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日前修訂了《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刪除了數據中心機房報表中“其他能源消費量”指標;增設了“太陽能光電系統發電量”指標;進一步明確了建筑面積、用能人數、數據中心機房等主要指標解釋。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廣東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國家統計局關于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我局修訂了《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制度》),已報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一、主要修訂內容
刪除了數據中心機房報表中“其他能源消費量”指標;增設了“太陽能光電系統發電量”指標;將“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調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一步明確了建筑面積、用能人數、數據中心機房等主要指標解釋。
二、有關要求
(一)各部門、各地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編制《統計調查制度》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職責分工,明確管理范圍內各級各類公共機構有關報表的填報周期、報送方式及時限等,于今年10月31日前報送我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備案。
(二)各部門、各地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本級和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形成《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分析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送。
(三)各部門、各地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要建立數據質量抽查和會審機制,每年對所轄(屬)5%以上的公共機構進行抽查,所轄(屬)公共機構50家以上的節能管理部門每年要組織上年度能耗數據會審,確保統計數據完整、真實、準確。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