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海市經信委發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或建議。
根據征求意見稿,支持領域和標準為:
(一)整車示范應用
車輛須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已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車輛運行數據按照相關標準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給予獎勵資金,每積分獎勵20萬元,其中,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安排15萬元,車輛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
(二)車輛運營
符合整車示范應用要求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須取得營運額度,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1萬元,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由市級獎勵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關鍵零部件產業化
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壓機、氫循環系統、儲氫瓶閥等關鍵零部件在本市研發生產,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給予獎勵資金,原則上每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關鍵零部件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由相關企業所在區安排。
(四)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
車輛購置和運營補貼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五)加氫站布局建設
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補助,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每座加氫站補助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由市級獎勵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六)加氫站運營
氫氣零售價格須不超過35元/公斤。2021年度補助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補助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補助10元/公斤,由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與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2比例安排。
(七)信息化監管平臺
為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關于通過信息化手段方式保障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安全的有關要求,通過市級加氫站與氫燃料電池汽車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進一步加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和加氫基礎設施運行監管。對市級平臺設備升級改造等相關費用,給予50%的資金支持,支持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對市級平臺運營費用,給予30%資金支持,每個考核年度支持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原文如下:
為鼓勵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示范應用,進一步完善規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委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形成了《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9月26日前反饋我委。
附件:
1.《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聯系人:趙慕然電話:23119364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2年9月19日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等文件精神,鼓勵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示范應用,進一步完善規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政策舉措》(滬發改規范〔2021〕10號)、《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上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預〔2021〕76號)等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統籌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以及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信息化監管平臺等領域資金的具體協調及推進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下達市專項資金。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本市節能減排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專項資金的統籌和計劃下達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推進燃料電池公交車的示范應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等領域資金的具體協調及推進實施。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推動氫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技術攻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各相關區政府結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細化本地區支持舉措,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管理辦法,落實配套資金,助力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加快發展。
第三條(資金來源)
市專項資金由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和區級配套資金組成。其中,中央獎勵資金在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財政安排;市級獎勵資金在獲得中央獎勵資金后,按照比例在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各區要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本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獲得市級獎勵的區,要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示范應用項目審核審計和示范應用期考核等相關費用在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四條(總體原則)
(一)應用牽引,產研并重。以燃料電池汽車規?;痉稇脼闋恳?,支持關鍵零部件研發攻關,鼓勵整車可持續應用,推動產品創新和產業化。
(二)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推動產業向基礎扎實、配套完善、優勢明顯的地區聚集,支持優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
(三)統籌規劃、綜合評價。統籌各年度各類型車輛推廣計劃,設立技術、應用和運營等綜合評價體系,擇優給予支持。
(四)適時評估,動態調整。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技術進步迭代、企業推廣計劃、示范應用效果等因素,適時調整車輛推廣計劃及技術評價體系。
第五條(支持領域和標準)
(一)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須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已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車輛運行數據按照相關標準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給予獎勵資金,每積分獎勵20萬元,其中,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安排15萬元,車輛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
(二)車輛運營。符合整車示范應用要求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須取得營運額度,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1萬元,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由市級獎勵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關鍵零部件產業化。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壓機、氫循環系統、儲氫瓶閥等關鍵零部件在本市研發生產,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給予獎勵資金,原則上每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關鍵零部件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由相關企業所在區安排。
(四)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車輛購置和運營補貼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五)加氫站布局建設。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補助,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每座加氫站補助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由市級獎勵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六)加氫站運營。氫氣零售價格須不超過35元/公斤。2021年度補助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補助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補助10元/公斤,由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與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2比例安排。
(七)信息化監管平臺。為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關于通過信息化手段方式保障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安全的有關要求,通過市級加氫站與氫燃料電池汽車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進一步加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和加氫基礎設施運行監管。對市級平臺設備升級改造等相關費用,給予50%的資金支持,支持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對市級平臺運營費用,給予30%資金支持,每個考核年度支持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任務申報)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相關規劃,適時編制發布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任務申報通知,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和其他指定網站發布。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提出項目申報。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會同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并對材料的完整性負責。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申報的整車示范應用項目進行評審、公示后,與立項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任務合同書開展節點檢查、驗收等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申報的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項目進行評審后,按照有關政策實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等領域資金的受理、審核和發放。各區政府協同做好補貼資金的受理、審核工作。
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等領域的任務申報按照市交通委有關政策文件實施。
第七條(預算管理與資金下達)
對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的獎勵資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根據示范應用年度考核和中央獎勵資金的下達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年度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預算,并根據各區考核情況提出區級配套資金預算建議,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相關程序將市級獎勵資金需求納入年度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局將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比例納入年度市對區轉移支付。相關區按照考核情況通報,安排年度區級配套資金預算。
每年年初,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預算下達當年資金使用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計劃安排,將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下達各區。相關區應及時、足額將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以及本區配套資金在預算年度內一并下撥任務申報單位。任務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將獎勵資金轉撥付至相關參與單位。
對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的獎勵資金,相關區按照考核情況通報,安排年度預算,按照本區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至相關單位。
對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對信息化監管平臺的支持資金,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預算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將其納入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預算。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市發改革委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到相關單位。
第八條(監督和管理)
對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任務,相關區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報告。
市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對相關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任務的實施和市級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績效管理,并委托相關單位,對獲得市級專項資金的區或者任務承擔單位進行定期抽查和專項評估。
第九條(績效自評)
為做好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評價,確保示范應用工作有序推進,各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財政局應于每個示范年度結束后15日內,對本區燃料電池整車示范應用、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任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將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冃ё栽u報告應包括整車示范應用、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示范應用情況以及保障措施等(績效自評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
第十條(懲戒機制)
市級專項資金應當??顚S?,單獨核算。對執行不力及未按計劃足額撥付資金的區,暫停一年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任務申報。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單位,一經查實,將取消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任務實施資格,追回已撥付的市級專項資金,并按照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罰。
對已取得任務實施資格,但拒不簽署任務合同書的申報單位,4年內不得申報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任務。對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最終驗收不通過的,2年內不得申報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任務。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市有關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工作。
第十二條(城市群示范應用)
上海城市群參與城市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相關獎勵資金,根據協議約定的示范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撥付。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
本管理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據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相關政策變化等因素,可以適時進行調整并公布。
附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績效自評報告編制大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2年x月x日
附件
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績效自評報告編制大綱
(XX區)
一、總體情況
根據本區企業承擔的燃料電池整車示范應用、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任務情況,闡述任務目標總體完成情況。
二、具體進展情況
詳細闡述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具體進展情況,包括技術創新和產業鏈建設、應用新技術的車輛推廣及運行使用、有效商業模式探索、政策制度環境建設等。
(一)技術創新和產業鏈建設。重點闡述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創新與產業化情況,明確企業、配套量等。
(二)車輛推廣及運行使用。重點闡述本區燃料電池系統企業牽頭的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數量、類型、應用場景等,明確各應用場景的具體應用模式和經濟性,各類車輛的產品性能、供應企業,以及車輛關鍵零部件技術參數、配套企業等。
(三)有效商業模式探索。重點闡述氫能來源、氫能經濟性以及加氫站建設情況等。其中,氫能來源包括氫能企業、氫能類型和產量、運輸方式和距離等;氫能經濟性包括制氫成本、儲運成本、加注成本和終端售價等;加氫站建設情況包括加氫站企業、建成加氫站數量、類型、布局以及2021年8月13日以來累計的氫氣加注量等。
(四)政策制度環境建設。重點闡述本區燃料電池汽車政策體系建設情況,明確2021年8月13日以來出臺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氫能供給、加氫站建設運營、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等政策舉措,以及各項政策出臺實施后對促進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帶來的效果。
三、保障措施
為保障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序開展,本區所實施有針對性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組織保障。主要包括專班機制,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組織機制,監督考核制度等。二是財政資金管理與使用。主要包括資金籌集情況、資金撥付進度等。三是安全保障。主要包括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應急預案制定、車輛及加氫站數據接入、相關標準制定等工作。
四、安全保障及應急機制
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障及應急具體責任部門、安全監管機制和措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五、偏離考核目標的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
根據本區企業承擔的燃料電池整車示范應用、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任務情況,全面梳理尚未完成的任務,明確與考核目標的差距,系統分析導致偏離考核目標的主、客觀原因,以及示范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和方案。
六、擬申請市專項資金
提出擬申請的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包括需求總量、具體使用方向等內容。
七、相關支撐材料
包括示范期內出臺的政策制度文件匯編、擬申請市專項資金的測算過程、其他相關支撐材料等。
來源:上海市經信委