關設備的折舊期,以及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投資回報期等因素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四條 集中辦公的公共機構,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合同第三方組織項目實施。公共機構應當統籌協調節能服務公司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好預算編制、項目申報、項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業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做好項目的現場管理及物業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條 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公共機構及物業服務公司的現場管理要求,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改造工作。項目各方應當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協議書。施工管理過程中,各單位應當加強風險防范,科學管理,文明施工,保證安全質量進度。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聘請工程監理等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監理。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核查工程質量、設備實際運行效果等。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及時將本項目的竣工圖、驗收報告等資料(含電子版)報送至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能耗基準和節能量的認定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采用以下方法確定能耗基準:
(一) 對于具備可分項計量的項目,正常運行時間三年(含三年)以上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消耗量確定;正常運行時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對于正常運行不滿一年的,能耗基準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確定。
(二) 對于不具備分項計量的項目,能耗基準由公共機構會同物業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等單位共同核準。
第二十條 節能量應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和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共同計算確認。公共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承擔合同項目的機構或專家,不得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物業服務公司做好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的運行維護工作。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驗收前,應當組織對物業服務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項目及物業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定期組織項目檢查。若發現影響項目安全穩定運行的事項,應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解決,物業服務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對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有關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經改造項目的日常運行管理及新增設備維修保養。
第二十四條 能源管理合同執行完畢后,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公共機構移交項目,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項目的運行及維護保養等費用支付,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項目實施前涉及原有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處置的,按照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新增固定資產,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無償贈予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