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東站屋頂光伏電站
作為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和推動分布式發電的關鍵一招,隔墻售電發展的每一步都備受關注。近日,《浙江省電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讓業內再次聚焦隔墻售電模式。
作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后頒布的首部綜合型地方性電力法規,《條例》提出,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能發電等電力生產企業可以與周邊用戶按照規定直接交易。《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至今,隔墻售電5年來“默默無聞”。如今,浙江能否順利破冰?
資源小省瞄準
分布式發電市場
在允許隔墻售電的同時,《條例》還提出鼓勵分布式光伏發展的相應措施。新建公共機構建筑和工業廠房應當按照國家和浙江省規定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分布式光伏的發電量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業企業用能總量。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共同推進已建公共機構建筑和工業廠房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
浙江省太陽能光伏行業協會秘書長沈福鑫指出,浙江是能源資源小省,同時也是能源消費大省。“浙江缺能源,用能多靠外來,希望借助隔墻售電模式,提升能源自給水平,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沈福鑫表示,當前,浙江省有很多物流園區,倉儲廠房面積很大但用電量并不大,如果在這些廠房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電站,并通過隔墻售電的模式將富余電量出售給鄰近的用電大戶,完全可以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
德邦證券分析師彭廣春表示,傳統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通常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全額上網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均是將電力先賣給電網,再由用戶從電網買入。而隔墻售電模式允許分布式能源項目通過配電網將電力直接銷售給周邊能源消費者,這一模式可以讓能源消費者成為‘生產投資型消費者’,同時還可以促進電網企業向平臺化服務的戰略轉型。”
過網費、備用分攤、
偏差考核等機制待完善
其實,早在去年11月,浙江省發改委就在對《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修改稿)》的征求意見中表示,要推進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或使用。同時提出,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快明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標準,大力推進分布式新能源就近開發利用。編制并發布適用于風電光伏項目與用戶直接交易的市場規則與標準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風電光伏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雙方簽署長期購售電協議。積極支持在工業園區、大型生產企業和大數據中心等周邊地區因地制宜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試點。
國海證券分析師表示,就全國范圍而言,隔墻售電提出5年,目前仍沒有大范圍開展,主要原因在于過網費機制、系統備用成本分攤、偏差考核機制等各項細則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過網費機制方面,上述國海證券分析師指出,現行的隔墻售電過網費,是按“所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差”形成的,這一機制會使隔墻售電用戶獲得較同電壓等級同類用戶更多的交叉補貼,增加了電網回收成本的難度。在系統成本方面,分布式發電享受了備用服務,卻未足額承擔相關成本,輔助服務分攤機制還有待健全。同時,偏差考核機制也有待進一步細化。隔墻售電項目需接受3%-5%發電量的偏差考核,違約電量需支付補償費用。在當前按月度交易的前提下,發電方要提前40天進行電量預測并報送生產計劃,而分布式光伏受天氣因素影響大,中長期預測較為困難,易給發電方造成經濟損失。
關鍵在于出臺實施細則
根據《條例》,浙江省隔墻售電的具體辦法將由浙江省電力管理部門制定,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有知情人士透露,相關細則將由相關電網企業、浙江省能源局和浙江能監辦等主管部門聯合操刀。
沈福鑫認為,隔墻售電的關鍵環節之一在于電網公司,“只要電網公司愿意打破常規就可以突破很多障礙。”沈福鑫表示,浙江省相關政府部門和電網公司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都非常支持,相信隔墻售電模式也可以很快落地。
記者嘗試聯系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了解細則制定的相關情況,但對方表示,現階段,隔墻售電的相關問題過于敏感,暫時無法接受采訪。
有行業專家指出,從2017年起,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一些試點省份,“宏觀文件都是鼓勵、支持,但只要一走到具體細則上,往往就會因為種種原因難產。《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但這并不意味著屆時浙江就會有隔墻售電項目,還有太多問題需要各個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